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政府机构约谈五粮液古窖案没有进展
2012-11-29 10:47:37
宜宾政府机构约谈五粮液古窖案没有进展 [京衡网11月27日讯]昨天,五粮液股份公司大股东宜宾市国资委多位官员,约请五粮液古窖所有人尹家尹孝功等后人,就古窖和房产权益被政府和五粮液公司侵占的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尹家聘请的特别授权律师陈有西专程赴宜宾参加了会谈。协商没有取得进展。 去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就五粮古窖案四川省高级法院不受理问题,专门发函高院要求复查。一年将近,三个案件仍然没有走进司法程序。离2010年6月起诉,已经整整过了二年半,法院已经严重违法。但是四川高院在最高法院督促下,对该案也确实越来越重视,已经组成了合议庭,并明确给宜宾政府和五粮液公司限三个月时间,同尹氏后人进行案外协商。 陈有西律师已经四次到四川高院,并于10月12月日第二次向法院发出了催办律师函。当地政府和五粮液公司一直没有实质性诚意,并一再阻挠法院依法立案。在省院的督促下,这次政府派国资委负责人,同尹家进行了正式接触。会谈气氛友好,但是没有任何实质性解决问题的可能。 昨天的协商由于对古窖和房产的基本权属问题、解决方案问题都差距太大,协商没有任何进展。尹家期望人民法院尽快依法受理,依法开庭审理这三个案件。 就五粮液古窖案 致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的反映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王海萍院长: 我是代理宜宾五粮液古窖案的原告尹孝功一方的律师陈有西。 为三个案件都未能在四川两级法院得到合法受理,致函于你望能够得到重视。 这三案目前已经起诉了二年半,由于四川高院和宜宾中院不能严格依法办事,都被违法不受理。其原因是五粮液公司对当地财政影响巨大,宜宾政、商一家,干扰两级法院依法办案,法院不能坚持原则,一直将案件挡在门外。你二月份到任以来,我也已经去了贵院立案庭两次,但是看来不向你直接反映,仍然走不进法院受理这个门。最高法院立案庭去年已经有专函到贵院,要求对不立案的问题进行复查,但是仍然没有回音。三案分别是: 第一案:2010年6月起诉的行政案,针对宜宾市政府3月份没收尹家16口明代古窖、不付60年来一直付的租金的行政诉讼;两级法院以历史问题为由不受理。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颁布的,政府具体的剥夺侵犯权益行为是2011年3月作出的。明显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受理明显违法。最高法院已经发函要求你院复查,立案庭也成立了合议庭进行复查,但一年过去没有启动。(附最高法院函) 第二案,2010年6月起诉民事案,尹家告五粮液公司非法侵占16口明代古窖,索赔10540万,直接向四川高院起诉。贵院立案庭从收到起诉状到现在,已经二年半,既没有受理,也没有裁定不受理,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案,宜宾政府在诉讼不受理期间,违法地将古窖所在的争议土地证,发给五粮液公司,尹家不服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案,目前在贵院二审审查中。 经过是:2012年5月15日,尹家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宜宾市人民政府向五粮液集团颁发讼争中的土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8月7日,省政府川复决[20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窖池产权争议不影响被申请人向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月17日,尹家向宜宾市中级法院起诉。8月31日,宜宾市中级法院[2012]宜中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以 “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9月5日,依法上诉贵院。至今无消息。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出具的“(2011)行监字第141号”文件,指令贵院复查的委托人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宜宾市人民政府酒窖权属行政确认案,也无任何进展和结果。 距离委托人提起的五粮液侵占酒窖的民事侵权案已长达两年多,贵院至今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致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一直违法侵占使用委托人的酒窖和房屋。 上述三起诉讼案件紧密关联,均符合《行诉法》、《民诉法》受理条件,依法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要求各级法院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明确了各级法院不得随意限收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法院不受理期间,宜宾政府通过各种手段,甚至通过纪委监察,迫使尹家民事调解,被坚决拒绝。 这些在全国已经引起广泛影响的案件,在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居然长达二年半能够违法不受理,走不进法院的门。这对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确立司法为民观念,不能说不是个极大的损害。详细案情和相关证据,请向贵院立案庭、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了解,他们都很清楚。三个案件的起诉材料也都在贵院两个庭里。特此致函,期望得到你的亲自过问。 致以 敬意,愿我们为国家司法公正共同努力。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陈有西 律师 20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