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中国律师业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思考
2012-09-22 21:27:26
中国律师业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思考 陈有西 2009年12月1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部第120号令),2010年3月1日施行。安排了一年过渡期,要求律所不要再用“集团”、“联盟”字样。当年,我们就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了更名申请,由于全国反映较多,司法部重新进行调研,多数集团所的更名陆续到今年才开始进行。 文件下发前的2009年底,全国已经有十多家律师集团事务所。多数是司法部此前审批核准的,有的是省级司法厅参照审批的。多数律师集团管理都比较规范,社会声誉良好,服务质量上乘,经营业绩优良,社会评价稳定。 京衡律师集团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成立第四年的2007年组建集团,经过了合法审批,已经经过了五年。业绩、声誉、人才、影响力都超常规发展。2010年被英国钱柏斯测评机构评价为中国2万多家大陆律所中“知名度、影响力”排名第18位。律师集团发展到杭州、上海、宁波、湖州、舟山五家所,16个法律专业部门,律师和助理220多人,业绩每年增长70%,北京、大连、广州、成都等所都在稳妥论证筹建中,集团化初步实现了京衡“见证中国法治进程、打造国际法务集团、护驾华商走向世界”的发展战略,今年的势头更为稳健快速。正在向国内一流大所目标发展。 司法部的文件对原来的规模化发展方式有所调整,特别是律师所名称问题,将严重影响北京以外各省律师所向全国发展,有利于北京所,结果导致全国律师实力总部移向北京,律师向北京集中,23万律师中十分之一集中在北京,导致了北京限制外地律师进京。非北京户籍的律师助理不能在北京领证。 由于中国的地缘政治观念,外地所到北京开分所,既不能吸引人才,也无法吸引客户。只有北京总所到外地开所,才能够生存。根据2009年的统计,上海律所业绩前6强中,除第一名是上海本地所外,其他5家都是北京的分所。而相反,北京市的前50强中,都是北京当地所,没有一家是外省的分所。这里面,“省名冠前”、“分所”两项,是直接的影响原因。 为此,我于2011年向司法部报送了一份研究报告,要求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六、八条进行适当修正。引起了部里的高度重视。随后,律师司到各省进行了专题调研,吸收了我的建议,并形成意见下发各省征求意见。但是,由于集团化经营在中国律所中思考的人还很少,没有形成声音,这个草案至今仍没有出台下发。 最近,北京有位律师由于不了解这些过程,向浙江省司法厅、北京司法局反映,说我们京衡叫集团违规。他曾经很想加入京衡,由于各种原因我没有同意,而京衡北京所也没有成立。他不知道我们一直在申请变更中。其他的律师集团也是今年才变更了名称,去掉集团两字,但是采纳了我原先的方案建议,省名置后,字号靠前,即“某某律师北京事务所”、“某某律师深圳事务所”,同国际大律师行以字号立所、走向全球相一致。 中国律师的规模化发展,目前基本上还只是口号,而没有具体的鼓励政策出台。致中国加入WTO协议后,国外境外已经有320多家国际律所进入中国大陆设所,而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出去办国际所的20家都不到。一些人不是这样去想问题,不去开拓国际市场,而只会关注内耗,把大家拖在一起,做些“损人不利已”的事。但是你还不能说他不对,因为原因是司法部这样的规定已经作出,确实应当执行。 中国的律师业,没有国家一分拨款,相反要向国家交很重的税(一般平均占业务毛收入的15-17%),很重的社保费和房租成本。律师业很难搞大搞强,大所管理尤其艰难。青年律师经济收入很低,生存不易,而国家没有任何扶持。青年法学人才就业艰难。司法部提供一些软环境上的支持,只要修改一些条款,就能够大大促进律师业的发展,国家不用一分投入,为什么就不能做一下呢? 现将我给司法部的报告发表,供对律师业管理与发展有兴趣的律师所合伙人们研究。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要求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第六、八条进行适当修正的建议报告 尊敬的司法部领导: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部第120号令)经2009年12月1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1日已经施行。一年过渡期将到,各省正在落实集团所更名事宜。我们拥护部里规范管理律师所,保障公平竞争、有序管理的要求。由于我所在的京衡律师集团面临更名,业务和管理都将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对中国律师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有些研究思考。有一些建议想提出来供领导研究。期望采纳,并及时采取措施。 我的建议是对现《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进行适当修正。除“省名+字号+分所地名+律师事务所”这种模式外,增加按照国际通行的以“字号+地名+律师事务所”的方式。不一定要以省名冠首。 具体建议是: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修改为: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可以用下列两种方式排列: 不设分所的,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设立分所的,应当由“字号、所在城市区划地名、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组成。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修改为: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字号+律师+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以本所为例: 按现规定只能称: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北京)律师事务所 修改后的称谓: 京衡律师杭州事务所、京衡律师北京事务所、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这样修改不只是文字游戏,将对中国律师规模化、国际化产生重大影响。试析如次。 一、中国律师二十年的实践证明,分所都搞不好,除北京总部办的外,不是倒了就是逃了,直接同现名称管理办法相关。 比如原称“青海海西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黑龙江松花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这类名称,好的律师就不会调到这样的所执业,好的客户也不会选择这样的所提供法律服务。名称就形成了严重的劣势。而唯一能够办好的,是总部在北京的所。如“北京大成律师青海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珠海分所”,他的业务肯定能够搞好。人才也能够调进来。所以中国的各省办的分所都搞不好,分所制名存实亡,这条制度只是为北京所覆盖全国而设的,加强了中国律师业的官本位文化,形成了严重的不正当竞争。 二、导致中国律师都朝北京集中,不利于中国律师业均衡发展。 由于上述原因,中国的大所都向北京集中,总部都争取设到北京,大律师都集中到北京办所。中国17万律师北京就有2万多,很多西北地区的区县没有一个律师。导致北京只好用行政手段限制律师助理和其他律师进京,又严重损害市场经济人才流通的原则。其实,用字号立所,不管总部设在哪里,这个城市的律师的服务,同其总部并没有直接关系。只是一种投资的关系。比如“青海海西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如果允许其叫“海西律师北京事务所”,他的总部设在青海,根本不影响他的声誉和实际执业水准,而好的律师、好客户都会平等选择它。 三、以字号立所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中国律师国际化发展。 一些国际著名律师行,如“西蒙斯”、“的近”,“的近伦敦、的近纽约、的近香港、的近悉尼”,都是以字号行世,不会管他的总部是哪个省、哪个国家。中国加入WTO,市场开放和对等,包括法律服务市场对等。现在根据部里的网上公布,国际律师行到中国设分所和办事处已经有320多家,按对等原则,也应该有320多家中国所出去设机构。而目前中国大陆所真正到境外、国外办所的不足20家,严重不对等。这同我们的律师行政体制管理直接相关。分所名称管理办法,严重制约了中国律师业的做大做强,不允许搞“集团”和“联盟”,只有北京的所到各省市去合纵连横,而没有形成中国律师业多地竞争发展的局面。年值上亿的所,70%集中在北京。长三角、珠三角这样的发达地区,年值上亿的所没有几家。中国的涉外律师,都被聘到国外所的驻华办工作,中国律师不但得不到国外市场份额,连国内的份额也多数被国际律师行瓜分。现在中国的资本输出、企业输出势头很快,迫切需要中国的律师业也跟出去,但是我们做不到。除了人才因素、法域因素,政策因素是主要的。如果不鼓励中国律师业在国内做大做强,没有国内的规模化规范化,就不可能有中国律师的国际化。同时,小所虽然有适应普众需求的一面,同时被处分被投诉最多的,都是小所。我们的政策导向也应该是规模化规范化国际化。 四、以字号立所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改进中国律师的管理和经营水平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发明,是最为科学的经营组织。中国的律师业可以引进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可以用同一个字号各地开设子公司,各地都用同一个字号,但我们的名称管理办法要求独立的就必须另起名。企业集团总部可以搬迁,而我们律师业有执照要求、人数要求、户籍要求,手续很麻烦。企业有用“中国”的、不加地名叫集团的,而律师业不允许。公司是资合的,分公司依托资金可以有总部的声誉;律师所是人合的,分所律师声誉自然低人一等。我们不采用公司制管理律师所,主要的原因,是旧观念,将律师只当作传统观念的个体户,不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实际上,中国的律师业最大的如金杜、大成,已经有数千人就业,年净值十多亿,纳税一亿多,相当于一个年产值上百亿、工人数万的大企业。如果再不按现代企业制度去设计要求,势必严重影响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中国律师没有国家拨款,也没有国家免税优惠,光是从字号上、名称上作些支持,不要政府扶持一分钱,我认为政府是应该的。 五、现有名称变更将严重影响我们的经营和人才发展战略 中国现在有十多家以“集团”称呼的律师所。都是原司法行政机关经过审查批准的。现在我们服从部令的要求,都将进行更名。但是,更换成现在部里要求的名,将严重影响我们的事业发展和人才的引进。比如现“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按要求就要改成“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北京)律师事务所”,一些优秀的上海、北京律师,将会不安心调走,或者另办当地所;一些原有客户也将流失。如果允许我们称“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京衡律师北京事务所”,就完全可以本土化,同当地所平等竞争。京衡律师集团成立四年中,平均年增长30%,去年业务增长67%,人才增加60%,势头很好。这次如果这样更名,四个成员所都将严重不稳,200人的队伍可能分散,有可能更名自立,搞垮集团化经营的良好势头。 让中国律师业以字号行世,给个名称,不要国家一分投入,就可以帮助中国律师加速规模化,把北京律师分流到全国去发展,让各省都出现一些实力型大所,进行公平竞争,促进中国律师的专业化国际化,是符合中国目前律师业发展规律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去年部120号令调研时,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必要的注意。今特专题反映,敬请重视。部里能否研究出台《律师集团名称管理办法》,或者迅速对现六、八条进行修正,帮助我们健康发展。如果能在三月份前以文件形式进行一些修正,对全国一些已经有的律师集团、分所多的大所,都会产生很积极的影响。如果部里觉得有必要,我们也可以到京面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此致 敬礼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主任 陈有西 2011年2月18日星期五 京衡律师集团文件 京律字(2011)第7号 关于京衡律师集团各成员所 名称变更的申请 浙江省司法厅: 上海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2010]第120号令,及浙江省司法厅浙司办2011(11号)《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集团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现申请对京衡律师集团各成员所名称进行变更。 同时,鉴于京衡目前的良好发展势头,并已经在上海办所,并已经着手创办北京所的现实,首冠“浙江”不利于京衡向全国发展。为避免京衡各所因更名产生负面效应,要求在去除“集团”字样后,基本保持原样,在排序上以字号列前方式。我们认为这不违反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部第120号令)禁用“集团”也不叫“分所”的原则精神。(详细理由见本所主任给司法部的建议报告)。 兹申请如下: 1、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更名为 京衡律师杭州事务所 2、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更名为 京衡律师宁波事务所 3、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更名为 京衡律师湖州事务所 4、京衡律师集团舟山事务所,更名为 京衡律师舟山事务所 5、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更名为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如果按部令的排序,应该称“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北京)律师事务所”,这对京衡向全国发展将非常不利,无法同北京所、上海所进行平等竞争。 现通过各成员所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向浙江省司法厅、上海市司法局申报。请研究同意变更。 此致 敬礼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011年2月1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