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受理今年第三件企业清算案

2009-07-16 10:04:39



[京衡网讯]根据(2009)杭民二初字第265-1号《决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6月10日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浙江中浙国际劳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清算,并指定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为债务人清算组组长,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费琳、李立新、陈宇田为清算组成员。京衡律师集团已经于今天发出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组就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的相关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如下: 1.申报债权的范围 1.1 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1.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1.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1.4清算组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申报债权的要求 2.1债权人应当在公司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2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2.3债权人未依照公司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4 债权具有超过诉讼时效、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情形的,不得申报。 3.申报债权的条件 3.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3.2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同时提交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以及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并由债权人签字盖章。 3.3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同时提交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3.4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3.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存在以及金额,清算组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 3.6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须提交相关原件,并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二份,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由债权人或其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4.清算组特别提示 4.1本《债权人通知及风险告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通知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4.2债权人应考虑必要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申报债权和/或寻求法律帮助。 4.3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清算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4.4 本通知及风险告知书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浙江中浙国际劳务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2009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