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浙律师联手为一跨区违法侦查案无罪辩护
2011-04-14 17:38:21
苏浙律师联手为一跨区违法侦查案无罪辩护 [京衡网4月13日温州消息]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律师刘玲、浙江律师陈有西今天在温州瓯海法院,为江苏射阳水产养殖户陈加胜被控合同诈骗案,进行无罪辩护。法庭质证辩论激烈,上午正常休庭后,法院决定另定日期继续开庭。刘、陈律师则当庭要求法院合议后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射阳法院审理。 2007年开始,浙江省温州市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下称温州民丰公司)与江苏射阳县海通镇养殖户陈加胜建立鱼饲料供销合同关系,双方都很好履行了合约。 2008年4月,民丰公司与陈加胜签订经销鱼饲料合同,并希望陈加胜在江苏射阳县当地养殖户中继续扩大销售量,双方在2008年5月1日签订了《经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要件为第七条“养殖户陈加胜(鱼)吃本公司鲫鱼饲料4300元/吨。确保饵料系数3.53元/斤”,同时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和双方供销过程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生效后,民丰公司共向养殖户陈加胜发货鱼饲料4352.76吨。除了自己养鱼消费,另外还经销给射阳其他养殖户。总额货款1800多万元,在案发前已经实际支付了大部货款1300多万元。 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10日、2008年10月20日,合同双方对鱼饲料分别进行了抽样打样。经测算其平均饵料系数6.12元/斤,因此,经计算,因浙江省温州市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鱼饲料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饵料系数,即鱼吃了民丰供应的饲料没有长得那么快,单位饲料达不到约定的鱼生长的价值比。这一不符导致养殖户投料增加,给陈加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00多万元。因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实际退货300多吨。 在2009年7月16日,合同双方达成了“饲料结账协议书”,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协商减少赔偿额,由民丰公司向养殖户陈加胜赔偿损失310万元,给付业务费1305828元。民丰公司在结算书上书面确认了饲料质量问题。但书面协议签订后,温州民丰公司拒不履行《饲料结账协议书》。认为是陈加胜伪造投料记录故意克扣货款,因此采取收买证人、违法绑架养殖户职员逼取虚假证言到温州报案的方法,试图追偿协议放弃的余款。绑架事件经射阳公安机关破案解救后,民丰公司转而采取到温州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异地插手本案。瓯海公安局立案,陈加胜被抓,查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查。但公安机关第三次仍移送起诉,瓯海检察院没有把好最后一关,起诉到法院。 在今天的庭审中,刘、陈律师指出本案是已经自愿达成协议且已经履行的民事案件,双方平等自愿,双方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胁迫、欺骗、要挟,陈加胜根本没有合同诈骗。公安机关系违法介入经济纠纷。 同时本案温州公、检、法没有管辖权。本案的管辖权毫无疑问在江苏公安机关。1、合同签订地在射阳;2、合同履行地在射阳;3、送货地也在射阳;4、养殖记录行为发生在射阳;5、所谓的修改记录、伪造投放记录也在射阳;6、《记录薄》存放在射阳;7、陈加胜管理员工的行为(瓯海公安分局指控陈加胜指使员工的行为)发生在射阳。8、所谓的诈骗财产获得地也是在射阳(通过索赔协议达到少付款目的)。因此,本案的“犯罪行为地、财产获得地”全部在射阳。即便真存在合同诈骗,那么所有行为都发生在射阳。这些事实的证明体系,都是客观的书证、物证。无法伪造也无法改变。个别人的口头证言无法改变这一基本事实。因此此案应当移送江苏射阳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