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多家媒体关注李庄案庭审

2010-01-07 00:27:04



浙江法制报2010年1月5日报道: 李庄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控在重庆代理―涉黑案中“造假”。消息见诸报端,舆论―片哗然:―位名律师竟犯下如此低级错误,究竟真相是怎样的?   浙江名律师、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受邀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起担任李庄的辩护人。   2009年12月27日,两位律师赴渝,作庭审前的最后准备。就在当晚,本报记者也飞赴重庆,开始李庄案庭前、庭中、庭后的跟踪采访。   案发辩护律师被控“造假”   2009年11月20日,重庆对龚刚模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   此后,龚刚模家属委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为龚辩护。康达所指派律师李庄和马晓军担任龚的辩护人。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李庄和马晓军在重庆3次会见了龚刚模。   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警方拘捕。警方称,12月10日,龚刚模向警方“举报”李庄“造假”。   12月14日,有媒体报道李庄在会见龚刚模过程中向龚“面授五招翻身秘术”,其中包括让龚“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等。   此报道―出,李庄案迅即震惊社会。   辩护庭前紧锣密鼓准备   12月28日,距离李庄案开庭仅剩2天时间。这天上午,高子程和陈有西―起到重庆江北看守所会见了李庄,这也是陈有西第―次跟李庄见面。当天,记者去江北法院了解准备情况,在电子公告栏上看到了李庄案开庭的公告。   当晚,陈有西开始做庭前的最后―项准备―――写辩护词。他把自己关在房间里,谢绝―切采访……从他接受委托到开庭,只有5天时间。   此前,也就是12月25日,陈有西和高子程律师―起向重庆江北法院提出了3项申请:申请龚刚模等8位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李庄先后3次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以及申请对龚刚模手腕是否有伤痕进行鉴定。   12月27日是星期天,李庄案合议庭全体法官放弃休息时间安排会见了两位律师,并告知3项申请的情况:法院已经向8位证人送达出庭通知,因―位证人生病在北京不能出庭外,其余7人均表示不愿出庭;对于调取监控录像,看守所书面答复说只有实时监控,没有录像;至于伤情鉴定,龚自称没有被刑讯逼供,没有鉴定必要。   对这样的申请结果,律师深表遗憾,但仍然继续争取,尤其是对龚刚模的伤情鉴定。他们认为,龚是否有伤情,是龚有无被刑讯逼供的关键证据,是证明李庄有无“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关键证据。   12月29日晚10点左右,龚刚模的伤情鉴定报告送到了辩护律师手上。   审判庭审现场―波三折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庭审如期进行。   上午9点10分,庭审准时开始。合议庭由审判长付鸣剑、审判员黄炼、代理审判员刘懿组成。付鸣剑是江北法院刑庭庭长。江北检察院由―男二女3名检察官出庭,其中女检察官么宁曾获“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   随着审判长发出“传被告人李庄到庭”的指令,身穿蓝色囚服的李庄在法警的押解下,从侧门走进法庭。他扭头向左边的旁听席微笑着招了招手,李庄的家属就坐在那个位置。   李庄的这第―个亮相在第―次休庭时间里成了旁听人员议论的话题。有人认为在这么严肃的法庭里,李庄如此表现是对法庭的不尊;也有人认为这是他坚信自己无罪的另―种解释,是对家属传递―种信心。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宣读了被告人在庭上的权利义务,包括申请回避权。   当审判长询问是否要申请回避时,李庄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申请。”   李庄先申请江北法院和江北检察院集体回避。审判长当即驳回了他这―申请,但是李庄马上提出要求审判长个人回避以及其他审判人员和公诉人个人回避。审判长又以李庄的申请不符合刑诉法第28条、29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当场驳回他的申请,并告知不得申请复议。   接下来,检察官贺贝贝开始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指控:   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2009年11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康达所指派李庄及马晓军律师为龚担任―审辩护人。龚刚模家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李庄在重庆江北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天源公司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了保利天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2009年12月3日,在重庆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辩护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作伪证。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   检察机关认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为,2009年12月12日,李庄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完全是无中生有。”李庄在公诉人念完起诉书的―刹那就表示强烈的异议。   审判长要求李庄对异议的地方做归纳陈述。李庄说,在陈述之前,他要正式向法庭提交5个申请。   此时,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   庭审恢复后,审判长同意李庄叙明5个申请的内容。李庄提出了要求对龚刚模进行伤情鉴定、要求龚刚模等8个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要求调取他会见龚刚模的监控录像、要求延期审理以及异地审理5个申请。   法庭当庭评议后告知龚刚模的伤情鉴定已经做了,并驳回了其余的几个申请。   庭审极其艰难地进人到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开始讯问。公诉人连问了两个问题,李庄均默不作声,拒绝回答。庭审进人了僵局,法庭再次宣布休庭。   继续庭审后,李庄控制了情绪,表示为了不浪费司法资源,愿意配合法庭继续审理。   过了12点,法庭没有宣布休庭,所有旁听人员也依然坚守在位置上,此时李庄提醒法庭:“审判长,我的血糖有点低……”审判长宣布休庭1小时,下午继续审理。    在匆匆填完肚子后,大家都准时回到审判庭。下午的庭审进人举证质证阶段,这个阶段火药味十足,控辩双方争辩激烈。   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共有99份,主要是证人证言,其中包括龚刚模本人的“检举”以及吴家友、马晓军等多人的证言,以此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对此,辩护律师首先质疑了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他们指出,这些证言是在拘留证人后取证的,违反了不能限制证人自由的法律规定。此外,证言中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   公诉人宣读的一份龚刚模在12月12日做的一份笔录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此份证据辩护律师没有拿到复印件,公诉人宣读后,辩护律师要求查看这份笔录,并指出这份笔录有“端倪”,内容与12月16日的一份笔录有多处雷同,甚至连病句都是一样的。公诉方拒绝   辩护律师要求查看此份笔录的要求,认为只要当庭宣读即可,无需交辩方阅看。一番争论后,审判长要求将笔录交辩护律师阅览。   漫长而争辩异常激烈的举证质证一直延续到晚上7点左右还没有结束。法庭在短暂的休庭后继续开庭。辩护方举示了8份证据,包括龚刚模的伤痕鉴定报告以及央视采访龚刚模的视听光盘。   记者中途因发稿离开了一段时间,再次进人法庭时,庭审已经进人辩论阶段。公诉方发表公诉词,认为李庄违反律师职业操守、逾越法律底线,是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应该受法律惩处。   轮到李庄自辩,他放下已准备好的18页辩护词,开始“脱口秀”。在审判长提醒注意时间后,他匆匆收尾,要求公诉方撤诉,要求法庭宣告自己无罪。   陈有西也准备了12000多字的辩护词,但他没来得及展开。他的辩护词从事实、程序、法理等5个方面辩护认为李庄无罪。   就在庭审接近尾声时,气氛再度紧张。公诉人么宁突然说李庄“住着当事人提供的六七千元一晚的套房,免费嫖宿”。李庄当即愤怒地质问公诉人:“我嫖宿谁了?”“你有证据吗?你要对此负责。”   当李庄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定期宣判。此时已经是12月31日凌晨1点,庭审整整持续了16小时。在这漫长的庭审中,旁听席上一直满满当当,午夜过后才有部分人离场。   庭审结束,记者回到杭州,但有关李庄案的争议和讨论并未因庭审结束而休止,争议早已超出事发地重庆,全国各地网友针对庭审的热议持续。这些争议既有事实上的,也有程序上和法理上的,记者注意到,主要争议的是以下5个问题:   首先是,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   这可能是解开其他更多问题的钥匙。对此,控方认为龚不存在被刑讯逼供,这是李庄要求龚编造的,证据是龚刚模的“检举”口供以及吴家友、马晓军等其他证人的证言。龚刚模在“检举”中说李庄在会见时告诉他,让他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并要在法庭上夸张地演示出来。   辩方同样以龚刚模的口供为据,指出刑讯逼供是龚自己先说的,并非李庄唆使龚刚模编造。龚的笔录中有这样一段话:“接着,他(李庄)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他问我‘在审查中被打了吗?我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   庭审中,李庄描述说,当时龚刚模告诉他自己在一个叫铁山坪的地方被吊了八天八夜,吊得大小便失禁……   陈有西提出,如果刑讯逼供是李庄编造的,那么他为什么一直要求对龚刚模的伤情进行鉴定,这不是自揭谎言吗?   同时,陈有西认为,法院委托做的司法鉴定报告说明龚刚模的手腕处的确有伤痕,这就说明龚确有被刑讯的事实。但是控方认为,这个报告说明不了问题,手腕处的伤是手铐戴的,而狱医的证言表明龚刚模身体一直健康完好,并无伤情。   第二,到底有无监控录像?会见时,龚刚模和李庄之间到底说了什么,是怎么说的,会见录像是最直观的证据。从庭审前到庭审中,李庄和辩护律师一直要求调取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对此,法庭告知,他们已经向看守所调取,得到的答复是只有监控没有录像。   辩护律师对没有录像的答复表示怀疑,而李庄更是反应激烈。他说他被抓之前,曾有领导告诉他有录像为证他“诱导”龚翻供。   与此同时,庭审中李庄对法庭表示“我也录了音录了像的”,“录像在领导那里”。   第三,李庄到底有没有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   控方以吴家友的口供等为据,称李庄叫吴家友去找狱医为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有伤情作伪证。   辩方认为,这一情节只有吴家友一人的口供,是个孤证。而李庄要找狱医是为了还原龚刚模被刑讯的真相,并不是作伪证。事实上,吴家友也从未找过狱医,也没送过钱,何来贿买警察作伪证?   第四,控方证人该不该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是本案中控方提供的主要证据。为此,从庭前到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和李庄本人一直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对此答复是,法庭已经送达了出庭通知,除一人因病在京外,其他7个人均不愿出庭,称以公安笔录为准。法庭无法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陈有西认为,刑诉法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7个在押控方证人不出庭,尤其是龚刚模不出庭,严重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   而公诉方表示证人证言只要当庭宣读即可。此后也有个别高校教授认为,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第五,“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控方指控李庄犯伪证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06条,其原文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控方认为,李庄“诱导”、“唆使”龚刚模伪造被刑讯的口供,“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指使”安排保利天源娱乐公司员工作伪证,并且向法庭申请了有关证人出庭,这就构成了306条规定的犯罪。   但是李庄和辩护律师均指出,李庄至始至终没有向任何司法机关提供过一份证据,也没有毁灭或帮助当事人毁灭过证据,也从未见过任何证人,何来伪证罪?   李庄在庭上曾大喊:“公诉方提供哪怕提供烟头那么大一证据(指伪造的证据或毁灭的证据)也好!”   当然争议还远远不止以上5大问题,还有如管辖权之争、李庄案是否应该在龚刚模案审理完毕后再审等等都在公众热议的问题之列。   记得庭审结束时,陈有西走出法庭时告诉记者,他不仅仅是为李庄而辩护,而是为律师的合法权利而辩。所以,也许李庄案背后反映出的一些制度层面的深层次问题在宣判后还将继续争议。由此,记者关注的亦非仅仅是李庄案。 新京报2010年1月1日报道: ■ 直击   有消息人士透露,李庄案庭审前,重庆召开会议为该案做准备。随后的李庄案庭审确如预料般激烈紧张,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庄案审判长付鸣剑多次休庭。多名旁听者称,面对激烈辩论,审判长有些紧张。“可以说,审判长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总结说,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审判长当天已经表现出相当高的专业水准。   本报讯 2009年最后一天,凌晨1时许,李庄案庭审结束。据透露,三个小时前,西南政法大学和重庆大学的5名法学学者,已被重庆方面紧急召集到法院。庭审一结束,专家们被请进了会议室,研讨庭审得失。   重庆公检法高层云集现场   昨天,有重庆方面人士透露,去年12月30日的庭审现场,重庆市司法界多名高层均到庭旁听。   “重庆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都在里面。”该人士称,重庆市政法委的官员也出现在现场。   中午休庭期间,记者见到了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云生。而安检出示证件时,记者看到许多着便装者持警官证入场。   庭审现场,李庄接受询问时称,审讯他的警员曾透露,“抓我是开了‘大三长’会议决定的”,并劝其早些认罪。所谓的“大三长”是指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这一消息,未得到重庆官方回应。   知情者介绍,庭审结束后,重庆政法系统邀请了5名法学专家召开了一个紧急会议,研讨庭审得失。公检法系统人士都有人与会。   上述人士介绍,会议持续到了昨天凌晨2点多。   学者认为庭审有得有失   上述人士介绍,参会的5名学者,分别为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李昌林、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梅传强。   他透露,研讨会现场气氛相当宽松。有学者在会上公开问检方,“你们心里真的认为李庄构成伪造证据罪和妨碍作证罪?”检方当时如何回答,该人士没有透露。   对于控辩双方的表现,与会学者看法不一。   据介绍,有一名学者对辩方评价很高,“看起来很精彩,实际上控辩双方实力悬殊很大。可以说,重庆市找不到可以与两名辩护律师抗衡的男性公诉人。”   昨日,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证实自己参会。他认为,从庭审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人士的专业素质大幅提高了。两位公诉人在庭上机智地避开了辩方设置的“陷阱”,按照自己的公诉思路走,没有跟着辩方走,表现得很不错。   陈忠林认为,本次庭审,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基本得到保障。   不过,有学者指出,从庭审现场情况看,也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比如,控方如果事先把证据复印件全部提供给辩方就更好了。”陈忠林认为,庭上控方不愿将证据给辩方查看,虽然不违法,但程序上确需完善。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褚朝新   控辩舌战酣 频闻法槌声   审判长多次休庭和提醒别跑题;专家称其遭遇挑战前所未有   刚开庭,李庄提出“申请审判员和公诉人集体回避”。这是付鸣剑要面对的首个挑战。   李庄力争回避 审判长休庭以对   李庄称,自己的案子是龚刚模案延伸案,同一个专案组侦办两案,他发现侦办组中有警员涉嫌刑讯逼供龚刚模。因此,请求审判员和公诉人集体回避。   付鸣剑扭头与左右陪审员交流后,驳回该申请。   “经合议庭合议,被告人李庄的申请无法无据,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诉。”付鸣剑说。   李庄再次要求当庭递交5份书面申请,遭到付鸣剑拒绝,理由是“庭审已经进入质证程序”。   “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告知书》上,写明了我有这个权利,审判长却都给我驳回了。你哪怕出去方便一下,然后回来跟我说不行,也可以啊。”李庄力争。   付鸣剑挥槌宣布,“休庭10分钟”。   10分钟后,付鸣剑允许李庄递交申请,对其申请一一作答后,要求公诉人询问被告人。   “证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8个证人有7个被重庆公安关起来了,他们不愿意出庭,你们完全可以强制他们出庭。”因没有证人出庭,李庄拒绝继续下一环节。   “如果我的这些合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这个庭开下去就没有什么意思了。我一句话都不说,也请我的两位辩护人保持沉默,让审判长和公诉人他们两个去审……”李庄随即沉默。   公诉人连续问了2个问题,李庄都沉默以对。公诉人随即决定,放弃发问。   付鸣剑让辩护律师开始询问。   “我有满肚子的话要说,说话的前提是依法,我已经做好了进监狱的准备,你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吧。”李庄还劝审判长把案子移交出去,“尽快丢掉我这个烫手山芋”。   “被告人李庄请注意,今天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你涉嫌伪造证据和妨碍作证罪,请你遵守法庭程序。”公诉人突然插话。   “那我申请让3位公诉人回避。这个,需要检察长才能答复,你审判长无权决定。”李庄又说。   庭上庭下,都注视着付鸣剑。他再次敲槌,“休庭10分钟”。   两次要求查看检方材料 法庭裁决不同   申请再次被驳回后,李庄突然表示愿意配合庭审。   “我保留我的权利,但我们不能浪费司法资源,请公诉人重新提问。”李庄说。   举证阶段,检方相继宣读了龚刚模、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   因事先没有获得马晓军的证言,辩护律师要求查看,被检方当庭拒绝。   “你代表国家检察机关出庭,按你说的,你的证据都是合法的,那为什么藏着掖着不敢拿出来给大家看看?你们不让证人出庭,证人证言不给辩方看,你们究竟有什么猫腻?”李庄辩护律师陈有西当庭质疑。   辩护律师当庭请求审判长付鸣剑,出面要求检方提供材料。   付鸣剑再次与左右低声商议后,要求控方将材料交由法警,送给李庄和辩护律师查看。   当控方宣读了龚刚模的辩护人、重庆律师吴家友的证言时,高子程和李庄再次提出,“我们没有见过吴家友的证言材料,请求现场查看。”   付鸣剑此次没有直接裁决,而是问公诉人幺玲:“公诉人,你对辩方的要求有何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听从法庭的裁决。”幺玲回答。   这一次,付鸣剑没有支持辩方请求,他看了看幺玲说,“公诉人,你可以直接进行下一组证据的举示了”。   没有得到法庭支持,辩护律师笑着摇头。   控辩交锋激烈 审判长多次提醒别跑题   在质证阶段,付鸣剑不得不频繁提醒双方注意庭审的程序。   “龚刚模9月份的笔录中,就说过自己被黑社会敲诈。此时,李庄还不认识他,怎么能说龚刚模被敲诈是李庄诱导编造的呢?”质证阶段,辩护律师高子程提出,不能认定李庄唆使龚刚模家属做伪证。   “我提醒辩护人,现在是法庭质证阶段,辩方应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观点,其他的看法可以在辩论阶段发表。”付鸣剑打断说。   庭上,李庄不断重复讲述同一时间或观点,也遭到付鸣剑的提醒。   在查看马晓春的证言材料后,辩护律师高子程质疑说,马晓春不是李庄的同案犯,是一个普通证人。可警方将其关在看守所,这是非法的。作为检察机关代表,公诉人本应监督,但却不制止纠正,还拿到庭上作为指控被告人的证据,实在不妥。   其间,付鸣剑多次提醒,“请辩护人就举证的证据发表看法,简明扼要的表达自己的观点。”   公诉人幺玲当庭回应:“证据合不合法,关键看取证主体、程序和形式要件是否合法,上述证人证言都是两名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询问的,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询问笔录都有证人的签名和捺印,形式要件也是合法的。”   “我提醒辩方注意,不要无端指责公诉机关。我还想提醒辩方注意,这是人民法院,请注意你的坐姿,也不要对公诉人指指点点。”幺玲说。   现场,双方气氛紧张。   因麦克风距离太近,庭下的旁听者不时听到审判长付鸣剑喘息和叹息声,看到他用手抹额头擦汗。   记者发现,付鸣剑在训诫辩护人时,说成了训诫公诉人,还说错了时间。   公诉人抛出嫖宿说 辩护律师称其道德审判   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公诉人幺玲做了最后一次陈词。发言中,她说李庄在重庆期间,龚刚模家属曾经安排他在一家四星级酒店五六千一晚嫖宿。   “你这是诽谤,我嫖谁了,你认识吗,有证据吗?”幺玲此话引起李庄强烈反应。   而辩护律师陈有西也表现得相当气愤:“你这是法律审判没有证据了,搞道德审判。这与今天的案子有关吗?我一直还很敬佩公诉人的敬业精神,但是你这句话让我觉得你人格有问题。”   审判长付鸣剑对双方“跑题”的争执,没有制止,随即宣布庭审结束。 京华时报2009年12月31日报道: 12月30日,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李庄案,在重庆江北法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从昨天上午9时20分开庭,案件一直审理到今日凌晨1时05分,长达近16个小时。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庭审中,公诉方宣读了起诉书,并向法庭提供了79份证据。提供证词的人,包括龚刚模本人,其堂弟龚云飞,三哥龚刚华、妻子程琪,以及李庄的助手马晓军。 被告李庄身穿囚衣,手拿夹在黄色文件夹里的辩护资料,和他的两个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一起,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公诉人贺贝贝指控说,2009年11月24日、12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做伪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涉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做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略显疲惫的高子程律师立即被记者们围住。他说,上午的庭审中,法官给律师的辩论空间还是足够的,但下午就显得紧张起来,驳回申请的次数较多。他对判决结果并不乐观,但他表示,如果李庄被判有罪,他一定会提出上诉,并将坚持走到最高院。他认为,此案只有到了最高院,才会有公正的结果。 ■观点交锋 围绕李庄在为龚刚模涉黑案履行刑事辩护中的行为,究竟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还是在履行律师职责,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公诉方认为,在为龚刚模案进行辩护时,律师李庄为了达到推翻龚刚模黑社会性质犯罪,减轻其罪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辩护策略和技巧,无非是为了推掉重罪,而捏造事实。李庄和其辩护律师则认为,其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履行一个优秀律师的职责。 焦点一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 公诉方认为,刑讯逼供是李庄为达到让龚刚模翻案而编造出来的。其提供了龚刚模案件刑侦阶段主审警官张科、江北看守所第三监室医生及龚刚模本人的证词,证明龚刚模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并未受到刑讯逼供。 而李庄和其辩护律师认为,提供证词的三人,均与案件有重要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采信。 而李庄证明龚刚模确实遭到刑讯逼供的最重要证据,是由法院在29日晚10点半送达给其代理律师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无密级),这份鉴定书对龚刚模伤情的鉴定结论是,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 据此,辩护律师认为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有事实根据。公诉方在认定龚刚模案不存在刑讯逼供的前提下而对李庄作出的一系列起诉站不住脚。 李庄称:他曾在江北看守所三次会见当事人龚刚模,“与龚刚模之间隔着一扇铁窗,窗内窗外各有两名警察陪同”。“我在翻阅同案嫌疑人的审讯笔录时,发现龚刚模的名字出现的频率很低,所以就想先搞明白龚刚模在这个涉黑团伙中的地位,我怀疑他可能算不上‘黑老大’,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是,他当着龚刚模的面,把同案重要嫌疑人樊奇杭的笔录念给他听。 “龚刚模在了解情况后,当着警察的面,开始诉苦。我叫警察离开会见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当事人。这其间,我跟警察发生了比较激烈的口角。警察出去后,龚刚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伤口,说自己被警察吊到2米多高处,足足吊了8天8夜。” “李庄一直在要求法院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是编造的,他不是在自己证明自己说谎?”高子程说,在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就假定其未被刑讯逼供而认为李庄捏造,是最重要的逻辑错误。 焦点二 是否让龚翻供 公诉方提供多份证据,证明李庄曾明示或者暗示龚刚模翻供,提出其遭到刑讯逼供,从而拖延庭审时间。 李庄说,这些东西,我承认我教过他们,但教不是叫,我教给他开庭的模式和方法,是在尽一个律师的义务。所有教他做的,都是在听了他的陈述后,高度浓缩告诉他的,让他翻供,是知道了他被刑讯逼供的前提。 “翻供是个中性词,如果他之前说的是被刑讯逼供的,怎么不能翻供?” 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的指控,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律师向代理人告知目前案件进展情况没有什么不妥。” 焦点三 是否组织证人做伪证 控方指出,“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做伪证,否认龚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做虚假证明。” 李庄称,其接手案子后调查发现,工商机关的注册信息显示,龚刚模在保利的股份,确实为零。因此,他告诉龚刚模,开庭时,别人问你什么,你就说不知道,不要多说一个字。“任何证词,都没有工商局的注册信息更有力量吧?我这么做,是教给代理人出庭的技巧,律师是有水平,才能做到这一点。” 此外,公诉人还指出,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 李庄和其律师称,伪证罪的犯罪客体是法官的公正判决,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没有任何一个人到法庭上作证,影响了法官的判决。因而不能构成伪证罪。 公诉人指出,2009年12月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赂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对此,李庄称,找警察作证,确实是他的主意。但出100万找警察是让他说出真相还是制造伪证却是有区别的。这些都是刑辩律师必须做的,是职业权利。吴家友自己也说,他拒绝去干,那就是所有行为没有真正实施,怎么能构成伪证罪呢? 焦点四 取证程序合法否 李庄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为检察机关提供证词的证人,均在被拘留时提供证据,属于程序不合法,因而其所有证词均不可信和不应予以采纳。 “证人是法律的客人,怎么能把客人拘捕起来,限制人身自由?” 而公诉人则认为,证人证词的关键是做出真实的意思表达,而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均有证人的签字画押,程序合法。在本案中的证人,可能在其他案件中有不同的身份而处于被拘留状态,不能因为其被拘留就认为其证词不是真实的意思表达。 ■庭审现场 三次休庭 0多人的2号庭座无虚席。作为有着20多年辩护经验的资深律师,站在被告席上的李庄表现得很激烈,他多次在法庭上打断公诉人发言,要求表达意见。在庭审时,还多次提出申请,而致法庭3次休庭。 要求法官集体回避 庭审刚开始,李庄即要求江北区人民法院回避。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妨害司法的罪名潜在的“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因此当地法院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审判长驳回李庄申请,理由是:中国法律未就集体回避作出明文规定。 在要求被驳回后,李庄称自己还有5个申请要当庭递交审判长,为此,审判长第一次宣布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 李庄5个申请被驳 重新开庭后,李庄被允许当庭宣布自己的5个申请,分别是:对龚刚模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龚刚模、马晓军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其本人的案件;申请将其案件移交重庆之外的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对此,审判长当庭进行解释:李庄提出的5个申请,其辩护律师之前也向法院进行了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后,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是否因外力因素造成其人身伤害及成因进行鉴定。12月29日,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做出鉴定后,法院于当日向李庄的辩护律师送达了鉴定书。12月26日,法院向辩护人申请的8位证人中的7位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另一位证人因在北京就医而采取电话联系方式,8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12月27日,法院向辩护人出示了送达笔录、送达回证及电话联系笔录。同时,法院到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依法调取,看守所答复仅有实时监看装置,但该装置没有录音录像功能,无法提供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12月27日,法院将这一情况告知李庄的辩护人,并出示了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而对于李庄提出的延期审理和异地管辖的申请,审判长称于法无据,依法驳回。 要求公诉人回避 对于这个答复,李庄依旧不满意,“法庭如果不受理我提出的申请,那我觉得这个庭审就没必要了,我要求我的律师,包括我本人不再说话。就法官和公诉人两个审吧。随便判了算了。” 随后,法庭进入调查阶段,李庄再次向法庭提出要求,称主诉人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要求其回避。为此,法庭第二次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经合议庭合议,李庄要求于法无据,审判长宣布予以驳回。案件继续审理。 质疑证人证词真实 两次休庭后,李庄情绪缓和下来,并在法庭上表示愿意配合庭审,法庭调查继续进行。12时29分,李庄向审判长提出要求,“我要上厕所。”审判长第三次宣布休庭。 下午的庭审中,李庄多次质疑公诉人在证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只宣读部分证词而不把书面证词提供给被告的做法,违反刑诉法。“你不给我看,我怎么知道你念的是不是真的,我现在也念,最高法认定,李庄无罪,当庭释放,你信不信啊”。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刘薇 东方早报2009年12月31日报道 一场艰难的审判 日期:2009-12-31 作者:于松 来源:东方早报   昨日上午9时10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公开审理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截至昨晚12点早报记者截稿时,庭审进行了近15个小时还没结束。李庄系重庆“涉黑大佬”龚刚模的代理律师,于12月12日身陷“造假门”漩涡。 从李庄案发至开庭审理,只间隔了18天。重庆官方此种“快审快结”的方式,在气势上甚至超越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雷霆之势,同时,李庄“造假门”事件也瞬间被推至了社会舆论的中心。 昨日的庭审,更像是一场激烈的法律辩论会,控辩双方包括被告人李庄,在庭审中就李庄的“罪”与“非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期间,李庄熟读法律条文,辩称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先后以“要沉默(应对庭审)”、“审判长你没有决定权”等缘由,迫使法庭休庭2次。加上李庄提出“上厕所”,昨天的庭审共休庭3次。 庭审直击   安保升级:由地下车库直接进入审讯室   开审李庄,重庆法院的安保升级为与审判“黑老大”同级别的安保措施。 昨日上午7时50分,押送李庄的法院工作车,在另外两辆车的护送下,缓缓驶入江北区人民法院地下停车场。据工作人员透露,被告人李庄是从地下车库直接进入候审室。 此外,早报记者注意到,因李庄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江北区人民法院特别注意了加强庭审安全保卫工作。上午8时,法警陆续到位,布置安检设备,法院大门和法庭大门设置了两道安检程序,对进出法院、法庭的人员进行例行安检,并在法院大门外设置安全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出。旁听人员须持有特制的旁听证才能进场。   挥手出庭,自称忘了家庭住址   昨日上午9时10分,身穿蓝色囚服的李庄被两名法警押上了法庭。在走向被告席时,李庄面带微笑,期间,他还侧转了身子,伸出右手向旁听席挥手。此刻,审判厅200余旁听座位座无虚席,法院甚至还临时加了十余把座椅。大家发现,被告人李庄的手腕上并没有戴手铐。 审判长付鸣剑依据法律程序,开始核对李庄的身份情况。在被问及家庭住址时,李庄说“我忘了”,并解释说“因为我住在北京”。此后,审判长宣读了起诉书记载的家庭住址(在河北省),询问李庄是否属实,李庄说“可能是吧”。   5个申请被驳回,称要“沉默”应对庭审   当审判长询问李庄有无需要申请人员回避时,李庄当即表示“有”。说,“我申请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的所有人员回避”,“3名审判员,3名公诉人,还有两名书记员”,并要求异地审理,被审判长驳回。 在法庭调查阶段。李庄表示“听清了(起诉书)”,并随即说“(起诉书内容)完全是无中生有”。李庄强调“所有的事实都有异议”,并说“庭审的前提是,必须建立在我的5个申请之上”,要求将他手写的5个申请提交法庭。不过,审判长以“现在是法庭调查阶段”为由,进行了驳回。李庄表示,不答应他将申请书递交法庭的申请,他在庭审中将保持沉默,“不再说话”,“我并建议我的辩护人不进行辩护。” 就此,合议庭进行合议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此刻,开庭才24分钟。   称“审判长无权决定”,令法庭第二次休庭   10分钟后,重新开庭。审判长准许了李庄当庭宣读“5个申请”。 李庄的5个申请是:对龚刚模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龚刚模、马晓军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其本人的案件;申请将其案件移交重庆之外的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李庄宣读完申请书后,审判长当庭驳回其申请。李庄显得有些激动,他表示“法庭如果不受理我提出的申请,那我觉得这个庭审就没必要了……就法官和公诉人两个审吧,随便判了算了。” 之后,李庄说“你们不保障我说话的权利,再说下去滑稽”,并申请主诉人回避,“这个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审判长你无权决定。”审判长被迫第二次宣布休庭10分钟。 在两次休庭后,李庄的情绪缓和一些,并当庭表示愿意配合庭审。随即,法庭调查继续进行。12时29分,李庄再次向审判长提出要求“我要上厕所”。考虑到保护被告人权利,审判长第三次宣布休庭5分钟。   自辩没来得及形成书面证据,称“警方抓我有点早”   李庄在庭审中称,他会见龚刚模时,自己都录音和录像,但他表示,这份证据已经交给了北京某位领导的手中,而他自己目前不愿提供给法庭。 对于指控他伪造证据、教唆龚刚模作伪证。李庄本人认为,他和龚刚模见面时在案件的最后阶段,警方的调查已经结束,证据已经关门。 李庄说,他被重庆警方抓捕的导火索是他在会见龚刚模时,与专案组成员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此外,李庄还自认为,他还没来得及形成书面证据,“警方抓我有点早”。 在下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相互指责对方对证人证言断章取义。   庭审焦点   李庄的罪与非罪   李庄在自我辩护时说,他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没有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他表示只是对龚刚模说“你曾在口供中承认‘黑老大’地位吗?”,并表示龚刚模就此主动打开了话匣子,说出了他被重庆警方刑讯逼供了,被吊了8天8夜,被吊得大小便失禁,此后,被逼手捧失禁留在地板上的大便去卫生间,并被责令脱掉内裤擦拭遗留在地板上的大便。 不过,有证人表示李庄见到龚刚模时说“我看到案卷材料后感觉到你可能受到了刑讯逼供”。就此,公诉人质疑:笔录中能看出警方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吗?就此指控李庄在说谎,他存在诱导行为。 公诉人询问李庄有无在会见龚刚模时宣读过其他在案人的证据材料,就此,李庄说“记不清了”。不过,在此后的庭审环节中,李庄表示确实在会见龚刚模时向他说起过其他在案人的部分证言,但表示,这种行为并不违法,且他只是对其他在案人的部分供述有“不懂”的地方,特向龚刚模核实的。 在庭审中,李庄表示,有关龚刚模受到刑讯逼供的言语是龚刚模本人陈述的,他承认“龚刚模的话可能是在说谎”,不过,在此后的庭审中,李庄处处引用龚刚模的话语,且少数用语还很具有煽情性,例如:“龚刚模对我真情告白的时候”。 此外,李庄在庭上使用了一些形容词,例如:“我语重心长地对他(与其一起为龚刚模辩护的重庆律师吴家友)说”,“(吴家友听到叫他建议出庭作证的话语后)大惊失色”,“(龚刚模的妻子)曾流着眼泪跟我推心置腹讲的”,“公诉人你仔细回忆后会吓出一身冷汗”,“我听了(公诉人的指控)如雷贯耳”。 庭审中,李庄还对公诉人出示的几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认为“他(证人)的身份,不可能说出那样的话来”。 李庄说,他曾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要求龚刚模的4名亲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龚刚模不是“黑老大”,反而曾多次受到了涉黑组织的敲诈。然而,李庄还表示,这4个人“却不愿意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