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古窖权利人授权律师发表声明
2010-06-22 04:58:25
就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虚假信息披露 侵犯尹家合法财产权益的律师声明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陈有西、李怀成律师,接受尹氏家族尹孝功之委托,就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000858)向公众进行虚假信息披露、严重侵犯尹氏家族16口古窖继承人合法财产权益问题,受权发布声明如下: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5 月13日上午在北京金融街洲际酒店举行的“五粮液2010年机构投资者见面会”上,由董事长唐桥、董秘彭智辅、财务部部长罗军向投资人披露信息称: 机构投资人问:窖池的问题能否讲一下? 董事会秘书彭智辅回答:明代窖池的问题。第一点,尹家16 口窖池占老窖的比例小。解放前的窖池称老窖,都在501 车间,501 车间有300 多口老窖池。16 口窖池出资人宜宾国资公司已经在公司上市时折价入股,所以矛盾是国资公司和尹家的矛盾。据了解,50 年代尹家的窖池是没收的,80 年代落实纠错后归还了部分私人财产。当时宜宾小市政府的文件正文中没有讲到窖池,是有人用钢笔字在文件下方写上着16 口窖池归尹家。现在的宜宾政府很重视,研讨。近期媒体报道了,现在的宜宾政府征询了很多法律专家,认为钢笔写上去的不合理,所以决定再次纠错。这个事一直是政府和尹家在协商,不关到五粮液公司的事。(见《招商证券》5月16日书面发表五粮液谈话会报告 ) 上述谈话涉及的内容,尹孝功表示强烈质疑,指称该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欺骗了股民。经本律师审查尹家一直保留的租约、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相关证据、历史政策文件和现行法律法规,证实五粮液公司构成以下内容的虚假披露: 一、“50 年代尹家的窖池是(被政府)没收的”这一说法虚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尹家16口古窖从未被没收,没有公私合营,没有被国家经租,也不属当时国家政策应当经租范围。尹家有合法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权利一直完整存续。五粮液公司对酒窖一直只是有偿租赁使用,该公司自己也从无异议,一直支付租金。从1952年11月12日一直延续(文革期间有中断)到2009年12月31日。 二、“尹家16 口窖池占老窖的比例小,501车间就有300多口老窖池。”这一说法虚假,违背事实真相。欺骗了广大股民和消费者。事实是,五粮液公司现在仍在继续生产使用的明代古窖,只有尹家的16口,没有其他古窖。“501 车间有300 多口老窖池”的说法是虚假的。宜宾市鼓楼街26、28号十六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由尹氏祖先建造于明代,其中有五口的确切年代为明初成化年间(1465-1478),其余十一口为明代中叶和明末清初建成。《戎城史志》和宜宾方志办的相关史料记述的解放初宜宾酒窖遗存,均有明确记载。即便按五粮液公司现在的说法,将解放前的窖即称为“老窖”,宜宾解放初期,也仅存窖池96口,其中只有“长发升”和“德盛福”的为明窖,其余是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国营24酒厂、五粮液酒厂生产以后,放弃了德盛福的8口窖池和与德盛福相邻的赵元兴的7口窖池,东濠街张万和的10口窖池被其他单位填掉修了房屋。那么,解放以前留存在用的窖池为71口。其他在使用的生产窖,都是解放后的新开窖池,不是古窖,更没有明代古窖。尹家“长发升”老窖是五粮液公司现在赖以宣传的核心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是申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理由,是其历史渊源、酿造工艺、名酒地位、品牌价值的最重要载体。“窖泥贵如?金”,“独特的古窖微生物发酵工艺”是该公司一直重点宣传的,决非无足轻重。五粮液公司的宣传资料所称的“638年历史明初老窖”只是“尹长发升”的窖。该公司现在刻意淡化16口明代古窖在五粮液品牌中的核心地位价值,不但同其一贯的宣传相违,严重侵犯尹家600多年历史传承无形和有形资产权利,更是严重欺骗了股民。 三、“当时有人钢笔字在文件下方写上着16 口窖池归尹家,宜宾政府征询了很多法律专家,认为钢笔写上去的不合理,所以决定再次纠错。”这一说法严重混淆真相,误导股民,并涉嫌造谣。这一说法隐瞒了尹家保留件、政府存档件双方均有文件严格保存、两件“手写加注”完全一致的事实。也是对26年前宜宾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无端诽谤。该加注是当时宜宾市政府请示地委、省委后慎重作出的决定,尹家有扎实证据在手。1984年,为了落实文革期间错误处理尹家房产和酒窖问题,宜宾市人民政府经过反复核查,并集体研究后报地委、省委有关部门同意,作出[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知》,明确进行了确权:“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古楼街34、36号的房产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产权退还后,有住、用户的,应保持现有的租佃关系,换约续租、不得逼迫住、用户搬家。”手写加注“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该文件原件共有两份,宜宾市房产处存档件一份,原告持有一份,原、被告所持件,手写加注的内容完全一致。五粮液公司1984年为落实454号文件加注部分,对“是买还是租”进行过认真的研究,具体方案记录都在,铁证如山。五粮液公司完全知道真相并进行落实,一直向尹家支付租金,决非像其所说,是政府个别经办人违背上级政府答复和五粮液的意志的擅自不当加注。五粮液公司现在的说法是完全不负责任的。作为上市公司为了争得他人合法财产,这样违背事实信口开河,是极不诚信的。 四、“16 口窖池出资人宜宾国资公司已经在公司上市时折价入股”,这一披露虚假,严重侵犯尹家权益。尹家从来没有收到过宜宾市国资经营公司、五粮液公司的互相处分酒窖所有权的任何通知,一直不知道他们两家是在如何违法操作处理尹家财产。从文革结束后补回租金一直到2009年12月31日,尹家出租人权利一直延续,五粮液一直向尹家支付租金。如果已经被国家作为国有财产入股,尹家怎么还可以收取租金?五粮液为什么还要同尹家签订续租合同? 五、“这是国资公司和尹家的矛盾。一直是政府和尹家在协商,不关五粮液公司的事。”这是回避要害问题的虚假陈述,欺骗股民。 六十年来一直同尹家签订租用合同的是五粮液公司。现在不付租金,事实上违法占用酒窖,仍然进行侵权生产使用的,也是五粮液公司。该公司同酒窖争端直接相关。五粮液公司这一表态严重违背事实,法制观念淡薄,表态轻率,对股民和对尹家都是极不负责任的。自2009年11月以来,尹家一直在同他们交涉,催请五粮液续签租用合同,书面发函两次;在其明确不租后,又书面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使用,交还酒窖。尹家一直是同五粮液公司在严正交涉,没有同无关的政府交涉。是政府无端干预进来,尹家没有同政府协商。并不是“一直由政府同尹家在谈”。这一陈述完全虚假。本纠纷的直接当事人是五粮液公司而不是政府。 六、2010年6月19日,尹家古窖所有权人,已经委托本律师集团事务所,向相关法院提起了民事起诉。被告为包括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家公司;同时提起了行政起诉,起诉相关的作出违法侵犯尹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法院将会有七天的立案审查期。相信作为被告的五粮液股份公司,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会进行公告披露。 五粮液股份公司5月13日向机构投资人的上述公开谈话,违背了上述事实真相,严重侵犯尹家传人合法权益,直接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要求,构成虚假发布公司信息。尹孝功等合法财产权利人将依法到法庭上澄清真相。 本声明已经尹孝功进行事实审核,在京衡律师集团网站发布,以本网为准。允许转载引用,转载必须保持原样不得增删改动。 特此声明。 委托人:尹孝功 受托声明人:陈有西 律师 李怀成 律师 201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