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2160亩海涂使用权纠纷,龙湾区政府成被告

2010-03-02 02:12:21







温州2160亩海涂使用权纠纷龙湾区政府成被告 2010-2-28 12:24:08 政府公然将已经出让、收款、发证的同块海面,准许自己的国有企业进行开发建设,一女两嫁。政府下属的“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龙湾开发建设指挥部”公然侵占已经出让给港商的海域,擅自进行“开发”,发包给“上海港湾软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温州2160亩海涂使用权纠纷,龙湾区政府成被告 [京衡网2月28日讯]港商四年前投资付清6000余万海域使用权费并获得了全部《海洋使用权证》,但是政府迟迟不报批合同承诺的填海手续,致其损失惨重。没有开发项目可用外汇无法进境换汇,导致企业后续注册资本无法到位,企业年检受阻。在一再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企业忍无可忍起诉到温州中级法院要求政府立即履行报批行政职责。这起政府违反招商合同约定和法定义务,严重损害温州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诉讼,将于3月2日在温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投资人香港远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远达公司),于2005年10月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金海岸休闲渔业中心项目海域使用合同》,约定由龙湾区人民政府向香港远达公司提供面积为2160亩(“其中填海面积为400亩”)的国有海域及围海堤塘(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围垦北片),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年限,填海部分的400亩按50年上报,实际年限以省政府批复为准;……其余1760亩为25年,……”,同时合同还约定,香港远达公司在龙湾区行政管理区域内注册成立温州远达海洋娱乐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并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支付海域使用金和围海投资补偿款6000余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依约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对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围垦(北片)滨海旅游项目的建设”。随后,香港远达公司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海域使用金、围海投资补偿款等应支付的全部各项费用。被告龙湾区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 为实施上述项目,原告自2005年起,按有关规定,依次取得了包括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海洋渔业局、温州市国家安全局、温州市发改委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批复。同时,原告还委托国外知名的设计公司设计了项目开发方案,并按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渔业局对该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评审及批复,在重视围海堤坝防台防汛的基础上不断调整设计方案。至此,原告为建设温州(龙湾)金海岸休闲渔业中心项目所应履行的上述合同义务和各项前期论证均已完成。 2007年2月,原告向被告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上报了填海和海域使用功能调整的申请书,并提供了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正式启动项目。这些报批材料经过被告龙湾区海洋渔业局经办人审核后,明确告知材料完整已经完全符合申报要求,予以受理。将转报区政府上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启动需填海、调整海域使用功能的,需由被告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报经被告龙湾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温州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再上报省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但两被告却一直拖延未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申报。原告几经催请,仍不见被告审核报批。其实,早在2005年10月,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已经就本案项目的海域使用功用调整全套申请材料,报请过龙湾区人民政府,当时的区政府领导也已明确批示同意。但该区政府换届后,报批被搁置,此后至今,报批程序一直卡在两被告手里。并以前任政府合同出让价格过低为由,要求收回海域,废止合同,遭到企业拒绝。 2008年8月17日,原告委托京衡律师集团律师,向龙湾区政府和龙湾海洋渔业局发出《关于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报批填海项目审批事宜的律师函》。龙湾政府于9月24日召开协调会答应马上报批。事后没有任何行动。2009年4月21日,京衡律师又向两被告寄送《关于港商龙湾海域开发项目长期受阻的情况反映和律师建议,两被告收到后,由龙湾区政府办公室向原告回复了《关于对港商龙湾海域开发项目长期受阻的情况反映和律师建议的复函》,告知龙湾政府“对该项目一直是非常重视的,并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好职责,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要求原告去人面商。原告按要求,于5月19日回函感谢龙湾区政府的重视,并去龙湾同两被告龙湾区政府、区渔业局进行了面洽,要求立即报批。被告口头答复马上报批解决。事后区政府无任何理由又故意搁置。2009年9月18日,原告委托京衡律师再次向被告发出《关于敦请履行远达公司龙湾海域开发项目填海报批手续的律师函》,但被告依然没有任何作为。原告又经过向温州市政府反映,市政府进行了协调,被告依然进行拖延,依然没有任何作为。原告已经投资了6000余万的项目,就在被告这种严重的无视法律、合同观念和官僚主义的作风下,一直拖到现在都无法启动。项目工程建设为此一直拖延,原告损失惨重。致原告忍无可忍只有诉诸法律解决。 原告认为,两被告负有法定的报批职责;区政府不但有法定行政职责,还负有合同义务;原告四年已经多次申报要求被告作为,被告都已经收到,也一直有答复,但一直拖延履行不进行行政作为;两被告负有共同的作为责任,应当受理申报并立即转报上级海域部门审批;两被告未按其职责权限及时审核报批本案项目,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我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他们自己规定的行政报批程序的时限。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判令其立即予以作为。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温州中级法院受理后,决定于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 附: 京衡律师集团律师函 京律函龙海字0901号 关于港商龙湾海域开发项目 长期受阻的情况反映 和律师建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京衡律师集团受温州远达海洋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温州远达公司)的委托,就其请求报批400亩填海及1760亩的海域功能调整之事宜,已经于2008年8月17日向贵政府发过一份《关于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报批填海项目审批事宜的律师函》。贵政府也于9月24日开过协调会答应马上报批。但8个月过去了,贵政府没有任何实际作为。已经取得合法海洋权证、超额交清全部海域出让金的远达公司,项目无法启动,外汇因无项目可建无法进境结汇投入开发,应分期到位的后续外汇注册资本无法结汇注册,已经投入的7千余万出让金、其他设计和开发资金,三年多来长期沉淀,已经蒙受重大损失。相反,贵政府甚至计划单方找借口,企图废止已经合法生效的出让合同和海域权证,想收回已经出让的海域海涂。为此,温州远达海洋娱乐有限公司准备正式起诉贵政府,以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长期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起诉之前,作为代理律师我们不放弃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再次向你们提交反映,并提出建议。请重视研究,并请在收到本件15天内作出负责任的答复。 一、项目招商经过 2005年4月,温州远达公司的投资人香港远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贵政府签订了《温州(龙湾)金海岸休闲渔业中心项目招商引资开发意向书》,同年10月22日正式签订了《金海岸休闲渔业中心项目海域使用合同》。该项目在充分征得省、市、区各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温州市发改委正式立项批复,又承贵区政府支持下,共使用海域2160亩(其中第一期填海400亩)。当时贵政府将此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招商项目、温州市的“一号工程”,一再动员港商来投资开发,作了许多优惠承诺。为了完成你们的招商项目任务,温州远达公司应你们的要求,把根本没有必要如此巨额的注册资本搞成注册2000万美元,第一期实收到位603万美元,于2005年11月17日注册成立了“温州远达海洋娱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明确规定是“对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围垦(北片)滨海旅游项目的建设”。《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海域及围垦堤塘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围垦北片,面积2160亩,其中填海面积为400亩”。第三条约定,400亩第一期填海按50年使用权上报,1760亩使用权为25年。第六条要求乙方远达公司“建造的项目为五星级酒店、水上运动中心、水上表演中心、沙滩运动中心、渔家乐旅游区等主功能不变”。第九条约定贵政府“负责完成2160亩海域的政策处理”。 二、合同履行情况 7月20日,贵政府出具盖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大印的指定汇款帐户,收取500万合同保证金。随后,香港远达公司杭州办事处分别于2005年7月和2006年7月,向贵政府成立的“温州市龙湾区海涂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和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支付了海域使用金和其他规费。2007年8月30日和10月15日,香港远达公司分两次汇入港币并由温州远达公司结汇(结汇人民币分别为2417.5万元和1902.5万元,共计人民币4320万元)缴付围海投资补偿款。 由于第二笔港币在境外申请汇入时正逢国庆,审批时间较长,为遵守合同关于缴清围海补偿款的时间约定,香港远达公司杭州办事处又先行代为向龙湾指挥部支付了人民币1402.5万元。指挥部分次开具了收款凭证。而境外汇入款事后又到位。由此,截至2007年10月底,运达公司共向政府实际支付了围海投资补偿款人民币6222.5万元,超出合同约定应缴纳款4320万,多付了1902.5万元。 贵政府职能部门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任地受理了温州远达公司手续,并及时向你们汇报。2005年11月22日,远达公司依法取得该海域使用权,领取了全部合同2160亩海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发证机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证号国海证053300399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政府违约情况 但远达公司本项目付清全部出让金和规费款、取得权证后,在实施过程中,特别是龙湾区政府换届之后,却遇到了难以理解的困难。开发投资人香港远达公司损失惨重。 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和国家法规要求,实施海域填海使用,进行400亩海面的填海围垦工程,需经过贵政府依法上报审批后方可以进行。而且本项目的五星级酒店、运动中心、渔家乐休闲都不可能建在大海水面上,因此400亩围垦填海是开发必经的第一道顺序,也是需要投资数亿的原因所在。但就是这第一个环节,就一直受到贵政府有关人士的一再刁难和拖延,三年多到现在都没有解决。不说远达公司无数次的向你们的要求、申请、协调、向上级反映,也忽略其他枝节的你方小的违约问题,贵政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了严重违约。 (一)迟迟不报批填海审批手续致项目停顿达三年之久 根据双方《合同》第二、三条,明确约定填海面积为400亩。贵政府收取50年的规费,要及时上报省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第四条约定:远达公司要交纳围海投资补偿金4320万元。因此,本项目主要的海面出让内容是可以填海的400亩海面。如果无法批准填海,贵政府直接构成了违约和虚假欺诈性的招商。 温州远达公司在履行付款义务的同时,委托国外知名的设计公司设计了开发方案,并遵省、市海洋与渔业局对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评审及批复,在重视围海堤坝防台的基础上不断调整设计方案。2005年10月22日,温州市发改委出具《关于温州龙湾金海岸休闲渔业中心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温发改审[2005]48号),批准“项目占海总面积2160亩(其中填海400亩),拟建总建筑面积7.8万平方米,经营休闲、住宿、餐饮、娱乐、商务、渔业研发服务。总投资2975万美元,注册资本1190万美元”(远达公司为照顾贵政府招商任务完成要求,结果实际注册资本扩大为2000万美元)。并批复同意“按程序办理海域使用功能变更填海审批等相关审批手续。”2006年11月7日,温州市海洋渔业局出具了《关于温州龙湾金海岸休闲渔业中心一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意见》(温海渔[2006]62号),2005年5月22日,温州市规划局作出《关于龙湾金海岸休闲渔业中心选址的复函》。8月1日,温州市海洋渔业局作出《批复》,“原则同意该项目选址在龙湾区永兴围垦北片。请及时按程序办理海域使用、功能变更等相关审批手续。”到此,所有论证方案均已经完成。2007年2月,温州远达公司即向龙湾区与海洋与渔业局上报了填海和海域使用功能调整的申请书,并提供了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后明确答复,已经完全符合要求。 早在2005年10月8日,龙湾区海洋渔业局就已经向贵政府报出《关于要求调整海域使用功能的请示》,贵政府区长张纯一、副区长苏孝永同志分别在10日、11日分别签批同意。但不知什么环节的问题,此事从此没有下文。此后,温州远达公司一直催请贵政府将申报材料向上级政府和海洋主管部门报批,以便及时开发。贵政府一直因各种原因拖延申报。导致工程一直拖延至今无法启动。由于我国对投资外汇入境落地有严格的控制,没有开发项目外汇无法进境结汇,导致运达公司经过批准的分期注册资本一直无法汇入结汇,如果汇入将成为死钱,将造成更加巨大的财务损失。他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最终委托本律师集团同贵政府进行法律交涉,本所律师于2008年8月17日向贵政府发出《关于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报批填海项目审批事宜的律师函》。贵政府于9月24日由王阳栩副区长主持召集区府办、发展局、海洋局、经贸局、围垦指挥部、民营科技园区指挥部开协调会,香港远达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了这次协调会。贵府最后当场表态的结论是:马上转报审批。但事后又变化不办,至今又拖了半年,当时承诺的同志对追问都进行回避。甚至传出消息称要改变规划收回出让海域。作为一级人民政府,你们的行事方式实在让人惊讶和不解,令香港远达公司非常愤慨。 (二)贵政府职能部门指使下属企业到已出让海域公开进行侵权性施工开发,远达公司投诉多次你们不制止不查处不改正 2008年4月开始,远达公司已经受让并取得合法海域权证的海面滩涂,被贵政府下属的“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龙湾开发建设指挥部”公然侵占进行“开发”,发包给“上海港湾软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公然将已经出让、收款、发证的同块海面,准许自己的国有企业进行开发建设,一女两嫁。(见附件现场照片)温州远达公司多次交涉、口头反映未果,于2008年4月17日向龙湾区海洋渔业局执法大队报案,要求查处,保护香港投资商的合法权益。但至今没有查处,也没有撤走。只是把“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龙湾开发建设指挥部”的牌子摘下,将“上海港湾软地基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牌子换成“中国交通一航局二公司”。侵权建筑物至今仍在。海洋局执法大队说这涉及政府行为,他们无法管理查处。 (三)长期无偿占用多付的1900万资金不退,经过律师交涉才勉强无息退还本金 如前所述,由于境外结汇延误,远达杭州办事处事先支付了一笔款,后来香港的外汇也到了政府帐上,导致到2007年10月底止,海域使用金多付了1902.5万元。但贵政府职能部门在明知多收款的情况下,不顾外商的一再要求,拒不退还。2008年8月17日,京衡律师集团律师受委托向贵政府职部门“温州市龙湾区海涂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出《关于要求即时退还香港远达公司多付合同款的律师函》,又专程去进行协商,在指挥部法律顾问律师的依法提醒下,贵政府终于同意指挥部将帐户上占用的钱退回。但一年时间的利息一分不付。 四、律师建议 本所律师以为,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合理利用资源,既为响应温州市委、市政府“一号工程”之举,也是贵区政府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部署。政府应当诚信,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是同《土地管理法》一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国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作为政府必须模范地遵守。依“行政信赖原则”和“合同稳定性原则”,政府的合同,不因为负责人的换届而损害其合同效力。要招商引资、吸引投资特别是外方投资,除了前期招商工作的完善和承诺外,尚有赖于政府对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倾力协助。因此,对于温州远达公司要求批复填海及对海域使用功能进行调整的合理请求,贵区政府应当重视并及时准予办理。贵区政府与投资人香港远达投资有限公司有《海域使用合同》,约定由贵区政府提供前述国有海域给投资人使用,倘若贵区政府拖延批复进度或拒绝予以批复,不尽合同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则无疑将使投资人的投资目的落空,使投资商蒙受重大损失。现在7千余万投入已经三年闲置,开发回报遥遥无期,任何企业也经不起这样拖和折腾。此外,审批填海及海域使用功能调整申请,既是贵区政府权力之所在,同时也是贵区政府的职责,若一味拖延,将构成行政不作为,与法不符。也会使已经投入资金7000余万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扩大损失。 根据以上事实和国家法律,贵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经构成违约和违法,主要有: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长期对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审批不报批不审批,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违法;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对已经出让、已经领证的海域一女两嫁,让下属公司又去进行所谓的施工开发,系目无法纪的行为;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远达公司的被民营科技园区指挥部的侵权投诉不受理不查处不纠正,已经构成不作为违法;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这也是最主要的,对自己签订的《合同》肆意违反,故意违约,应承担合同违约赔偿的一切责任后果。 为此,本律师诚意提醒贵区政府,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的请求,及时进行项目报批和审批,协助和允许温州远达公司金海岸项目尽快启动开发。如果企业有不明了的事项,也请政府部门及时告知指导,尽快完善手续。如果该项目继续陷入僵局,甚至试图寻找借口毁约,想收回海域权证,这是不可能的。远达公司将会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贵政府不要做这种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和国际影响的错误行为。作为政府不应也没有必要去做这种不计后果的事。如果远达公司不能在15天内得到贵政府负责任的答复,我们将依其要求诉诸法律解决。 专此函达,并致诚挚的敬意。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陈有西律师 周苏英律师 20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