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上海所受理中国第二大水产市场搬迁案

2010-06-06 01:02:08

京衡上海所受理中国第二大水产市场搬迁案 2010-6-4 9:32:38 [京衡网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和总部律师一起,四月份受理了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台江区鳌峰路)80多水产经营户不服福州市政府关闭搬迁该市场的行政决定案,四月份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前期调查和向政府提出了建议。5月28日已经代理业主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了行政起诉,法院尚在立案审查中。该政府原决定的5月31日要进行停水停电断路的行为已经决定暂缓。 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是中国第二大水产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近百亿。原是福州市唯一的大型水产市场,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市场原是国有的,承租的没有到期的长期经营户达80多户,包括干货水产和鲜活水产交易。是福州市的“为民办实事工程”和“市民的菜篮子工程”,起到了“兴一个市场,带一批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的良好效果。 今年春节后,福州市政府突然决定与台湾渔业协会合作,在马尾建设亚洲最大水产品交易中心――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决定将现市场整体关闭,搬到马尾区。但该行为没有同利益相关人协商,没有解除租约,而且新市场变成民营,政府强制搬迁造成了垄断地位,开出了很多不合理的条件。原经营信誉受损、客户受损,搬迁损失,租金提高,租期宿短,各水产经营户权益严重受损。 各经营户一再问政府上访无效后,转而聘请律师进行法律诉讼。京衡上海所派出陈有西、李怀成、朱广阳三位律师到福州市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通过市信息公开办公室调取到了历史上开办水产市场的资料,走访了市贸发局等决策机构,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提出了法律诉讼。待福州中级法院受理后,将认真负责地代理诉讼。 附: 行政起诉状 原告:林某某等50余人(略)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略) 职务:区长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的《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搬迁关闭公告》(台政[2010]31号)文件及该公告所依据的行政决定文件;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从2003年开始就承租福州市鳌峰路135号“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签订有合同、有营业执照、实际一直在经营、到目前仍然没有到期的水产经营户。2010年3月,原告间接得知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要关闭水产市场,但是一直没有向原告送达要关闭的行政行为文件。原告3月底才从市场管委会处得到被告制作的《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搬迁关闭公告》(证据三)。要求我们必须于2010年3月31日24时关闭市场。该文件没有受文主体,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起诉的诉权和起诉期限。也没有送达给我们原告中的任何一位。 该《公告》是一个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现我们作为直接权利被损害的行政行为相对人,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1997年,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始在福州市鳌峰路135号建设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证据四---九),由福州市水产局和台江区人民政府负责。台江区区属国资公司――福州江滨建设开发公司(下称江滨公司)获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建设了供水产经营所使用的配套设施、摊位、房屋等,具体负责出租和部分管理事宜。该水产市场为国有企业开办,“福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证据四),当时政府规定:鳌峰路135号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第一期110亩,第二期预留90亩”“争取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证据五),“水产批发市场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赵书记、翁市长对此十分重视”、“不能出外资和个体来投资”(证据六),“市场建成后,市区水产批发经营户应集中进入鳌峰水产批发市场交易”(证据七),其他市场全部被关闭,成为台江区唯一的水产市场。我们水产经营户全部同国有的江滨公司签订了摊位租赁合同,承租经营。直到2000年,福州市政府《纪要》仍然要求“尽快上马建设二期工程,扩大水产市场规模”(证据九),在我们的多年努力下,已经发育成全国第二大水产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达100多亿。该市场作为福州唯一的水产市场,良好市场信誉、交易场地习惯和市场客户群都已经建立。 原告等53人系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经营户,自市场开业以来,就一直以同江滨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其场地进行水产批发经营,延续的最近一期的合同期限是2005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双方一直严格履行合同。目前合同都没有到期。 但是,不知何故,福州市政府最近突然决定要将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搬到马尾区,要关闭台江区这个唯一的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的水产批发市场。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2010年2月2日作出关于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搬迁关闭(台政[2010]31号)的文件,称根据福州市政府决定,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鳌峰路135号)需整体搬迁至海峡(马尾)水产批发市场。为配合做好市场搬迁工作,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将于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起关闭。 据了解,马尾区的水产市场,不再是国有,而是私营公司开发所有。他们垄断了所有的市场资源,我们这些市场老经营户无任何经营权和管理权。开发商在政府行为的支持下,利用强制搬迁的行政权力支持,和唯一的水产市场的垄断地位,抬高租金,缩短租期,抬高收费,以私营公司取代原市场水产户自行成立的水产行业协会和由政府部门参与组建的市场管理委员会,进行合同强迫交易。同时,在我们向政府反映、上访,不同意搬迁时,税务机关就于五月初对我们经营户普遍进行“查税”,并施加压力说,如果不搬迁就停水、停电、堵路,取消优惠补贴政策,迫使我们早日搬迁。导致矛盾不断激化。 原告等认为,我们系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的合法经营户,承租权和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作出搬迁关闭水产批发市场的行政命令,第一违反法定行政程序。没有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听证和协商,没有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没有经过拆迁补偿协商和补偿,没有向我们送达政府的决定就直接《公告》,没有告知我们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第二,该行政行为内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补偿协商和进行补偿,也没有提供搬迁关闭的行政行为依据。第三,实体上违反规划法和行政信赖原则。福州水产批发市场系市场经营户多年精心培育的大型水产市场,如整体搬迁至海峡(马尾)水产批发市场,将对原告的经营造成巨大的损失。台江区从此没有了唯一的水产市场,政府决策和市政规划出而反尔,“为民办实事工程”从此落空,新官不理旧帐,也违反行政信赖原则和规划稳定原则。第四,严重损害相对人权益。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强令搬迁关闭市场,系以政府公权干预市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合同权益和经营权。使我们这些守法经营户蒙受重大的经济和信誉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诉讼代表人签名,其他原告签名见下页):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