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在浙学论坛发表演讲

2009-06-15 20:04:02





 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和谐 演讲人:陈有西 2009年6月14日.杭州 (课件) 主讲人简介 陈有西 京衡律师集团主任 一级律师 兼职教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导师 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 从最近几件公共事件说起 深圳市长许宗衡事件 湖州女副市长自杀事件 杭州胡斌交通事故事件 深圳机场清洁工盗窃事件 湖北邓玉娇杀人事件 几起事件背后的共性问题 对官员和政风的看法 对富人和名人的看法 对司法和媒介的看法 反腐越甚为何民望越低 群众的思维定势 官方的思维定势 为何前腐后继问题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稳定的基石 今日中国:强势政府和弱势法院 市场经济为什么不能让政府说了算 为什么要让法院说了算 今日法院说了能算吗 司法没有最后确定力的严重后果 社会的正统力量最终靠司法公正维系 司法腐败和无确定力必然导致天下不稳 司法公信力是如何丧失的 现状:“周老虎”、“躲猫猫”、“瓮安事件” 反腐败的双向效应(无官可用,查必有贪的情绪) 司法腐败大面积高级别,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刑罚标准与社会现状的矛盾(经济刑法过苛过严) 以权治国造成的消极后果(信访的悖论) 司法弃权现象,放弃了大量社会问题的裁断权 见不到解决的希望 (越查越多\越惩越烈) 信息社会条件下的媒体应对:网民成了第一发布人, 官方舆论阵地的丧失,评判公信力的丧失 如何恢复司法公信力 中央党校6月1日本人署名文章: 《如何增进司法公信力》 第一、加快推进司法改革 第二,要树立法治的权威 第三,确立法律的稳定性效能 第四,改革中国法官的产生方式 如何恢复司法公信力 第五、严惩法官腐败,实行精简、高薪、终身制、零容忍 第六、以司法终局效力养成社会对法治的信赖和信仰 第七、改变官方媒体行为模式,树立官方信息信誉 第八、树立司法软实力是当务之急, 实现社会公正公平基础上的稳定和谐 谢谢 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和谐 陈有西 (演讲稿) 各位专家、各位嘉宾: 感谢“浙学论坛”给我这个机会和时间。刚才杨建华教授、省政法委施兆年主任的关于当前治安形势和对策的报告,我完全赞同。他们的研究以翔实的资料和数据展示了当前我们面临的治安现状,提出的对策和思路都很有针对性。 我要作的演讲,现在时间可能早了点,可能应该讲给五年后的人们听更合适些。好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报》6月1日已经发表了我的这篇演讲的主题文章,作为一个学术论坛,我今天还是简要地讲一下。供大家作为一家之言参考。我的讲稿已经印发,因此只根据提纲讲要点。 2009年五月份以来,连续出现了若干起普通事件演化为全国关注的舆情事件的事例。一是湖州女副市长因家庭纠纷跳楼自尽,网上对其的猜测和评价几乎都是负面的。怀疑其以色谋位、为贪自杀。“人至将死,其言也善”,对一个中年女性、一个母亲纵身29楼的悲剧,人性的基本同情都没有了。如果她不是一个官员、一个副市长,网上的舆论肯定会是倒过来的,会帮她人肉搜索申冤,为其不平。二是杭州胡斌的飙车撞人事故,网上高度放大其“富二代”、豪华车、没人性的一面,对其系过失犯罪这一基本性质几乎都忽略了,网上一片舆论几乎欲杀之而后快。对按正常程序在处理事故的杭州交警也非议不断。三是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涉嫌盗窃旅客巨额金首饰被抓获案,尽管警方已经开发布会公布其盗窃故意证据确凿,网民在没有弄清是故意盗窃还是拾得物侵占之时,就断定其是无辜的,甚至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当地警方应当放人。四是湖北巴东县邓玉娇在娱乐城用刀杀死镇政府招商办主任邓贵大案,网民在没有到过现场、当地警方没有侦查结论之前,断定被杀者是贪官、淫棍,邓是正当防卫、当代烈女,连公安机关要为邓作有无忧郁症鉴定这一有利于邓的行为,也被斥为“无耻”。 《上海商报》5月16日社评尖锐地指出:杭州的飙车撞人案、女清洁工梁丽涉嫌盗窃案,舆论的态度截然相反:对于撞人的飙车青年胡斌,虽系过失犯罪,许多人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对于梁丽,虽然是故意占有他人财物甚至是盗窃,且涉案金额巨大,人们仍然坚信她是无辜的。其分野,实际就是“有钱人”、还是“没钱人”。体现了一种浓厚的仇富、仇官心态。社评还指出,两种声音所体现的问题意识是一样的,这就是对公检法部门能否依法公正办案表示不信任。 仇官、仇富、不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公正行事,是近年愈演愈烈的一种社会情绪。这种情绪无论对于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稳定政治、经济秩序,都是非常有害的。我们国家当前公权力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是如何丧失的?是网民无理、情绪化,还是确有我们应当认真反思的地方? 如果是个别网民的情绪,可以归结为个人因素。如果是一种普遍的、长期的、已经形成固有定势的情绪,那么这个问题的根源绝不是个人,而是因为制度、政治思维、政治治理结构出了问题。 概而言之,以下的一些事实引发并不断加剧了社会对当前司法的不信任:一是“周老虎”、“躲猫猫”、“大学顶替门”等当地公权机关想掩盖或不重视的事件,经过网民监督轰炸确实起了作用,促进了真相的查明;二是官员腐败越来越多,一起诉百分之百被判有罪、百分之百有情人、百分之百“教训深刻”,固化了“无官不贪”的社会认识;三是司法不公现象已经成了社会共识,中级法院窝案、高级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不断出事、公安部、检察院不断出事,使人们对司法公正这一社会最后的防线失去了信心。四是人们见不到解决的希望。这些问题已经存在多年,问题一直试图解决,也严惩了不少,但情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在加剧。无论是腐败问题,还是司法公正问题,无论从量和质上,都在朝坏的方向发展。不论主流媒体如何宣传,社会的评价是真实难欺的。不认真研究这个问题,不找出一种有效的方法,不下决心整治我国司法队伍以恢复其公信力,将是我国最严重的一种隐患。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器,如果人们对司法丧失信心,非正统的势力就会露头,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因此,恢复司法公信力已经是第一政治要务。 如何重建国家司法公信力?我们现在的国家司法机器是高效的、有效能的。是不是做到这一点就够了?我觉得远远不够。高效的司法机器固然重要,但软实力,即要让全体人民从内心感觉到、并认可国家司法的公正、权威、可信,才是关键的。那么,应当从何处着手去重建司法公信力? 第一,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而不是向后转。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路,已经有很多的设想,但是十多年中没有实质性推进。出台的一些措施,都是微观的、装点式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强势政府、弱势法院的基本特征没有改变。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只是一方,是有指挥调控权的一方,但不是所有市场行为的最终截断者。政府的行为是否得当合法,要受司法的审查和截断,用法律去对照衡量。因为已经有国家法律在规制政府行为。而我国现阶段,能够客观、超脱、公允、平等地调节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政府、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公权和私权的法律机制基本上没有形成。不赋予法院最后裁决的权力,国家司法的权威就建立不起来,什么矛盾都会集中到政府身上累积起来,而不可能通过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完全释放掉。法院不如政府、甚至不如政府的部门公安机关的现状,近期内仍然没有解决的可能。这一危害性远没有被人们所认识。 第二,要树立法治的权威。我们近年的管治社会的思路,同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南辕北辙的。比如信访问题。我们的思路是依靠权力,而不是依靠法律。其实信访越高效,解决的问题越多,法律就越衰竭,越解决不了问题。因为司法的判决,远不如有权人的一句话一个批示。长此以往,只会让人民觉得我国的法律是没有用的,只有权力才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虽然全民普法已经20多年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也已经作为中国新一代政治家的治国方略,但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百姓相信权力、相信上访、相信哀求、相信清官的传统中华法系观念,还是根深蒂固的。中国社会中权力实际上的无所不在,也在强化这种社会意识。百姓用一二年时间找法院诉讼解决不了的问题,领导一句话县委书记就会在第二天把钱送上门来。法院判了四五次已经定案的案件,一个领导的批示就能够完全重新来过。这些现象使中国百姓有事不是去找律师解释规则(法律),而是去找权力(一级一级找,直到找到他们认为能够满足自己诉求的“清官”)。久而久之,法院就成了没有公信力和终局权威的机构。 第三,要确立法律的稳定性效能。“依法治国”、“有法必依”,必然要牺牲一时一地的变通和通融,绝对不能把社会情绪作为法院判案的标准。我国司法改革之所以踌躇不前,这个法理原则没有搞明白是主要原因。表面上好象很有群众观点、很尊重群众、根据民情不断修正司法行为,实际上破坏了一个国家长期衡定的法律标准。真正损害的是百姓的法律信仰和国家的法治秩序,最终受害的还是人民。因为人无信不立,国无法不稳。如果司法官也象政治家一样随时根据社情民意去司法,法律就会是面团,法律规则就会被经常修正和破坏,最后法律就会成为有权人可以随时操纵的东西。其结果就必然是权大于法、权可变法、以权压法。以尊重民意的良好愿望始,以损害人民的“法随君出”终。这一哲理内涵,现在都被短期行为观念掩盖着。公捕大会、游街示众、运动式司法今年来在各省死灰复燃,公然无视我国《刑法》已经规定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法院判决后才能确定有罪”的法律原则,证明了这种习惯思维的根深蒂固。 第四,改革中国法官的产生方式。中国法官的腐败问题,已经到了空前的程度。阜阳、武汉、深圳等许多中级法院的主要法官成批犯罪、全国近十个高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犯罪、最高法院副院长、法官犯罪,已经证明了我们的法官选任机制存在的严重问题。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受到全国人大代表这样多的质疑,通过票这样低,已经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官队伍不整顿已经不行了。司法不公已经是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环境的毒瘤。也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威信。一个国家,任何部门腐败了都不要紧,只要司法是公正、清明的,国家的主心骨就在。如果司法官是这样高层次、大面积、却不断地产生着犯罪,那国家的中坚就出现了危险的信号。法官为什么会这样出问题?原因很简单,我们是一直在选听话的人当法官、而不是把正直正派当作首要标准。“听话”和“正直”本身是矛盾的。中国历史上的清官,几乎都是“护法犯上”的。听话意味着他要服从权力而不服从法律,要放弃审理后查明的事实和明文规定法律原则,而去服从没有参加审判的人的意志。这样的司法就是虚假的,开庭就是演戏的。因为司法的公正性,就在于他的公开审判查明真相、适用早已既定的法律。要选择能够“舍身护法”的人去当法官,一个国家才会有稳定的法制秩序。以听话作为法官标准,只能选出一群执行权力的公务员,而不可能建立一支守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法官队伍。 第五、严惩法官腐败,实行精简、高薪、终身制、零容忍。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对法官必须实行特别严格的要求。对其腐败行为必须实行零容忍。一发现廉洁问题,立即清除出法官队伍。与此相应,法官应当高待遇、浓缩精编、无过错只要体力智能健全就一直任职。这不是特殊化和司法独立,而是人类对社会稳定机制的长期探索经验的结晶。对中国地方法院的法官,应当实行封建社会都能做到的易地任职制,由最高法院掌握调配,数年一换。最高法院的地位要恢复到《宪法》规定的与国务院平等的机制。法官必须专业化、职业化。保障其在任何的政治环境下都能够客观、公允、超脱地执行国家法律、履行《宪法》赋予的法院独立审判的职能。 第六、以司法终局效力养成社会对法治的信赖和信仰。现在不断加强信访效能、信访机构的级别和权力的思路,必须根本性改变。所有信访都要纳入司法裁决的轨道。要让全社会都养成一种观念:社会矛盾的最后解决方式都是司法;司法判决的错误也只有用司法公开审判的机制去纠错,而不是靠有权的“清官”的干预去纠正。政治家本身要养成习惯,不去干预司法已经作出判断的案件和事件。树立司法的终局性权威。因为如果让批示、权力可以推翻司法判决,那就是打开了一扇永远关不上的门,会无休止地循环。因为社会公正是相对的,不是数学一加一等于二。同一社会事件,各种立场的人会得出各不相同的结论。只能用公正审判的机制去息讼,不能靠个人权力去息讼。如果有权人可以不断干预,法治的权威就会被完全破坏。与此同时,大力加强法院的公正、公平、透明、高效。让人民群众真正信服司法的公正性。法院再审机制也要设定终局规则,不能一味迁就。对于经过再审确认无错的案件,有权人士要尊重法院的司法权,不得去指责和干预。 第七、改变官方媒体行为模式,树立官方信息信誉。值得欣喜的是,在一次次的舆情事件教训中,我国公权力机构和官方媒体已经越来越成熟地开始适应信息社会的特征,及时、多元、滚动式地向社会不断公布每一事件的真相,迅速地解除了群众的疑虑,使司法能够相对超脱地按事件的本来面目进行裁断。司法公信力只有在社会对媒体报道的诚信度有了信任之后,才能够实现。虚假报导、遏制报导、操纵报导,破坏的不只是媒体信誉,同时也会破坏司法信誉。因为公开审判、社会公平都要通过现代传媒进行传导。如果这种传导是失真的,人民就不可能相信事件的真相和事件处理结果是符合公平正义的。从这个角度而言,尽快制订《新闻法》,把新闻纳入法制化管理,已经是我们面对信息社会的当务之急。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执政党的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如何科学有效地管理社会,是当前摆在我们执政党面前的一个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社会的管理和治理,是一门科学。司法效能的构建、司法权威的树立、对国家长治久安的作用,是许多发达国家已经长期检验后得出的科学结论,不分意识形态,也没有什么中国特色可言。说到底是一个依法治国、还是依权治国;是人治、还是法治的根本性的大问题。在这个领域,我们有太多的顾忌和思想禁区,以致我们不敢探索、不敢讨论。其结果,只会是误党误国。近年来迅速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和社会情绪,以及信息社会背景下的进一步发展趋势,需要我们真正清醒起来、重视起来,刻不容缓地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改革进程。要努力重建国家法治的权威,在人民当中重建国家司法的公信力,以真正实现长期稳定的社会和谐。 “关注省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 研讨会在杭召开 2009-06-14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通讯员 万晓玲   浙江在线06月14日讯在昨天由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社会学学会联合举行的“关注省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研讨会上,专家们围绕“当前我省社会稳定的基本形势、挑战与思考”、“枫桥经验与社会稳定”、“城乡统筹发展与社会稳定”、“社会群体与社会稳定”、“社会建设与社会稳定”等问题纷纷发表演讲。   专家们提出,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   专家建议,应该建立和启动失业预警系统,制定和实施失业紧急预案,对已冲击严重的困难群体实施紧急援助,并建立应急调控管理机制;加强跟踪检测,及时将因企业关闭停产或裁员而再次下岗的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及时为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