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王军律师为绍兴王某某贪污案辩护

2010-11-17 19:28:15



2010年月11月10日至12日,浙江省新昌七星管委会原主任王某某贪污国有资产千万元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主任王军律师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出庭辩护。在为期三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立案、批捕手续等程序问题、被告人有罪供述形成的背景问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出示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评估鉴定人的资质问题、涉案两个项目立项、规划、图纸变更、营销理念、发包承包、相关权证办理问题、利润测算形成的时间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等等诸多问题展开举证、质证,并对证据使用发表辩论意见。 鉴于检察机关当庭提出延期审理,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继续审理。 绍兴一受贿案主角因余罪再受审   法制日报杭州11月10日讯(记者马岳君 陈东升 通讯员李斌 姚瑶) 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伙同妻弟共同侵吞国有资产1000余万元,已在监狱服刑快两年的王某某,因为身有余罪,又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今天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两年前,身为新昌县水利水电局原局长兼党委书记的哥哥王某某“动权”,而是由其平民弟弟王维忠“名正言顺”收钱,两人均被法院判定犯受贿罪。这一案件也是绍兴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王维忠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   与前案兄弟俩一同站在被告人席上不同的是,今天与王某某同堂受审的是其妻弟何某某。   经查,现年52岁的王某某,自2001年4月开始担任新昌县七星管委会主任,1996年4月至2004年5月,兼任县交通发展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自1999年1月至2004年5月担任交通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公司房产部工作。   2001年年底至2002年年初,交通实业公司以1360万元的价格拍得该县南明路6-1地块,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与浙江省石化实业开发公司联系合作开发该地块。此后,交通实业公司、省石化公司及省石化公司老总的朋友林某3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按"店中店"商铺设计开发该项目,约定按土地款确定3方投资金额,收益按投资比例分成,并成立了名都商厦项目部。其中交通实业公司出资460万元,何某某个人出资170万元,登记在林某名下。   2002年1月,名都商厦项目部陆续接受购房者预订。何某某看到"店中店"商铺预售形势良好,会产生巨额利润,遂萌生了将交通实业公司投资部分收益占为已有的想法。同年3月,何某某向王某某汇报了项目会产生巨额利润的情况,提出通过其个人低价"承包"的方式,将名都商厦项目属于公司的收益部分予以侵吞。王某某表示同意,并与何某某具体商定了"承包"方案,在七星管委会其他班子成员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将"承包"方案在会上予以通过。此后,交通实业公司与何某某签订了经营承包协议书。   2003年7月,3方投资本金收回。经3方商议和内部审计后,省石化公司和林某分红后退出该项目,剩余利润归交通实业公司和何某某所有。2003年11月,交通实业公司改制时,经王某某认可,何某某未将名都商厦项目纳入公司清产核资及审计范围。在向公司交纳了58万余元费用后,何某某将所有剩下87间店铺、营业房、车棚转移到他和妻子潘某名下,并告知了王某某。经评估,王某某、何某某隐匿交通实业公司国有资产714万余元,扣除上缴的58万元,实际贪污656万余元。   此外,王某某和何某某还利用交通实业公司开发的该县梅园新村4幢房子底层房产土地证与房产证之间的不一致,隐瞒实际用途为营业房的事实,以将营业房按住宅申报评估的方式,隐匿国有资产价值433万余元,实际贪污385万余元。   据起诉书指控,在交通实业公司改制过程中,王某某、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谋在改制中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共同侵吞国有资产价值1041余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