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参加“律师说法”获当事人肯定

2010-08-10 00:22:47

[京衡网8月6日讯]仙居的方利进由于和仙居县煤气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差点对簿公堂,为此他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浙江法制报,希望能够得到帮助。浙江法制报与本所张通律师沟通后在8月3日的律师说法栏目中针对老方的问题做了法律分析(详见《浙江法制报》8月3日第六版)。而老方看了分析之后,拿着报纸找到了仙居县煤气公司,目前双方正在沟通之中,从老方的口气里面听得出事情正在向好的方面发展。 为此,当事人老方专门给张通律师来电,表达了谢意。 嫌路远,煤气公司单方面“断气” ■来源:浙江法制报8月3日 记者 曹志男   7月下旬以来,仙居人方利进一直很纠结,他在考虑要不要和“东家”仙居县煤气公司对簿公堂。“煤气站是我家唯一的经济收入,要是打官司,煤气公司的生意肯定做不成了。”8月1日,本报热线电话里,方利进的声音听起来急切又无奈。   事件回放:   方利进是仙居埠头镇十都英一村一家液化气供应站的店主。去年7月29日,老方和县煤气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老方的供应站今后只能供应县煤气公司提供的液化气。协议期限是5年。“每个月公司给我2280元,平时送一瓶煤气我收住户3块钱的人工费。”老方说,生意还不错,每天大概有50瓶左右的量。   可协议履行不到一年,今年7月23日起,煤气公司停止了供气。老方说,公司的解释是因为他的供应站离公司太远,运送成本高,所以终止了协议。而协议第七条规定,谁单方面违约,得付出十万元违约金。“我不想要违约金,只想继续经营煤气站。”   记者联系了仙居县煤气公司董事长徐明长,他承认,路程远、成本高是终止协议的主要原因。“停气前,我们与方利进有过口头协商,当时他也同意停止协议。”这些他们都有录音。终止协议的另一原因是老方违反了协议第六条,私自经营其他公司的煤气。按约定,他们不仅有权拒付承包款,还可以要求老方支付1000元/瓶的违约金。   徐明长表示,协议一定要终止,公司没有违约。老方则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口头答应终止协议,也没有在协议期间经营其他公司的煤气。   律师说法: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张通表示,在双方协议依法成立的前提下,仙居县煤气公司的做法应当属于违约。《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起纠纷中,双方对口头终止协议的说法并不一致。而口头形式变更合同举证困难,即使有录音,法庭还要对录音真伪进行鉴别。所以,在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终止协议之前,县煤气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第6条的内容,即便老方违约了,煤气公司也无权终止协议。因为协议只规定老方违约后,需支付1000元/瓶的违约金,而煤气公司有权拒付下期承包款,并未约定可终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