临海市政协委员金先国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无罪案
2004-03-29 22:34:58
[简介]临海市政协委员金先国,早年在广西北海创业,携资回家乡创业.对当地政府错误决策,在近二十个村庄中间建立化工园区,引进近二十家化工企业,造成严重污染一事有意见,多次在会上提案、会后书面上书。遭到当地个别领导的反感。在当地18个村民被化工厂泄出的氯气中毒、打砸工厂后,强行认为是金在幕后起作用。指令当地公安机关抓捕了金先国。本所受理其家属委托后,进行了大量调查,证明是一起冤案。向当地检察机关出具了律师意见书。金先国已于2004年1月被检察机关同意取保出狱。 附: 关于要求妥善处理金先国案的 律 师 意 见 书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金先国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他的辩护人。经过公安侦察阶段的了解,会见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特别是看了起诉意见书之后,我们也到当地向群众进行了调查取证,综合事实和法律分析,我们认为金先国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为防止错案,准确定性,现向贵院提出法律意见书,以便贵院审查时参考。由于我们没有看到全部在卷证据,本意见书不一定完全准确,因此只作为贵院的参考意见。我们的建议是对金先国案审查后不予起诉,理由如下: 一、金先国主观上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 川南化工园区历来污染严重。金先国作为一位中共党员深为化工园区污染带来的严重后果担忧,他深知化工污染对本地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危害。于是,他以一个中共党员、市政协委员负责任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向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领导反映化工污染的弊端,陈述当地百姓因化工污染所遭受的疾苦。并在临海市“两会”期间向市政协提案,当年该提案被评为优秀提案。从这些行动可以看出金先国虽然是一个经商的人士,但是他仍然具有一个优秀中共党员的本质,他懂得如何通过正当的途径争取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沟通去反映民心。他不会通过组织村民去敲砸化工厂这种极端而又不符合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应有的基本纪律的方式去反映化工污染的事实。他只是出于一种道义,在带头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这是符合社会正统力量的需要的,不是同政府为敌,不是在策动群众反对政府。带头反映和带头闹事,有时会被混为一谈,导致错案发生。关键看他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表现。客观表现反过来又可判断其主观意图。金先国向市委领导写信,向“两会”提案,是正当的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可视作犯罪动机。 另一方面,金先国作为一个商人,在商业上他与化工厂并没有利益冲突,他反映化工污染纯粹是作为一个中共党员的责任,他完全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就是负责,从金先国过去的行为、政治觉悟来看也只是写信、提案等,不会过激到煽动别人闹事的程度,因此他没有煽动其他人敲砸化工厂的动机。 二、要严格区分正常反映民心和误导群众的界限 川南化工园区的工业污染是从1997年建立园区开始就存在,是政府决策、规划失误造成的。对于这样一个有几十个村庄间杂其间,沿海养殖发达的地方,设立污染严重的化工园区,本身即缺乏论证和补救措施。要么迁村,要么迁厂,别无他途。化工厂直接排放的毒气、臭气和含有硫化氢、苯、氯等巨毒元素的污水无时无刻在损害周围老百姓的身体健康。金先国作为中共党员、市政协委员,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热情。他看到周围百姓以及家乡环境遭受的破坏就积极地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写信说明化工园区带来的危害。当他写信反映的努力得不到临海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百姓对化工污染的愤恨日益激烈时,他仍然坚信我党和政府是重视化工污染问题的。只是基层地方政府过于注重短期经济利益,忽视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为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去解决问题,又能缓解村民去闹事的情绪,他劝说村民群众去上访,不要去闹事,闹事只会断掉与党和政府正常沟通的渠道。金先国明白在写信陈述、"两会"提案都得不到临海地方政府重视的情况下,只有上访,引起上级领导关注该化工污染,才是解决问题的合法、正当途径。因此他是希望村民通过上访的途径去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从而,转移和缓和村民对直接危害的化工厂的矛盾。这种反映,绝不可理解为带头闹事,领导对这样的反映也不可情绪化判断,以为他是个出头的,一定要打掉他。这不是人民政府的做法。金先国的所作所为都是正当途径反映民心,脚踏实地并且是明智的处理群众的激烈情绪。而不是误导群众,鼓动群众闹事,与化工厂直接冲突,与政府对抗。 三、要严格区分言论不满和组织性煽动的界限 在4月17日敲化工厂事件发生之前,金先国并没有所谓的煽动性言论。《起诉意见书》里提到的几句此时的话都很唐突,经不起事实的检验。起诉意见书认为金先国在4月17日之前说:“把化工厂敲得次数越多,政府越重视”,而此时并没有敲化工厂的事情发生,一次都没有怎么会有“次数越多越重视”的结论呢?还有“如果为此事被抓走,由我作为政协委员出面解决”,金先国很清楚政协委员对违法的事没有任何作用,更不可能在4月17日事件发生之前以此作为担保。因此这些话没有可信性,证人证言是不真实的。而“如果有人来村里抓人 ,我们把村里人叫出来,让政府无法抓人”这句话事实上是工作组来后,金先国同几位在家里玩的人以及他母亲、大舅父说:“工作组如果晚上真的要来抓人,你们也不要怕,你们最好多叫几个老人家跪在地上对工作组喊青天,说工作组领导,你们是来整治化工污染,不是单一打击老百姓的。”这同事先策划完全是两回事。 起诉意见书说到4月17日之后几天金先国说:“今后要敲,就敲电脑等值钱的东西。”这句话是审讯人员刻意修改的,金先国在律师会见时明确指出他在核对笔录时就明确没有说“今后”,就是在当时大家都很生气的议论时说:“你要敲,就敲电脑等值钱的东西”。这是事后气愤的普通议论,与事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公安机关在6月27日作笔录时刻意歪曲金先国自己的说法,恶意颠倒金先国几句话的时间顺序和添加他们认为的关键字,并以把金先国的母亲拉到江滨路上去(这天是金先国母亲取保候审时间)相威胁。因此,《起诉意见书》以这份笔录上歪曲事实的几句话作为依据是不能采信的。这明显带有抓典型,先入为主定罪的意图。带有倾向性的审讯,难免添油加醋失真。因为工作组定的调子是必须抓个为首的以平息事态。这样就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起诉意见书》将上述几句被曲解和添加的话作为认定金先国对5月4日临海市永太化工有限公司、5月6日华南化工有限公司、杜桥精细化工厂被敲砸事件起到了重要作用的依据是牵强的。这几句被曲解和添加的话是在4月17日事件发生之后几天说的,对5月4日和6日的事件有什么作用呢?公安机关以及专案工作组在6日之后,传唤了几乎所有的事件参加者,有哪一个参加者说到他是听了金先国的言论去敲砸化工厂,或者金先国的言论对他参加敲砸化工厂起到重要作用的呢!一个都没有。 组织性煽动是指在事件发生之前,鼓动群众于具体的什么时间,带上具体的什么工具,去具体的什么地点,采取具体的什么措施来破坏化工厂的生产秩序,以达到什么目的,事后如何处理等。而起诉意见书给金先国定性的所有被曲解和添加的言论都应当是在4月17日后几天或者专案工作组来了之后的不满言论和安抚其他人害怕心理的话。并没有事前的组织活动,以及组织性煽动。 四、从因果关系看,几次闹事打砸事件都同金先国无直接关联。 临海市公安局对金先国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起诉意见书》中对金先国涉嫌此事的指控是“犯罪嫌疑人金先国的一系列煽动性言论,对5月4日临海市永太化工有限公司、5月6日华南化工有限公司、杜桥精细化工厂被敲砸事件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认为该指控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 川南化工园区的工业污染是百姓闹事打砸的根本原因。百姓与化工厂的矛盾和冲突也是从建园开始就存在,并随着化工园区的扩张而不断激化。 2000年6月23日,由于川南化工厂的废毒气体外泄和污水直接排放造成养殖水产品大面积死亡和周围方圆十公里居民被臭气熏得无法入睡,并引起百姓抗击化工厂事件发生。 今年1月24日嘉达化工有限公司氯气泄露,造成附近18位村民氯气中毒住院,达40多天,有赔偿记录,村民到现在仍有后遗症。当时百姓气愤之下,自发到该公司去敲砸该公司。 今年4月,由于“非典”在国内传播,临海市及杜桥镇政府向村民宣传防“非典”的知识,其中包括开窗通风的内容,而此时化工厂的臭气在海洋性气候西南风的推送下,让土城村的村民无法开窗。开窗无法睡觉,不开窗,不能防“非典”。在无论是否开窗都威胁着自身的身体健康,村民的愤怒达到了极点。终于在17日,自发地到臭气污染最严重的几家化工厂通过敲砸厂方物品的方式发泄他们的愤怒。 5月4日至6日由于"非典"疫情在村民中的恐慌进一步加强,村民再次把愤怒发泄在污染严重的永太化工等公司上,并敲砸了他们的物品。 象这样的事实,自发性民愤是根本原因,一定没有人鼓动是不符合实际的。有人带头去,也不构成犯罪。何况金先国从来没有去带头,当时也不在本村,更没有去现场。他之所以被官方关注,是因为提案等文字材料都是他送的,领导只知道这个人。于是迁怒于他,拿他作典型。 五、金先国客观上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 村民对化工厂的几次打砸事件确实对化工园区生产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不能以金先国在村里有较高的威信,并且一直为百姓,为地方环境保护通过正当的途径争取化工污染的妥善解决,就推断村民对化工厂的愤怒和行动是金先国组织、策划、指挥的。我们认为不能以客观上有了危害结果就认定是金先国的原因,这是一种客观归罪的做法。与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以及刑法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根据刑法原理,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要证据证明,金先国有没有组织、领导、指挥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村民的证言、以及事发时与金先国有接触的人都可以清楚证明。《起诉意见书》违背认定犯罪的基本准则,以言论定罪,剥夺普通公民的言论表达权利,不满言论和造成后果的煽动言论混为一谈,与现代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相违背的。 六、金先国不构成本罪的追究对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金先国没有参加敲砸化工厂,更不可能是其中的首要分子。 金先国不仅没有参加敲砸化工厂的事件,而且,还帮助政府和地方党委做村民的思想工作,把村民从化工厂带回村里来。而且不是虚假的表演,而是真正在平息事态,确实起了作用。5月6日晚,金先国在事发时不在现场,这是起诉意见书认可的事实。辩护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实是:那天晚上,金先国本人并不知道村民又要去闹事,在村民闹事的事情传达到领导后,市政协主席任文秀打电话给金先国,跟他说了此事,让他马上到化工厂把村民劝说回村。金先国告诉任文秀说他去了会不会被误解成他也是去闹事的,任文秀说了能够证明,于是,金先国要求跟村委领导和其他做村民工作的人一起去,他才和公司的几位人一起赶到现场去做村民工作,并把村民带回村里。以上事实,可以与任文秀、村书记绍敬足、以及金先国公司人员核实。 金先国如果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怎么会去做起村民的思想工作,把村民从化工厂带回来呢?《刑法》第9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认定金先国是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就是说他是在组织、策划、指挥着村民去敲砸化工厂,侦察机关不仅没有金先国组织、策划、指挥几次村民敲砸化工厂的任何证据,而且也明知金先国几次事件都没有参加,更没有指使村民在具体的什么时间到什么具体的地点去做什么事情。既然是组织、策划、指挥者怎么会在事发时不知道该事,事发后还去帮助阻止村民敲砸化工厂呢?这些事实清楚地表明金先国根本没有犯罪行为,相反,他对平息村民的扰乱化工厂正常生产秩序起了重要作用。 七、处理本案要注意策略性和民心 本案是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案件。不管我们怎样处理,民心是雪亮的,公道自在人心。我们是人民的政府,处理这种群众事件成功与否,是看社会效果。现在要起诉金先国,社会效果是极差的 。群众反而把金先国当英雄,认为他在蒙冤做牺牲品。我们去当地调查时,随时感受到这种情绪。 1、本案的受害方三家化工厂是整个化工园区污染最为严重的企业,他们只顾自己的利润,不顾环境污染,不顾周围百姓的死活,恶意在晚上直接排放臭气、毒气,避开环保部门检查,偷排污染气体,实际已经造成18人直接中毒的恶果。致使当地百姓忍无可忍,因此,受害方的故意违法行为和重大过错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2、政府在批准设立化工园区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这些化工企业的环保设施要求,以及平时的检查,处罚力度相当小。这使得园区企业为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普遍不采用环保设施,直接向大气层、近海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和其他污染物。另一方面,在村民采取一次过激行为后,地方党政机关没有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基本出发点上考虑,加强对园区污染严重企业的环保专项整顿。而是拖、推、视而不见。致使村民在一次过激行为后又发生第二次、第三次。 3、18位村民中毒是一个很大的事件,虽然是偶然事件,但是,对村民身心健康的冲击和威胁相当大,政府没有为此加强管理,而是大事化小,阻止群众诉讼和上访,让该事件中的百姓得到一点赔偿私了。4月开始的“非典”防治是重大的背景事件,在宣传防治“非典”知识的同时,各级党政干部没有注意村民此时的实际困难,村民无法开窗,无法防治“非典”,这种极端的恐惧心理是非常容易造成过激事件的发生的。我们去过当地几个村,污染气体弥漫,短时间路过都无法忍受,何况长期生活在这个环境中!无论是乡村级领导没有反映,还是上级领导没有重视,在这非常时期,没有以非常的态度和工作作风处理问题都是政府的失职。 4、群众事件的处理要注意群众的情绪,单纯的打击的方法不仅违背我们党和政府“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也不利于地方的稳定和发展。过分的打压只会带来群众情绪的反弹。要正确处理好党群关系,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同群众保持着血 肉联系,而不是脱离群众,把群众的利益置于脑后。政法机关是工具,但同时也是社会公平的维护者。执法不可不顾及情理。我们地方党政领导有没有真正心系人民,关心群众,体察群众情绪,真正做到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群众的疾苦急于一切,群众的呼声先于一切,为群众多办实事,扎扎实实地帮助群众克服困难呢?本案的正确处理不仅是衡量地方党政是否真正贯彻和落实这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关系到我们地方党政今后是否能够密切联系群众,是否得民心。 八、司法应当独立,司法机关不应当以个别地方领导的言论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犯罪定性。 我们在会见被告人时,金先国告诉我们说,在侦察阶段,其中一位叫沈副大队长的办案人员审问时公然说“抓你是市委书记会议定下来的,你被抓进来就是一定有罪的,否则,我们要赔钱的。”对于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的侦察机关以市委会议对案件定性的说法我们深表怀疑,但是,根据了解的情况,本案受个别领导的直接干预的事实是存在的。以致成了“政治案”。希望贵院能够排除不正常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独立办案。客观冷静地处理好本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金先国在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头脑不够冷静,说过一些过激的话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是,绝没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策划、煽动过任何一次打砸行动。相反起过平息事态的作用。按犯罪构成要件,金先国不可能构成犯罪,应依法不予起诉。 上述意见,请起诉科和贵院检委会研究、照准。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陈有西律师 高立贵律师 20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