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为昆山月兔房产公司打赢行政官司

2009-05-10 07:10:11



本案经办人陈有西律师 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中国万和公司对昆山市政府的起诉 .   [京衡网消息]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行政诉讼,本所今天收到苏州中级法院的行政裁定书,驳回中国万和控股公司的对昆山市政府的起诉,支持了本所代理的第三人昆山月兔房产公司的请求. .   由此,被中止一年多的600万的民事诉讼终于可以恢复审理了. 详情请参阅本案律师起草的答辩状 附: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答辩人(第三人):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A505地块 法定代表人:谢铁澜 答辩人(第三人):昆山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中国万和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二里庄35号438室 法定代表人:郑羡欣 答辩请求: 驳回原告起诉。 事实和理由: 本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认为本案原告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对两政府机关进行毫无理由的起诉,其诉讼不具备原告资格;其不是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对象,而是被诉行为的受益对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被侵权”原告范围;其诉讼动机恶劣违背基本的司法诚信;其诉讼违反法律。因此应当予以驳回。 一、 原告万和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 2006年12月25日,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温州月兔”)与中国万和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万和控股”)等四方签订了《昆山淀山湖岸别墅项目框架协议》,受让昆山月兔房产公司股权。2007年3月29日,因万和违约不付款,温州月兔公司和万和公司各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万和公司退出昆山月兔房产公司,各方办理了股权回让手续,此时,万和公司已经不再是股东。此日以后,他同月兔房产公司与行政主体发生的任何法律关系都已经无关。同公司和政府的土地审批行政行为已经没有任何关联性。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利益相关性”的是原告资格的基本特征。在原告退出昆山月兔公司之日,其同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已经由《补充合同》所固定。任何相对于昆山月兔房产公司的行政行为不可能影响到他的权益。因此,其原告资格根本不具备。 二、原告所诉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侵犯”特征,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起诉”。“损益行为”可诉,“有益行为”不可诉,是行政法的法定基本原则。因此,原告必须是权益被行政行为损害的相对人。本案中,万和公司受让月兔房产的股权,政府事先发给的土地证不收回不处罚,是有利于其的行为,而不是“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不符合第二条的“损益性”法定要件,不得起诉。原告的起诉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常识。 原告所称的“损失”,不是行政行为造成的,而是其在股权受让中,不按时支付股权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是自愿达成的补充合同。如果政府收回土地,恰恰会“侵犯”其当时作为大股东的利益,损失将高达一亿多。万和公司在诉状中自称是“利益相关人”,也是错误地理解了法律。他相关的是民事合同中约定的权益,同政府的土地审批行为毫无利益相关性。其逻辑,是由于政府没有处罚,导致其民事上违约。这不是幸灾乐祸心理吗?恰恰可以证明其民事合同履行中的不诚信。因此,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等二条的规定,是滥用诉权行为。 三、 原告所诉系恶意诉讼,违背基本的诚信道德 原告在受让月兔房产公司的股权后,因为付不出受让金,一直拖延。其借口理由,是担心国家收回土地。因此,他们是不期望土地被收回或者处罚的。结果这一现象没有出现,他们为了找借口,发展到期望出现,不出现他要硬告政府以实现其出现。事实上,合同约定,如果出现土地不安全,所有责任由出让人温州月兔电器公司负责。因此,他们是保险的。民事风险理由根本站不住脚。现在,他们恼羞成怒,反而告政府要求撤销土地证。其动机的恶劣和不讲司法诚信已经到了不顾基本道德的程度。没有一个房产公司股东会起诉政府要求对自己进行土地处罚。原告的行为,是为了在民事诉讼中赖帐,而拖上无辜的政府当被告。我不要的,得不到的,你也得不到,我要捣蛋搞得你土地收回开发不成。这不是市井人物的做法吗?万和的用心何其险恶!这样的行为如果得逞,真是没有天理了。 四、 所诉行为系在先行政行为,原告根本无权干预 原告是2006年12月受让股权、2007年3月退出股权的。而他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个是《土地出让合同》,发生在2003年;另一个是土地局的《批复》,发生在2004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这些行政行为同当时远在北京的原告毫无关系。他无权干预政府当时对昆山月兔公司的土地出让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确定力有个时效性,到万和介入的2006年12月,早过了可诉时效和可以撤销的时效。原告有什么权利指责政府以前的行为? 他们指责土地局违法,是根本不了解真相。本案政府的批地行为是完全合法有效的。由于原告程序上根本没有原告资格,因此我们根本不想在实体上答辩反驳。一个加入房产开发的公司要求政府处罚自己收回土地,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五、原告的目的卑劣请法庭当庭驳回起诉 原告由于合同违约,在自己完全真实表示的《补充合同》中约定同意赔偿第三人温州月兔电器公司600万元。但一直不支付。温州月兔公司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起诉。为让行政庭明了真相,这里简要介绍贵院民二庭在审的民事案过程。 2007年8月20日,温州月兔公司作为民事案原告,起诉万和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违约金600万加约定的滞纳金300万共900万元;并申请保全万和公司财产。10月9日,贵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法官赴京保全,被告帐户仅1700余元。随后,被告万和公司明知合同管辖地约定明确,为拖延时间,提出管辖异议。这是其恶意缠讼拖时间的第一个步骤。12月29日,贵院裁定驳回万和公司管辖异议。2008年的1月,被告万和公司提出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双方早已解除的“合同”,实为已超期的反诉性质。这是被告恶意缠讼拖时间的第二个步骤。2月28日,贵院民二庭第一次开庭质证,至此离原告起诉已经六个多月,被告万和公司拖延诉讼的目的基本达到。被告再要求延期举证。法庭确定3月19日再开庭。原告要求两案并案审理,合议庭同意,双方无异议。3月19日,贵院民二庭第二次开庭。被告要求调解。原告同意等到月底,30日不成即要求法庭判决。4月,被告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月兔公司律师认为,庭审已经结束,无此程序。法庭不同意被告的无理要求。这是被告恶意缠讼拖时间的第三个步骤。3月12日,被告万和公司向贵院提出毫无理由的行政起诉,告政府土地发证行为。并向民二庭提出要求“中止诉讼。温州月兔公司通过律师向贵院送达了《关于要求严格执法排除恶意缠讼尽快判决昆山房产案的律师要求书》。4月24日,贵院果然受理行政案,告无辜的行政机关,贵院通知我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被告恶意缠讼拖时间的第四个步骤。民事案到现在没有判决。一个很清楚的万和公司自愿签字赔偿600万的案件,通过万和公司精心组织的法律游戏一直拖到现在。很清楚,万和公司行政诉讼的目的,一是为了拖延甚至中止民事判决;二是企图为其民事违约制造一个事实的借口。 其实,万和公司的这一目的不可能达到。因为,民事案审理的是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权利义务,只要双方合作期间温州月免电器公司没有违约,即土地权完整,哪怕现在土地证被撤销,也根本不可能影响民事案的判决。因为法庭是审查“当时”月兔公司有没有违约;“当时”土地交付有没有问题;“当时”的土地有没有被查处。如果没有,即使现在昆山月兔房产公司被查处,万和公司“当时”的违约责任同样无法逃脱。 通过以上事实的交代,本案原告万和公司的真实目的已经一清二楚。我们期望苏州中院无论是行政庭还是民事庭,都能了解本案的真相,坚持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本案进行原告资格审查和法律关联性审查,在程序上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而不必浪费司法资源,进行实体审查。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第三人):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8年6月23日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要求严格执法排除恶意缠讼 尽快判决昆山房产案的 律师要求书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二庭骆庭长并报院领导: 贵院审理的(2007)苏中民二初字“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万和控股有限公司‘昆山月兔房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贵院07年8月受理后已经8个月,2008年2、3月份开庭后也已经两个月,尚未判决。被告万和公司采取各种恶劣手段进行恶意缠讼干扰贵院的依法判决,现在又以不能成立的理由试图要贵院中止审理本案。作为代理人,我向贵院指出其违法做法的全过程,请贵院坚持原则、排除干扰,及时依法判决本案。 万和公司的恶劣缠讼手法,无须其他说明,只要列出时间表就可以一目了然。 2007年8月20日,原告温州月兔公司起诉;并申请保全。 8月28日 贵院受理立案。原告交清法院诉讼费保全费9万余元,为征得保全担保,支付担保公司担保费8万余元。 10月8日,经催促,贵院立案庭正式立案(因苏州中院搬家延误一个半月)。 10月9日,贵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法官赴京保全,被告帐户仅1700余元。 随后,被告万和公司明知合同管辖地约定明确,为拖延时间,提出管辖异议。这是其恶意缠讼拖时间的第一个步骤。 10月24日,原告向贵院提起补充查封股权保全申请。 12月29日,贵院裁定驳回万和公司管辖异议。被告没有上诉。 2008年的1月,被告万和公司提出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双方早已解除的“合同”,实为已超期的反诉性质。这是被告恶意缠讼拖时间的第二个步骤。为规避一年期的“撤销权”时效,被告故意把起诉书时间倒签为2007年的10月24日。 2月2日,贵院受理被告起诉,并送达原告。按受理审查七天计,可以证明被告的起诉日最早也在2008年的1月25日,根本不是2007年的10月24日。此一手法在法庭辩论时已经被原告律师点穿。 另案起诉的[2008]苏民二初字第0041号,同原告案是同一合同,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诉求和案由也是完全相同,只是一种反诉性质的一案两诉。被告既向贵院提出了管辖异议,又进行另案向贵院起诉,不但证明了其自相矛盾,又体现了他们根本不是真正地诚信地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而是玩法律游戏。 2月28日,贵院第一次开庭质证,至此离原告起诉已经六个多月,被告万和公司拖延诉讼的目的基本达到。被告再要求延期举证。法庭确定3月19日再开庭。我方要求两案并案审理,合议庭同意,双方无异议。 3月4日,贵院法官赴京补充保全,冻结被告万和公司的股权。 3月19日,贵院第二次开庭。被告要求调解。原告同意等到月底,30日不成即要求法庭判决。 4月,我们催问合议庭判决,告被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我们原告律师认为,庭审已经结束,无此程序。法庭不同意被告的无理要求。这是被告恶意缠讼拖时间的第三个步骤。没有得逞。 5月,原告催问合议庭判决,法官告被告已经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昆山土地局和市政府,贵院已经立案,被告要求民事案“中止诉讼”,贵院正在“考虑中”。 这是被告恶意缠讼拖时间的第四个步骤。 早在2007年3月29日,温州月兔公司和万和公司各方签订了合同,万和公司已经退出昆山月兔房产公司,不再是股东。从那时起,他们已经没有行政案的原告资格。他们根本没有资格再以股东身份来告昆山土地局在审批土地上的任何行为。这个案件能够受理,并试图中止股权转让民事赔偿案,是玩弄法律到了几乎可笑的程度。 我们坚决不同意中止民事案的审理。理由如下: 1、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本案的土地拍卖和发证的相对人是昆山月兔房产公司。万和公司已经不是昆山月兔公司的股东,他根本没有原告资格。在立案审查时贵院就不应受理。 2、 被告也已经不是本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他们告土地局是认为土地局没有查处昆山公司土地迟开发问题,这个身份只能是一个举报人而不是行政案的原告。而他们要同我们毁约的一个理由就是我们的土地会被查处,他所以不付1亿多股权受让款。而整个受让、回让股权过程中,这个事实没有发生。他们耍赖说土地局不作为。这除了证明其无理毁约恶意诉讼外,还能证明什么?行政行为有利于原告的,原告不应起诉也不会起诉,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有利于相对人原则。现在怕土地被处罚的人告土地局“要求查处我”,岂不是太荒唐了?万和公司为达目的,手段之不入流已经到了何种程度! 3、 行政案必然会被法院驳回。虽然贵院受理了万和公司的行政诉讼,除了试图中止民事案继续拖延诉讼的借口作用外,其诉讼必然会因无原告资格和已经无利害关系而被驳回。 4、 行政案的判决结果同民事案没有关联关系。案件中止的一个法定条件,是此案同彼案的判决结果有直接关联关系。而本案中,法庭是审查“当时”我们有没有违约;“当时”土地交付有没有问题;“当时”的土地有没有被查处。如果没有,即使现在我们昆山月兔房产公司被查处,万和公司“当时”的违约责任同样无法逃脱。这一点我们原告律师在法庭上已经阐述得十分清楚明白。因此,万和公司试图用逼土地局现在查处我们,来证明其当时“可以违约”,是连基本的民法、合同法原理都不懂的做法。因为我们“当时”根本没有违约。而现在,整个公司已经回到我们手里,查处的后果根本不及于万和公司。行政审判的任何结果,都不可能影响已经退出的万和公司。那么,民事案有什么必要“中止”? 尊敬的苏州中院领导: 作为外省当事人,温州月兔公司到贵院诉讼实属不易。贵院民二庭审理本案总体上是认真扎实公正的。但程序上一再姑息被告的无理要求的现象,已经使温州月兔公司对司法的公正性不得不产生怀疑。通过以上经过和事实的陈述,真相已经很清楚。这个案件如果允许被告这样搞下去,已经不是欺负原告温州月兔公司的问题,而是一个玩弄法院的问题、无视法律的问题。万和公司的做法极其拙劣,极其露骨。温州月兔公司已经不可能同这样的被告调解。我们请求贵院坚持基本的公正性和审判原则,排除一切干扰,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判决案件,树立苏州法院严格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如果贵院领导想更进一步了解真相,请审阅原告律师向法庭作的《代理词》,也可以请民二庭审判法官详细汇报。我们相信贵院一定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案。 请贵院重视我们律师的这一请求。 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京衡律师集团 陈有西 律师 2008年5月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