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致函江西省高级法院要求公开开庭审理刘兴海冤案

2012-09-21 21:38:33

律师致函江西省高级法院 要求公开开庭审理刘兴海冤案 [京衡网讯]9月19日,南昌世贸中心案被告人刘兴海的辩护律师陈有西、王军,向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了要求公开审理刘兴海冤案的律师意见书,同时抄送江西省政法委、公安厅、省检察院知悉。18日,律师专程去高级法院交涉开庭问题。法官明确告知,本案经请示院领导,决定不开庭书面审理,并将于最近作出裁定或判决。律师当面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本案依法必须开庭审理;二、如果不开庭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南昌中级法院重新审理;三、如果这两条做不到,本案导致错判无法避免。法院不置可否。于是律师于次日向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次寄送了公开开庭审理的请求。第一次是二个月前向合议庭提出的。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要求对南昌世贸中心公司 刘兴海合同诈骗等四罪案开庭审理的 律师意见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 张忠厚 院长 及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 国籍汤加王国的中国裔公民Mr.X.H.a.k.a.Jason Liu.(中国名刘兴海)一审被南昌中院以合同诈骗,判处无期徒刑,现案件在贵院上诉审理中,承办人是刑二庭赵进发法官。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于2012年5月15日接受刘兴海的委托,指派陈有西、王军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加诉讼。被告人刘兴海坚称自己无罪,认为是地方政府为了非法霸占投资商的巨额财产,不惜操纵司法,罗织罪名,秘密拘捕,非法拍卖私人财产迫害投资商的恶劣事件;一审北京和南昌两地的律师都以扎实的事实和证据,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 本案指控的犯罪时间跨度长达十年之久,一审认定罪名多、量刑重,争议大,定罪观点截然相反,涉案事实波及两个国家,多个省市(江西南昌、浙江杭州,绍兴,温州、北京、福建厦门等地),涉案项目多,主体复杂,证人分散,相关资料不全,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极为混乱,二审不开庭根本无法查明真相依法纠正。三个月前,我们即申请贵院开庭审理,并申请延期开庭,给主办法官留出研究了解的时间。 通过阅卷、会见被告、和贵院承办法官交换意见,辩护人进一步认为该公司被告和刘兴海被告根本不构成犯罪,四个罪名都是故意诬陷强加的。公安机关违背基本的真相,带着倾向办出了这个冤案。有新事实、新证据提交,或者需要人民法院依法调查。 为此,辩护人根据《刑诉法》关于事实争议、无期徒刑案二审应当开庭的明确要求,再次以书面方式强烈要求贵院对于本案的二审,以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理由如下: 一、刘兴海1998年就放弃中国国籍,加入英联邦汤加王国,是汤加王国公民,丧失中国国籍;一审却按原中国公民审判,基本事实不清,违反国际法和侨民保护规定,已经引起外交照会纷争 在本案侦查阶段,刘兴海向江西省公安专案组成员多次告知自己的外国公民的身份,要求通知领事馆,并要求汤加顾问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均被无理拒绝和不予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一审开庭时对被告人的身份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予以查清。中国签署了《维也纳外交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自然应信守上述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即参加公约国如逮捕或羁押了外国人,根据被羁押人的要求,要及时通知外国驻这个国家的领事馆,并允许探视、通信。对此,依据我国信守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刑诉法规定除有碍侦查的,逮捕人犯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这条规定与通知领事馆基本一致。对刘兴海的一审判决没有考虑目前复杂的外交形势,太平洋岛国英联邦汤加王国在现阶段外交立场十分敏感且重要。据辩护人了解刘兴海所在的英联邦王国在一审后,获知刘兴海在江西遭致不公正的待遇,已经通过总领馆就此事向中国相关部门发出外交照会,要求派员旁听二审庭审,如果一审没查清,二审不公开开庭,势必影响到中国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形象。 二、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定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证据必须公开开庭重新质证才能查明案情 1、就合同诈骗而言,没有受害单位龙赢公司真实意思的报案材料,也没有受害单位受损害事实发生。龙赢公司对增资扩股2000万元的真相完全明知没有任何被骗,事先行为十分慎重,前期进行尽职调查,对2000万元即可以启动项目,有南昌政府部门告知,自己的实地考察。后期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未能复工,是投资中经常碰到的风险。办案机关故意将侦查中取得的不利于被告人信息告知“被害单位”,唆使、动员他人违心报案,把潜在的合作股权纠纷,人为拔高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可判无期徒刑的重罪,其执法动机是借助“刑事案件”,掠夺投资商的巨额土地项目利益。这些事实需要公开开庭查清。 2、虚报资本部分,一审法院回避银行出具的《银行进账单》;工商部门办理的《增资变更登记》等客观书证,仅此证据即可以认定无罪,一审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违背客观事实的。 3、非法倒卖土地部分的基本事实是虚构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只是和有国资背景的厦门联发之间股权转让行为,转让的是公司的股权,没有触及土地使用权的买或是卖的事实。这种行为国土部明确规定不得以倒卖土地定罪。 4、关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被告人刘兴海2010年6月13日被江西方面以内定莫须有的“抽逃出资罪”刑事拘留,并不涉及上述凭证,在公安人员后期需要查证追加罪名时,已告知公安上述凭证的下落线索,但由于羁押失去联系,无法提供准确下落,故不构成该罪。这些事实清晰可查,需要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三、辩护人二审期间已提交部分新证据,申请新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调取新物证、书证,调取新的视听资料等等,这些将都是影响案件审理的结果,贵院只有开庭公开审理才能查明真相 二审辩护人力所能及的收集了部分无罪证据,同时还申请贵院依法调取以下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通知新证人出庭作证,对有关外文资料委托翻译,对涉案鉴定重新鉴定等等。我们将在近期提交或是正式书面申请贵院依法调取以下资料: 1、调取英联邦汤加王国的外交照会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并证实该国对此案的关注; 2、新证人出庭除我们已申请关键证人方健一、刘学、刘义等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我们还申请新证人中国进出口银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南昌行行长等证人出庭作证,拟证实刘兴海完全有融资的能力来建设南昌的项目,而且融资的途径具有多种渠道; 3、调去新书证证实刘兴海将龙赢投资公司1000万投资款用于关联公司北京世贸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存在实质性经济往来,互有债权债务,并不违背龙赢公司的投资利益,根据约定南昌世贸有权独立运作该笔资金,更没有对龙赢公司隐瞒“实际情况”的必要; 4、调取新的视频资料证实中国农业银行南昌支行行长公开对涉案项目授信2.8亿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的事实; 5、调取中国农业银行南昌支行授信当年安排给南昌世贸中心项目的授信额度数据; 6、调取并委托翻译公司翻译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承诺函,拟证明刘兴海正在运作其他关联公司,从银行途径融资轻而易举; 7、申请对江西大众司法鉴定中心赣大众鉴字【2010】004号司法会计鉴定重新鉴定。该鉴定没有合法的委托和授权为无效鉴定;该鉴定认定股东事实错误,例如,报告中称2006年8月2日南昌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将龙赢投资有限公司投入的2000万元资金,其中的1000万元转给刘兴海、王小丹的北京世界贸易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实该公司股东另为他人。该鉴定在使用程序上违法没有告知相应利害关系人将作为定罪证据使用,也没有告知可以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权利,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等等,尤其是鉴定结论用项目投资总额和自有投资资金来推导刘兴海以及关联公司没有资金实力来同时建设南昌世界贸易中心工程,该鉴定结论缺乏对循环投、融资基本常识的了解,越俎代庖,丧失客观中立的立场,故我们申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相关事项重新鉴定。 8、非法倒卖土地部分我们将申请具有国资背景的厦门联发主要负责人出庭证实根据国土部门相关文件他们在通过股权收购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佐证刘兴海转让公司股权不存在“非法倒卖土地”; 9、隐匿会计凭证部分,刘兴海于2010年6月13日被拘留的证据,不具备有拒不交出情形; 10、虚报注册资本部分,我们提交华企公司有3000万划入的证据,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和对账单,不存在虚报的证据。 四、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二审开庭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最高法院要求现在就应当在审判的参照适用新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个法条对“事实、证据异议”,规定了法定的必须公开审判的要求。 因此辩护人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是对二审法院的普遍性要求。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 二审辩护人的上述申请理由,尤其案件被告人涉外身份、定罪依据的重要事实不清,“不属于事实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辩护人对合同诈骗罪部分提供的新证据和申请调取的证据将影响到二审公正开庭审理的结果,故申请贵院领导重视此案,敦促合议庭依法确定开庭公开审理本案。实体无罪理由,我们将当庭举证陈述。 此致 刘兴海二审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 律师: 陈有西 王 军 2012年9月19日 抄送: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