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拟扩大赔偿面
2009-06-23 04:24:44
撤案宣判无罪也可获赔 2009年06月22日16:10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张海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下午在北京开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草案拟扩大赔偿面。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修正案一审稿提交审议后,有的常委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此,修正案将原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合并,修改为:“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