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台《经济与法》报道本所案例

2009-07-15 19:39:47

..2009年7月8日,中央二台《经济与法》栏目报道本所孔夏雨律师、朱谟律师承办的陆三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年10月2日上午,陆三六先生与好友聚会,至傍晚,众人到延安路诚信大厦新麒麟阁餐厅就餐。宴毕,陆等十三人乘西子公司生产之电梯下楼,但被困20余分。杭州金钱豹餐饮娱乐公司作为房屋转租人闻讯即参与救援。陆等人此后与餐厅交涉1个多小时,后餐厅赔偿350元。陆出楼后即倒在马路人行道,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后,陆之家人将餐厅业主、金钱豹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公司)诉至杭州下城法院。2009年4月27日,法院一审认定电梯关人为死亡诱因之一,遂判死者承担75%责任,金钱豹公司作为电梯管理人因管理不到位及救援不力承担15%,餐厅未尽乘坐电梯时之告知义务承担10%责任。因无证据证实西子公司维修、保养不力,故西子公司不承担责任。 ..金钱豹公司与餐厅均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中院。该案现在二审程序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全国各大媒体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即为其中之一。 ..本所律师孔夏雨、朱谟代理杭州金钱豹公司。 详见 http://space.tv.cctv.com/article/ARTI1247044539826213 附:民事上诉状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 杭州金钱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高*、陆* 被上诉人 王斌,男,杭州市下城区新麒麟阁餐厅业主 被上诉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上诉人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下民一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现上诉至贵院。 上 诉 请 求 ..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驳回被上诉人高*、陆*在一审时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 诉 理 由 ..金钱豹公司与王斌作为电梯共同使用人,付费维护、保养,已尽审慎使用义务;救援措施积极到位,救出被困人员时没有发生伤亡事故,金钱豹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在未论述理由的情况下,判定与陆三六没有消费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金钱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难以令人服判,故上诉之。 ..根据客观事实,金钱豹公司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第8页第1段认定:金钱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且救援措施及时、安全,有效。故金钱豹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对造成的损害承担15%的赔偿责任。该段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 判决书第7页第4段认定:金钱豹公司与被告西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被告西子公司负责涉案电梯的维修、保养。2008年4月16日至2008年10月7日被告西子公司对涉案电梯正常维护、保养。2008年7月31日杭州特种设备检测院检验涉案电梯合格。 ..判决书第8页第2段认定:本院认为电梯发生关人事件是因电梯非正常、合理使用(超载),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电梯超载后自动关门是被告西子公司保养不当所导致的,且事发时被告西子公司并不知晓也未参与救援,即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西子公司存在侵权且该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求被告西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1、关于日常维养。根据上述两段事实认定,金钱豹公司在日常使用、维护方面是没有过错的。判决书第8页第1段关于“金钱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的认定可以被客观事实否定。因为,原告无证据证实西子公司维护、保养不当。西子公司维护、保养是建立在与金钱豹公司之间的《维护保养合同》关系之上的。如果“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电梯超载后自动关门是被告西子公司保养不当所导致的”,等于金钱豹公司已尽保养义务。 .. 2、关于救援:根据公安笔录及王斌代理人一审时确认,当日,发生人员被困事件后,金钱豹公司作为新麒麟阁餐厅的邻居,积极参与施救。人员被困至安全救出定然有一段时间,金钱豹公司认为自人员被困到安全救出经过20分钟左右,是符合常理的。当然,救援时间定然越短越好,法院判决书第8页第1段认定金钱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救援措施及时、安全、有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金钱豹公司否认救援迟延,无须举证,非抗辩需举证。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电梯困人的救援时间。西子公司在新塘路,当日,如求援等候西子公司施救人员赶赴现场,时间定然超过金钱豹公司的救援时间。 ..所以,金钱豹公司在维养、救援两环节没有过错,与陆三六的亡故没有因果联系,一审法院判决金钱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 综上,金钱豹公司已尽维护、保养义务。救援措施到位,安全。陆三六等人安全被救后,长时间逗留新麒麟阁餐厅,与王斌谈判1个半小时,使得诱因扩大。金钱豹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金钱豹公司的上诉请求。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0九年五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