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王军接受浙江法制报采访

2010-12-28 17:41:13

员工遭遇车祸死亡,老总聚众闹事“敲竹杠” 2010年12月27日 19:26:01 浙江法治在线   在新昌县看守所,33岁的山东男子丁兆连肠子都快悔青了。他原本有着幸福的家庭,还拥有一家颇具规模的广告公司,结果,却因一时贪欲身陷囹圄。   原来,丁兆连所在公司一名员工意外遭遇车祸死亡,丁兆连通过不正当途径,欲从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以下简称“新昌制药厂”)获得“天价”赔偿款。最终,自作聪明的丁兆连及同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新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30日本报曾作简要报道)。   丁兆连在宁波开了一家广告公司,业务涉及广告制作、路边广告牌设置等,规模不小。今年7月24日,公司职工湖北人胡某在嵊州城区道路边进行广告牌维护。这时,新昌制药厂厂车因避让车辆失控,撞倒了广告牌,致胡某受伤。   不幸的是,受伤严重的胡某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新昌制药厂迅速派人赶到现场处理相关事宜,并在第一时间垫付了医疗费。同时,该厂分3次将11万元现金交至嵊州市交警大队。   这时,胡某家属找到了丁兆连,要求公司赔偿相关费用50余万元。   “50万太少,这笔钱如果让那家工厂出,肯定还要多!”丁兆连向胡某家属保证,只要将事情闹大,获得的赔偿肯定在50万元以上。于是,胡某家属将索要赔偿的事情全权委托给了他。而丁兆连则虚编出了公司对胡某的培养费、胡某死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等各种名目,向新昌制药厂开出了350万元的“天价”赔偿款。   这一无理要求被厂方拒绝后,丁兆连及其助理杨国栋详细制订了“索赔”计划。他们以每人100元“工资”雇了近百名社会闲杂人员,并对这些人进行了搬花圈、拉横幅、发传单等分工。   今年9月8日上午9点40分左右,丁兆连、杨国栋等人分乘3辆大巴车、2辆小车赶到新昌制药厂“讨说法”,要把事情闹大。   面对丁兆连等人的无理取闹,厂方保安出来制止,并报了“110”。“保安打人啦!”一心想把事情闹大的丁兆连等人开始打砸厂方的传达室,推倒了工厂大门。不肯罢休的众人还追打厂方的几名保安,一直追到科研室为止。   所幸,接到报警后的新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警方迅速稳定了死者家属激动的情绪,并控制了包括丁兆连在内的众多闹事人员。随后,丁兆连等人被警方刑拘。   此事件中,新昌制药厂的4名保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为轻伤。因为丁兆连等人闹事,厂方的科研工作不得不停止,造成了不少损失。   最终,丁兆连等10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新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我也没想到后来事情会没法控制,这么严重。”想起自己现在的处境,丁兆连沮丧地垂下了头。   丁兆连因不懂法走了歪路,本报报道此案后有读者来电认为丁兆连的做法有敲诈勒索的嫌疑。那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敲诈勒索罪有何区别?   记者采访了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军。他表示,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聚集多人共同扰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侵犯的犯罪目的和客体明显不同。   王军分析,丁兆连等人的动机,是为了帮助胡某家属向新昌制药厂索得更多的赔偿。他们的行为导致制药厂的生产秩序被侵犯,但他们并没有公然侵犯厂方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王军说,检察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丁兆连批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他认为,丁兆连的做法不可取,遇类似纠纷应走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来源: 浙江法制报  作者: 法治在线记者 曹志男 通讯员 王樟林 潘杭湖   编辑: 徐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