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领导高度评价陈有西《学习时报》文章
2008-03-12 04:46:54
. [京衡网消息]浙江省普法办主任、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志忠3月10日在看到中央党校当天的报纸《学习时报》发表的陈有西律师的文章后,对其发信给予高度评价和鼓励。 陈副厅长的短信中说: 陈主任:今天拜读了3月10日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第五版你的一篇大作:《律师责任还是法院责任》,感到很受教育和启发,写得非常好。很有现实意义。令人深思。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进程非常有益。相信这篇文章一定会引起很大反响。我作为普法办主任谢谢你。陈志忠 陈副厅长是在外地出差途中,看到这篇文章并向陈律师发来鼓励信的。陈有西2006年被浙江省委省政府授予省五年普法先进个人。 下面是陈有西的文章。该文已经在《人民网》、《中国律师网》、《浙江法制报》、《晶报》发表,中央党校这次基本是全文照发,没有作大的改动。 律师责任还是法院责任 □陈有西 《中国政府网》和国家审计署2008年2月27日公布了《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公布辽宁、湖北、浙江等16个省(市)在100条(段)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至2005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按地方政府核定收费期限和目前收费水平测算,这些收费站点还将收费195亿多元。其中浙江、安徽等7省(市)提高收费标准,多征收通行费82亿多元。报告还称,经浙江省政府批准,该省高速公路各经营企业从1995年起,对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加收“车次费”,仅2003至2005年就从中多收19.55亿元。审计指出的违法收费的具体类型是:一是公路项目建设中未使用银行贷款或使用了银行贷款但已归还,仍设有66个收费站;二是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收费的三级公路上违规设置30个收费站;三是采取“一站多点”等办法,违规异地设置41个收费站点;四是公路未建先收或边建边收,违规设置21个收费站点。 过路要收买路钱过桥费,以路养路,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我们对外开放、筹措建设基金,从香港、国外等地学来的。这一举措解决了中国交通建设的一个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迎来了中国高速公路和其他交通设施大建设的时代,带动了汽车工业,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大发展,改善了人民生活,怎么评价其功绩都不为过。但是,只见不断开设收费不见还清贷款停止收费,也成了中国路政建设的一大奇观。百姓是无法知道收费和成本的内幕的,感谢审计署这次能够指名道姓地披露这样的权威数据。十多年前,我在《改革月报》发表《公路三乱的法律控制》,指的对象是三乱(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源头在政府。可是,十多年过去,这三乱依然如故,而且是这样巨额的三乱。 这样长期的、巨额的、普遍性的违法违规现象,一个功能健全的社会是由谁去进行监督管理的?按照亚当?斯密的理论,政府是“守夜人”,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因此应当政府去管。像审计署这次就很好地担当了人民利益的“看门狗”的角色。但是,审计也发现,进行这样行为的主体恰恰是各地的政府,主要是省一级的政府和交通厅。政府自己在这样做,那么谁去监督?监督控制者是谁? 可以是人大(议会),可以是媒体,但主要是法院。法院能够通过司法审判制约政府的这种违法行为。中国有《行政许可法》,所有的收费都必须有个许可审批。这些违法收费是怎么批出去的?是谁在违法?一审就清。但是法院是被动受案的,不告不理。那么向法院的启动人是谁?这就是公益诉讼的律师。美国的《吹哨人法案》,就是规定律师可以代表权益被损害的人群,以社会公益代言人和警戒者的身份,向法院控告政府违法。担当社会危机的“警告者”和“吹哨人”,让司法权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有这样的律师吗?有的。近年来,律师告收费站布点不合理、高速公路不高速、民航晚点不赔偿、铁路局退票不给正式发票;告电影发行公司强制搭片广告;告电信局计费吃零;告银行非法收取信用卡补卡费;告有线收费电视插播广告;告移动电话公司非法嫁接SP服务欺诈性收费等等。已经有了不少的“公益诉讼”。上海就有两位律师状告上海高架路收费口设置不合理导致不合理收费案,在他们的诉讼中,这个路口日均车流量大约两万多辆,其中约一半车辆都不走延安路高架,但都被收费15元,已经有四年。这些官司,大多数法院判律师败诉,有的案不了了之,律师极少胜诉的案件,获赔也只有几十元几百元。有的事后政府改正了,像上海的高架收费口,但就是不让你在法庭上赢。如此下来,中国的大量的以官方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诉讼基本萎缩,或者被当作哈哈一笑的闹剧。这样大面积的违法收费现象,于是一直无法真正纠正。 这类案件,从受理就困难重重,到判决则分而散之,赔个几元几十元,真正判得乱收费者不敢再违法的,可以说一件也没有。原因何在:一是因为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还不健全,主要是原告的资格问题。二就是法院对集团诉讼的种种恐惧和限制,司法权不敢介入社会敏感问题。三是社会观念还不接受,认为搞公益诉讼是旁门左道,炒作大于实效。四是法院判赔的实体法依据还不完备。老是判几元几十元的,原告也懒得告,律师也懒得理,群众也像看大戏不当真。五是诉讼费用问题。由于中国没有“吹哨人法案”,也没有“费用转移制度”,集团诉讼不准搞“风险收费”,几乎所有的原告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其实,中国的公益诉讼的标的本不应该这么低的。比如移动电话公司同银行、SP商、电视台勾结进行的欺诈性收费,其暴利是惊人的,有的达到数十亿。但分解到每个人的个案标的,可能只有五元十元,起诉同其收益相比,完全有利于大公司。大公司违法成本很低,而公民维权成本则奇高。法院如果只判个案的几十元的赔偿,不判禁止其系列违法行为,等于不判。而对于公路收费点和价格成本的起诉,法院在受理的环节,就会以没有原告资格、政府有权批准等种种理由挡住不收案,原因是收了以后他们也没有办法判。 审计署年年出新闻,但是落实起来似乎都不如人意。今年的这个专题报告,可以是过眼云烟般的小“信息”,也可以是真正有利民生的一个大动作。我们的政府、人大、媒体、律师、法院,能不能真正做点对人民有好处的文章,对查出问题的收费站撤销一批、停止一批、降价一批、处罚收缴一批,真正判决败诉一批,才会是真正的一种“民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