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作出五粮液古窖案复议决定
2012-08-17 07:28:48
四川省政府作出五粮液古窖案复议决定 尹家640年古窖案终于走上法律程序 宜宾市政府将被作为被告起诉 五粮液集团公司将被作为第三人诉上法庭 [京衡网8月16日宜宾消息] 宜宾市政府和五粮液公司合谋剥夺尹家一直延续到2009年12月的明代迄今已经640多年历史的16口古窖所有权一案,经过二年半的波折,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直走不进法院的大门,不被受理。最近,由于最高法院的干预,四川省政府的行政复议行为,终于可以打破僵局,开始进入法律程序。这场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保卫战,终于可以在法庭上见分晓。 尹家委托的京衡律师所的律师,于2012年3月21日向宜宾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得知,2011年11月14日, 宜宾市政府在明知尹氏酒窖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连带的土地权属尚存争议、尹家此前已经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仍然向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颁发编号为宜市翠国用(2011)第0539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证行为一直瞒着尹家进行,没有通知尹家知晓。 2012年5月15日,尹家6人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宜宾市政府向五粮液集团颁发的讼争中的土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省政府直到8月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宜宾市政府的发证行为。 而这些发证、审查、复议期间,尹家从2009年6月向四川省高院起诉的行政案、民事案,二年半中一直被四川高院和宜宾中院挡在门外,以各种借口拒不受理,行政案的裁定理由是历史遗留问题,民事案件则干脆不给任何裁定和手续,也不作任何解释。尹家向最高法院直接起诉,最高法院按申诉程序进行了审查干预,指令四川高院复查。 2012年8月7日,尹家收到四川省政府川复决[20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窖池产权争议不影响被申请人向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作出维持宜宾市政府向五粮液集团公司颁发许可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并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尹家将于近日依法院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原告认为,土地权直接影响到酒窖权,而且这些土地中还有尹家的一间房产证土地证都完整存在的18平方米多的合法房产和土地,既未征收也未收购,一证两发,严重违法。宜宾市政府的违法的土地颁证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属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 鉴于本案诉讼直接牵涉五粮液集团公司的非法获得的土地权证的撤销问题,其同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主体,因此申请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的《行政起诉状》和相关原告证据,将于近日送达法院受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