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阜阳中院今天第二次开庭再审亿元税案
2009-11-21 03:58:24
陈有西:阜阳中院今天第二次开庭再审亿元税案 2009-11-10 11:49:34 阜阳中院今天(11月10日上午)第二次公开开庭。中新社等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当地各部门有30多人到庭旁听。庭审进行了一个小时。 法院宣布恢复法庭调查。检察院出示了法庭调取的三组六份证据。 我和梁律师作了质证。 第一组:界首国税局出证说明,沙河酒业公司和沙河酒厂2008年4月前偷税占比为应税额的47.5%。 我质证反驳:1继续犯了主体混淆的错误.两个企业没有分开; 22008年3月,酒厂已经被界首法院宣告破产终结,此前偷税都属破产财产受偿范围,7200万政府拍卖所得去补税,酒业公司不应为其承担;这样,2200万偷税已经不存在,何来47%? 梁律师反驳: 3两个企业营业收入多少?已纳多少?税务局没有说明.公司只有107万逃税,比例何来47%? 第二组:界首国税局送达沙河酒厂的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写法人代表不在拒收.时间2008年7月8日. 我质证反驳:1该厂破产终结是2008年3月20日,四个月后的7月8日还在处罚一个早已经不存在的企业,行政直接违法.送达给谁?27月8日税务局送达,同日移送公安,9日公安立案抓人,19日抓获.根本没有给听证和诉讼时间."监管组"撤回听证是早有预谋的棋局.3以上证据,不但无法补强控方的有罪指控,相反都是有力的无罪证据,能证明辩方观点.依法应当及时作出无罪判决. 第三组:法院调取的姜杰代企业补交100万企业补交的30万财务人员王春英补交的2万税收.凭据. 我质证:1确认?实无误;2这是被告个人为企业主动交纳税款,不能按一审界首法院作罚金处理.3此举证明他们无偷税故意,积极主动补税,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处刑责规定.4沙河酒业公司税务局告知漏税只107万,他们补交已经过额.无罪. 从开庭看,阜阳中院对本案高度重视.但思路是仍然想寻找有罪证据作一定判决.但这三组证据完全成了辩方有利证据.如果中国法庭是以?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本案无罪判决已经没有疑问.但是,考虑这么多办错案的责任者,本案存在的变数越来越大.现在球到了阜阳中院脚下,看他们的执法公正性了 10月29日“沙河职工”发表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视野”网上的文章: 是投资还是掠夺 --看看嘉得莱的如意算盘吧 安徽沙河酒厂始建于1949年,与共和国同龄,是安徽著名的老牌名酒企业。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沙河迎来了其发展历史上的颠峰时期,1996年上缴的利税已突破1亿元人民币,并跻身“中国500家最佳经济效益工业企业”之列,年销售收入超过8亿元人民币,一举成为安徽省内当时仅次于古井的第二大白酒企业。曾经的辉煌,使沙河人陶醉,但市场却并不总是垂青于沙河酒业,由于受企业运行体制、白酒业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再加上在实施商标战略中操作不当,使企业急剧衰落,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于2006年宣布破产。 2007年7月31日,安徽沙河酒厂在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嘉得莱以7200万元竞得。而沙河王酒厂吸引浙江嘉得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是:颇具盛名的“沙河”品牌,总量达4000多吨窖藏的沙河王原酒和占地650亩、拥有5000多条发酵池的白酒生产基地。在嘉得莱与沙河王酒厂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嘉德莱继续从事安徽省沙河王酒厂的主营业务,不改商标、不以任何形式淡化或弱化商标。受让成功后,三年内用‘沙河’系列白酒市场运作和品牌打造资金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而且,五年内不得整体或变相整体转让受让资产,五年后若确需转让,须经界首市政府批准同意。但是,嘉得莱自收购沙河王后,并未认真履行合同,反而大量偷卖原酒、出让知识产权及土地、转让股份,抽回资金共计人民币7424.02万元,用不到一年的时间就收回了购买沙河酒厂的全部资金。同时致使沙河酒厂5000多条发酵池因闲置、老化无法使用,品牌价值降低,新生债务3千多万。而在税务部门的检查中更是发现存在大量偷税达到3千多万。 从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嘉得莱收购沙河酒厂并不是希望通过加大投资,重振沙河酒业,以获得投资收益,而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资本投机行为,用最短的时间掏空酒厂最有价值的部分:原酒、土地、知识产权等,把一个空壳酒厂和需要安置的工人、巨额的债务及税务漏洞甩给界首市政府,抽身而去。界首市政府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派出工作组,制止了嘉得莱集团的行为,有效防止了局面的进一步恶化。 从上面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沙河酒业的问题并不是政府“抢”民企,而是外来投资商违反合同和法律进行资本投机。一旦嘉得莱方面“计划”得逞,可以想象,留给界首将会出现什么局面,沙河酒业城市厂区土地被转让,原酒消耗殆尽,发酵池和生产设备闲置老化彻底报废,沙河酒厂将彻底失去振兴的资本,大量职工下岗,社会的稳定局面将受到严重的威胁。 在这里不得不说的是嘉得莱蹊跷的借款、莫名其妙的股权转让和网上由此出现的对界首市委市政府及主要领导的人身攻击。 1、蹊跷的借款 福恒贸易公司是浙江万事利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当时非常让人难以理解的就是福恒贸易公司的注册地址是两处正在居住的民宅,严重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却拆解了三千万巨款给嘉得莱集团,使人不得不对这部借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 2、莫名其妙的股权转让 早在2007年7月嘉得莱与沙河王酒厂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就严格规定了五年内不得整体或变相整体转让受让资产,五年后若确需转让,须经界首市政府批准同意。但是嘉得莱却对此规定置若罔闻。在浙江义乌与金华已诉债务缠身的嘉得莱,对一个已将优良资产耗尽,工人面临失业的情况下,仍不罢休。2008年1月将沙河酒业1500万元股权抵押给福恒贸易公司借款1500万元,后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沙河酒业75%的股权转让给福恒贸易公司。08年4月,嘉得莱又以沙河酒厂破产财产向沙河酒业办理增资手续,并将全部股权按60%和40%转让给李延刚和姜杰。在不到半年时间嘉得莱先抵押借款,后转让股权;先办理增资手续将酒厂资产注入到沙河酒业,进而转让股份。沙河酒厂也就在这一过程中莫名其妙的换了东家,可见嘉得莱没有一点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产权交易合同》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作为一个企业追求投资利益的最大化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现代经济是一个法治下的经济运行,企业的行为要尊重合同的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履行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到企业的自律。对于违反合同规定和法律的企业,作为地方政府只有坚持原则,走法律解决的途径,尊重法律尊严,保护人民的利益,妥善解决的沙河酒业问题,维护各方利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2009-11-2 陈有西发表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视野”网上回复: 这位"沙河职工"其实不是职工,职工没有这样的荣幸知道政府的内幕.该先生在我的<陈有西学术网>上也留了同样的言,本着兼听则明的原则,我们赞同各种意见的表达.我把那边的回复在这里转贴一下.二审法院难产,没有判下来,不是楼主保密.有结果后,不管公正与否,我都会在此公布判决主文. 以下是我在<陈有西学术网>上对沙河职工先生(那边网名是123)的回复: "123先生"我相信是界首政府参与治理浙商的一个主要人士.所以对内幕是了解的.我欢迎你到我的学术网上发表不同意见.并保留不删除.可以让大家兼听则明. 作为一位如此关注沙河酒业事件的人士,我相信二审开庭时你是在场旁听的.那么你现在应当已经清楚本案的问题所在.这里我说明几个大的你们界首政府认识上的误区: 1\你们在设计沙河酒厂交易思路的时候,一开始就错了.沙河酒厂不是产权交易,而是破产后将破产资产拍卖给嘉德莱公司.这样,他买的是资产,不是产权.因此,嘉德莱如何处置他拍卖所得的资产,是他自己的权利,包括对土地的使用和转让、存酒的销售和生产、对设备的使用还是报废,都是他们自己的权力.哪怕他把买来的东西扔了,你们也管不着.你们不懂法,对他的这些买得资产进行过问和干预,是违法的、自作多情的.他买得资产后如何行使权利,都是他们自主权范围的事; 2\拍卖破产资产的合同,不是产权交易合同。你们要他附加搞活另一个企业,这在破产拍卖中是非常荒唐的附加条件,是同拍卖无关的.你们已经无权要求他们投资多少,或者为已经破产的酒厂承担责任.因为破产后,原酒厂已经死亡结束,一切权利义务都割断了.阜阳中级法院在你们想“废止拍卖合同”的民事案件中判决你们的请求收回酒厂资产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们的官司就是输在这里.因为拍卖破产资产是无法恢复的,收不回的.7200万你们也没有还给嘉德莱公司。你们有什么权利去接管别人新成立的沙河酒业公司?由于你们不懂法,允许嘉德莱用拍卖破产资产这种方式买,一开始你们的思路设计就输了.其实,你们不应当将酒厂破产,应当按股权交易卖给嘉德莱公司,这样就可以附加投资条件,要求他搞好或者再投资.因为国有股权出让是可以谈判条件的.也可以约定违约回让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而拍卖,就是一了百了,了清了.你们现在还认为冤,是不懂法造成的.你们有法院、有政府法制办,请他们给你们政府官员们上堂普法课就会清楚; 3\本案被迫害,判1.4亿的罚税的,是沙河酒业公司,不是嘉德莱公司。你说嘉德莱公司一百个过错,也不能成为你们这样无中生有违反基本的法律规则,迫害沙河酒业公司的理由。这两个公司是独立法人,嘉德莱公司要把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让,你们是无权干涉的。嘉德莱不听话就整沙河公司,这是你们不懂法的做法。也是现在这个荒唐冤案产生的真正原因,让界首再次在全国舆论面前出丑。你们政府应当请个好一些的律师当顾问,不要再做这种不按牌理出牌的事,否则,你们还会付更大的代价。从现在你们的态度看,你们根本没有从这个恶劣事件中汲取教训。因此,你们的经济是搞不好的。不会有投资商会闯到这样一个没有法没有理的环境中来。还是好好想想你们自己有没有问题吧,嘉德莱再坏,也是你们前任政府千方百计招商请去的,他的7200万真金白银是全部到位的。你们的酒厂是在他们租赁前就已经难以生存才会破产拍卖给他的。冤有头倩有主,不是嘉德莱把它搞垮的。这些基本事实不说,你还要去指责一个送钱到你这里来买破产资产的浙商? 现在你们政府把一个全民营的企业“管理”过去,不经过主人的同意,把他们的库存酒生产酒只用原来四分之一三分之一的价格卖掉,把企业资产耗光,你们想过将来的国家赔偿后果吗?政府就真可以这样为所欲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