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接受钱江晚报采访解读侵权责任法
2010-08-11 01:42:17
《侵权责任法》实施月余律师说案子做起来更顺手了因为它把很多法律空白点都填上了 这部“维权宝典” 建议你好好“拜读” 本报实习生 庄倩 本报记者 肖菁 潘越飞 被很多人称为“维权宝典”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已过一月,晚报联手京衡律师集团,为近来人们关注和咨询比较多的一些侵权案例做一剖析,很长知识,很实用。 京衡律师集团是浙江省第一家也是唯一的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在杭州、上海、湖州、台州、宁波,舟山均设事务所。《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律师所接到的有关侵权事例咨询越来越多,尽管他们还少有案件已通过新法判决,但大家感觉做起来更加顺手。 你家宠物咬人一口 有时,并不都算你的错 前段时间温州某小区两只藏獒将一对夫妇咬伤,居民愤而将藏獒沉江,这则新闻让人很揪心。宠物致人损害已经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最近也有“吃误伤”的姑娘来咨询律师。这位姑娘晚饭后在小区里散步,路边,一对夫妇牵着一条狗经过,另一位经过的小伙子逗弄了一下小狗,小狗一急挣脱链绳撒腿跑了几步,一口咬在姑娘腿上。目前狗主人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杨灵统: 《侵权责任法》对宠物伤人方面的责任归属做了详细的规定。像这种甲逗弄乙的狗,狗将丙咬伤的情况,到底是不是仍由饲养者乙来承担呢?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由逗狗者甲承担责任。 案例延伸段 《侵权责任法》针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把动物分成三类,分别适用不同规则。 其中烈性犬等凶猛动物: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像温州藏獒案,因为藏獒是烈性犬,非一般动物,就适用本条法规规定,将人咬伤,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曝光第三者,网站也要负责任 人肉搜索,要小心侵权 前段时间,温州网民cocolivy在网上发帖称,自己的丈夫杨某因为有了第三者,强行带走了自己的三个女儿,帖子中还公布了杨某、三个女儿和所谓第三者的照片。帖子一出,杨某即被大量网友攻击为“负心人”和“坏男人”。 杨某找到了律师。李律师向发帖的网站论坛发去律师函,要求先删除涉嫌侵权的帖子。但是对方说,发帖是网友的权利,他们无权也没有义务删除。 律师李道演: 网络侵犯他人隐私、人肉搜索等现象现在层出不穷。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要管理发帖恶意诽谤别人这种事情,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现在,《侵权责任法》将网络隐私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分为两层意思来解读。 第一层意思是,网站明知用户侵权,还和他一起干,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层意思就是网站发现帖子侵权以后应该删帖,如果没删,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在侵权责任上已经被捆绑在一起。 因此,对于cocolivy在网上发帖大曝杨某负面隐私的案子来说,网站一旦收到了要求删帖的通知(通知一般包含权利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要求删帖的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就必须立刻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否则就要与发帖人承担连带责任。 孩子参加“出国游学夏令营”出了交通事故 担子谁来挑,道道还挺多 “出国游学夏令营”在这个季节最热门,张通律师最近就接到好几例家长咨询,其中一位家长的孩子在国外过马路时发生小事故,家长问,活动是旅行社和学校一起组织的,现在孩子出了事,到底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张通:这类“在校学生短期出国”的情况,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事情往往比较复杂,要分几类情况分析。律师要求家长先去了解清楚,孩子的这次出国,到底是学校组织,旅行社代办,还是学校旅行社共同组织,这涉及到的责任承担不一样。 如果是学校组织,旅行社代为订机票,办理签证,预定酒店,比如现在很多境内境外学校“结对子”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在代理活动中,旅行社没有过错,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对于学校来说,尽管是境外,也属于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孩子在过马路的时候,老师是否尽到注意和看管义务。 这中间还有个学生年龄的问题,以十周岁为界。 《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十周岁以下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发生事故时由学校、教育机构来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孩子已经十周岁以上,就要学生和家长来证明学校有过错,这在海外游学活动中,非常困难。一般是了解学校有否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还有一种情况是活动由旅行社与学校共同组织,旅行社不但要负责订票,还要安排学生在境外的参观游览活动。这样的话,依据旅游合同,旅行社具有保障安全的义务,一旦学生出现意外,旅行社需要承担责任,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也并不免除,这样家长和学生的救济途径就更多一些。 一直以来,对于已经对消费者造成侵害的产品,维权途径比较多。但是,如果是面对一些存在缺陷,有侵权“隐患”的产品怎么办,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具有警示义务及召回义务等法定的补救义务,并且对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生产商、销售商课以了严厉的民事责任,即不考虑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是否有主观过错,一律对产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律师解读:张通律师给消费者的维权提示是,今年上半年发生的“丰田召回事件”和“海南毒豇豆事件”就是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及“警示制度”的典型案例。消费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可以选择起诉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也可以将生产商或销售商一并起诉,且无需证明其具有过错。对于群体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组成“维权诉讼同盟”进行代表诉讼或集体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读:这是我国在立法中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使受害人的精神赔偿请求有法可依。在以往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随着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判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整栋楼业主可能要“连坐”。 律师解读:高楼坠物一直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因为挨打的人可能根本找不到“冤家”是谁,更别说赔偿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受伤者去证明是谁对其进行了伤害十分困难,而业主们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相对容易,故法律在这里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的责任交给了后者。根据这个规定,同一幢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埋单。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对租(借)车引发的车祸案件,原先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各地法院的判法不一致。新法对这一问题予以了明确,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而车主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汽车不符合安全要求等。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律师解读:这一条以前很多媒体在解读时就强调“同命同价”,其实,不是说侵权责任法取消了城乡补偿差别,而是针对同一侵权事由,要同一赔偿额度。适用于矿难、车祸等侵权事故,同时,这种同一处理方式,也有利于迅速处理善后事宜。 第86条第1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是我国对房地产开发市场频繁出现损害消费者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专门制定的物件侵权责任制度,具有高度的现实意义。 律师解读:作为商品房购买者的消费者,今后如果遇到类似“楼脆脆”、“楼倒倒”那样的危及商品房消费者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以先行一并起诉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和作为施工单位的建筑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