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公检法:你们什么时候释放无辜的曾勇?

2012-09-21 23:23:08

柳州公检法:你们什么时候释放无辜的曾勇? 陈有西 湖南籍浙江企业高管曾勇,从2010年11月23日被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已经关押了长达近二年之久。今年3月26日在柳州柳北区法院开庭后,过了4个月迟迟无法下判。7月18日柳北法院通知又于7月30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对公安“补充侦查”的证据进行调查。现在又过去了2个月。仍然在市政法委、区公检法、上级公检法互相推萎协调中。都明知抓错了,就是没有人表态拍板放人。 法院、检察院都认为本案无法定罪,检察院一直认为无法起诉,退查过两次,后经柳州政法部门协调强行起诉。按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一审刑事案应当的法院受理后一个半月下判。公开开庭审理后一般也在10天内应当下判。四个月前的3月26日,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曾勇被控骗取贷款案。律师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四个月中,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也没有同意取保候审。程序已经严重违法。但是无人监督。检察审查起诉时,已经两次退查。如果真有罪证,那时也早已经补好。通过律师阅卷知道,完全是一些没有关联性的无用的资料。现又过去二个半月,据称此案又在“内部审查中”。要公安机关有勇气承认自己办错案是很难的?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权。这种冤案违法长期关人的案件还要继续下去吗?无辜的曾勇还要关多久? 荒唐的是,起诉书上虽然指控广西柳州立宇集团骗取银行贷款,即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但是,检察院却又不起诉单位。实际上,立宇公司现有的增值资产,价值6亿之巨,足以偿还银行1亿多贷款债务。如果银行仅仅想实现债权,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贷款人立宇公司和贷款担保人宁波天汉公司等即可,为何要兴师动众的提起刑事控告?银行控告立宇公司的刑事责任,公安、检察机关为什么不追究立宇公司作为单位的刑事责任?为什么不追查贷款资金走向?为什么不追查到底是谁享受了这笔巨额贷款的利益?公安和检察院只起诉2个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让立宇公司置身事外,毫无责任? 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其如果想不要发生烂帐呆账,首先应该找具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立宇公司、保证人宁波天汉公司等等,而不是找个自然人背着这个几辈子都还不清债的黑锅。 请柳州市纪委和柳州立宇公司的广大员工,关注一下这个案件背后的腐败勾结问题。这样的一个糊涂案,既得利益者是谁,谁就是幕后黑手。 下面是曾勇家属向中纪委的控告反映材料,现公布给大家看看。 浙江企业被诱骗招商套进柳州 老板被诬告犯罪以公关勾兑解脱 柳州公安抓湖南打工仔曾勇“替罪” 关押二年法院无法下判 广西柳州再现惊天冤案 47岁的曾勇是湖南人,原在浙江省宁波天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管内部财务审计与稽核工作。而现在他一直被关在柳州公安局的看守所里。而这个案件完全是一个张冠李戴的冤案,曾勇只在这个涉嫌“骗取货款”的立宇集团临时管理了三个月,既没有参与任何贷款行为,也没有动用和移用一分贷款,而他却被当地公安、检察机关指控为两亿贷款骗贷者。 违法办案 严重超期 这个案件在今年3月26日在柳州柳北区法院开庭后,过了4个月仍然迟迟无法下判。法院、检察院都认为本案无法定罪,检察院一直认为无法起诉,退查过两次,后经柳州政法部门协调强行起诉的案件。按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一审刑事案应当的法院受理后一个半月下判。公开开庭审理后一般也在十天内应当下判。四个月前的3月26日,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曾勇被控骗取贷款案。律师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四个月中,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也没有同意取保候审。7月18日柳北法院通知又于7月30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对公安“补充侦查”的证据进行调查。这个程序是违法的。检察审查起诉时,已经两次退查。如果真有罪证,那时也早已经补好。通过律师阅卷知道,完全是一些没有关联性的无用的资料。现又过去1个半月,据称此案又在“内部审查中”。要公安机关有勇气承认自己办错案是很难吗?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吗?这种冤案违法长期关人的案件还要继续下去吗?无辜的曾勇还要关多久?曾勇从2010年11月23日被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已经关押了长达近二年之久。 柳州公安张冠李戴、炮制冤案,找替罪羔羊 律师从宁波天汉公司有关人士处了解到,这个案件是广西柳州政府为了甩掉多年亏损的国企老包袱,向浙江商人招商引资,以同意厂房土地转变为商住地,要浙江宁波的天汉公司承担立宇公司一亿多的银行老贷款和公司老职工的安置为条件,将这个企业转让给浙商。但在招商引资成功后,浙商投入了5000多万互资并承继了1亿多银行贷款债务,当地各政府部门却根本无法实现招商承诺条件,土地置换一直不审批,银行转贷还进银行的新贷款,变成了浙商的贷款骗贷行为。被银行报案。宁波天汉控股集团股份公司老板徐某因欠社会高息债务无法偿还,于2008年底跑路,去向不明。 柳州立宇集团的前身是一家国有企业,下辖柳州棉纺厂和柳州第二棉纺织厂。2006年底,立宇公司进行企业改制,被宁波天汉控股集团股份公司以5700万元全资收购其100%的股权,立宇公司由此成为宁波天汉公司的子公司,张可弟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陈家桥任财务总监。 2007年初为了扩大生产、扭亏增盈,法人代表张可弟和财务总监陈家桥以及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彭某以柳州立宇集团公司的名义向农发行柳州分行申请2亿元贷款的公开授信。为此,银行要求立宇公司提供公司资产状况说明以及相关资产的担保。该公司提供了公司的土地、房产等作为担保。为了顺利通过贷款审批,立宇公司的财务总监陈家桥向广西博华三合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彭某等人制作的虚假2006年度财务报表。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王某等人,依据该报表制作了该公司200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由时任法人代表及总经理张某审批,陈、彭将相关资料提交给银行。 此后,银行经过审查和实地调查,认为符合贷款条件,同意向立宇公司发放5000万抵押贷款和1.5亿元保证担保贷款,贷款用途是原材料购买资金。而这一系列贷款事件发生之时,曾勇根本就不在立宇公司任职,在进行这些申请贷款、进行核保行为都在2006、2007年上半年完成,曾勇没有调到柳州,没有分管广西业务。没有参与任何制作、报送报表和参加核保行为,也没有向评估事务所进行过任何贷款相关的行为。 曾勇当时在宁波天汉公司工作,负责美国基金私募业务,为向美国触资,曾经要求子公司立宇公司进行过土地评估,这些评估材料只向国外客户提供,从来没有用为柳州的贷款担保证明,只提供给了国外基金公司,而且没有要求虚构数据,也没有引资成功。 2007年8月,曾勇被宁波天汉公司委派至柳州立宇集团公司担任总经理,实际是临时主管,公司的财务权仍然由总公司董事长和直接派到柳州的财务主管负责,根据宁波天汉公司的的任命书,他没有权力调动资金。他到任时,所有贷款申请已经完成审批,银行对贷款早已经经省行报批授信下达。 9月银行开始放贷。2007年7月,柳州立宇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某,徐某在贷款到位后,在曾勇出差在新疆收购棉花期间,直接指令立宇公司财务人员将部分资金挪出以偿还总公司其他债务,导致银行贷款届期不能偿还。 曾勇回公司发现贷款资金被移用后,同徐某和公司派驻的财务人员发生激烈争吵,表示没有办法组织生产经营。到任三个月后,于2007年11月辞职,离开立宇集团公司。对所有的公司资金被移用,他是一直表示反对的,对转移资金没有任何签字和同意。证据材料表明,贷款资金到帐后,是立宇集团财务人员韦某、张某、苏某等人经办,由前后任财务总监的陈某、郭、乔审核、签字。曾勇并未经手,更谈不上审核批准。他没有资金调动权,连阻止的权都没有. 证据材料也展示贷款资金1亿多用于购买了原材料和偿还了原国企老贷款。 由此清楚证明,涉案贷款从申请贷款----审批通过---资金被移用的整个过程,都与曾勇无关。 2010年7月,因贷款到期无法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柳州分行认为贷款被骗,向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控告柳州立宇集团的张可第、徐灵祥、卢勇、陈建国、刘翔涉嫌骗取贷款,该《报案书》中并未涉及曾勇。 但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经过一些方法,柳州公安机关把当时的直接经办人和责任人都取保放掉,就把无关的人曾勇逮捕关押了近二年。不论能不能定罪也强行起诉审判。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幕后黑手 制造冤案 “黑手”剑指6亿巨资 事实上,立宇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是真实存在的,宁波天汉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保证也是真实有效的。虚增立宇公司的资产报表,没有虚增的实际价值也已经超过贷款额,因此不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由于立宇是贷款老户,其主要的授信担保资产是公司的土地厂房,而不是公司的报表,且是国企改制前,银行一直是对这个企业连续放贷的,真相完全明了, 土地房产都是银行调查核实的,担保资产已经足够,对这个公司的资产价值一清二楚,《财务审计报告》只是一个参考,即使有虚假,由于土地厂房都在,并不影响银行财产的担保权实现。而且原来的国企一亿的贷款就是这些资产担保的,并没有任何减少。如果有银行坏账,是国企期间就已经出现了。报表是否虚假并不直接影响其担保财产的真实存在。因此,本案定性为刑事案件,本身就无法成立。更何况,即使该案存在骗取贷款的事实,公安机关也应该追究柳州立宇公司,以及该笔贷款的经办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无辜的曾勇当“替罪羊”。 刑辩律师陈有西指出:柳州公安张冠李戴、无中生有、栽赃陷害、炮制冤案。 普通百姓的人权如何保障?曾勇什么时候能够走出冤狱,重获自由?(201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