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总部印发《京衡律师刑事办案守则》

2008-05-05 21:12:59

提醒律师注意防范执业风险 [京衡网消息]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要实施。在增强律师办案权利的同时,也增强了律师办案的风险。为保护京衡律师的执业权益,更好的为委托人尽职服务,增强律师应变和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京衡集团总部近日印发《京衡律师刑事办案守则》,要求全体京衡律师认真学习,注意防范执业风险,杜绝刑事办案意外事件的发生。 附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京衡律师刑事办案守则》的通知 京律字[2008]第七号 京衡律师集团各部门、各成员所: .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要实施。在增强律师办案权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律师办案的风险。为保护京衡律师的执业权益,更好地为委托人尽职服务,增强律师应变和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总部特制订《京衡律师刑事办案守则》,请全体刑事律师和助理人员在办案中遵守。本守则为本所自律性质的试行规定,同国家法律和司法部规定不一致的,将不作为强制性规范,只作为提醒性要求。执行中有何意见和要求,请及时向总部刑事法律部反馈。各成员所请组织一次学习,传达到每一位刑事办案律师和助理。杜绝京衡律师刑事办案中意外事件发生。特此通知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008年5月5日 抄报:浙江省司法厅、杭州、宁波、温州、台州、湖州市司法局 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台州、湖州市律师协会 .          京衡律师刑事办案守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今年6月1日实施。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尽职为刑事案件委托人办事、防止律师执业风险,特制订本办案守则。 第二条:京衡律师和律师助理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规范和纪律,并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事先经过本所立案审批。审批权由主任、副主任、刑事法律部主任、副主任行使。应办理本所立案手续,进行登记编号,然后领取全套刑事公函、介绍信。严禁没有办理委托和签订《刑事办案协议》私自办案。法律援助案件和免费辩护案件,必须经过本所主任审批同意。 第四条:京衡各成员所要严格公章、公函和律师证管理。严禁将已经盖章的空白协议、公函、刑事调查介绍信、会见介绍信未经立案就交给律师随身携带。必须一案一函,案号清楚,领用人登记清楚,责任到人。律师已经调离京衡或者停止年检的,必须收回京衡律师证或者到新所更名验证完毕。 第五条:律师收费必须进入事务所帐户,开具发票。严禁私自收费,或者部分入帐、部分私自收费。按规定预收交通调查费用的,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同委托人结算清楚,向当事人交付开支发票和开支清单,在结案时结算确认。当事人事先同意包干交通调查费用的,必须在协议中写明,事后可以不进行结算。 第六条: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应当先向办案侦查机关了解,是否确定为国家秘密案件。系秘密案件的,应按会见审批和陪同会见规则办理。不是此类案件的,应事先告知办案机关律师将进行单独会见的时间,询问有无要注意事项。办案机关抵触情绪强烈的,应暂缓会见。不宜擅自会见,避免冲突误解。会见受阻真相,应及时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必要时应向所主任、刑事部主任汇报。 第七条:律师到看守所自行会见当事人,应当由两名律师(助理)进行,各项公函手续完备。 第八条:律师到看守所自行会见当事人时,除家属签字的委托书外,严禁携带任何家属信件和纸条、信息,以及向在押者提供香烟、打火机等物。被会见人的交代事项,应以会见笔录的方式记载带出。在押人书写的相关书面材料一般不要携出。要带出的,应告知看守所民警。民警不同意带出的,应即照办。 第九条:律师到看守所自行会见当事人时,不准在会见室里使用手机,不准接听电话。必须关机或者离开会见室使用手机。 第十条:律师在会见中获知的相关内容,应遵守保密纪律。可能导致串供和相关同案犯逃避法律责任的信息,律师不得向家属和社会人员扩散。 第十一条:律师为家属代送衣物、现金的,应当交看守所登记转交。不得直接在会见时转交。 第十二条: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在外的嫌疑人,应当两名律师(助理)进行,不得有其他人、特别是同案人、家属在场。会见内容和笔录不得向其他人扩散。会见时应告知嫌疑人不得串供、作伪证等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律师向被害人取证,侦查期间应当事先告知办案人员,必要时应征得办案人员同意。 第十四条:律师向相关刑事证人取证,应当告知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的后果。应当了解其事先向侦查机关作证的内容。如果作证内容不一致的,应询问原因,并如实记录在案。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保全证据。 第十五条: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阅卷复印得到的案卷材料,严禁向家属和其他人员泄露。不得复印给他人。可能导致串供后果的内容,不得向家属和其他人员陈述。 第十六条:律师庭审辩护发言,应当坚持运用法言法语,防止过激言论。法官制止的,应当服从。法官审判作风确有问题的,可以庭后向其本人指出或者向其上级反映。 第十七条:律师会见、阅卷中遇到办案机关不配合、阻挠、被监听、或者办案中出现同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看守所发生冲突事项,应当及时向本所负责人报告,及时向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第十八条:本守则适用于京衡律师集团各成员所。6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一年后再修订完善。                (2008年5月5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