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乐清土地局败诉
2008-03-04 20:36:55
. 【京衡网讯】昨天,温州市乐清市七里港镇里隆村民接到温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终审行政判决书,法院判决乐清土地管理局不查处土地倒卖违法行为违法,判令其在60天内作出处罚. . 本所自2006年5月6日受理乐清市七里港镇里隆村系列土地维权案以来,进行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在浙江省国土厅、温州市国土局、温州市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下,本所公函交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多管齐下、现已取得实质进展。 。 本所律师经过详细的了解及调查取证工作,认为乐清市七里港镇里隆村存在以下系列土地违法行为:1、村干部和关系户冒用拆迁户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骗批32间宅基地;2、前任原村委会非法转让46间宅基地;3、七里港镇镇府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4、乐清市中宝企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非法买卖村集体土地;等等。 。 2006年5月18日,本所代理乐清市七里港镇里隆村村委会向乐清市国土资源局递交《关于要求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作为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申请书》,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仅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方式确认行为违法,但并未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依然不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2007年12月15日,本所代理乐清市七里港镇里隆村村委又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 。 经过漫长的等待,案件终于有所进展: 一、2007年3月15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土资法【2007】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确认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在立案查处乐清市七里港镇里隆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违法案件中违法,撤销乐清市国土资源局10月11日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撤销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乐土资信处字【2006】第13号),并责令重新调查。责令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将骗批的32间宅基地的资料移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现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正在查办。 二、2007年7月16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乐土资罚【2007】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乐清市中宝企业有限公司退还其非法占用的292.5平方米土地给七里港镇里隆村村委,并处罚款5850元。 三、对原村委会非法转让46间宅基地和七里港镇政府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乐清市国土局以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不予处理。本所代理乐清市七里港镇里隆村村委会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讼,乐清市法院七月份经过一次开庭,8月7日追加两个利益相关人作为第三人,进行再次开庭。但结果是认为土地局已经有信访答复,已经作为.于是判决村委会败诉. . 本所高立贵、陈有西、杨典定律师代理村委上诉中级法院。中院认为,土地局在查清事实后只对村委作了信访答复,没有任何行政处理,属于没有进行查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行政违法。于是判其败诉,判令其于60天内作出处罚决定。 . 七里港镇里隆村系列土地违法案件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得以解决,里隆村村民的利益也有望得以切实的维护。 (杨典定报道,陈有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