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福青一审被判13年自称冤案已经提起上诉
2008-02-13 17:25:15
. [京衡网讯]本所律师作无罪辩护的玉环人大副主任吴福青被控受贿一案,黄岩法院一审按有罪定罪,处刑13年. . 据《台州商报》署名" 弘法丹丹"的作者报道:原玉环县人大副主任吴福青在担任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党委书记时,于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节期间先后4次分别收受陈某某等人行贿的人民币40万元。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2月1日下午依法判决被告人吴福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吴福青原系玉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台州市三届人大代表,玉环县十届人大代表。2007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4年,玉环县某塑胶厂、玉环县某锻压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城东村非法购买了140余亩滩涂。为了使非法购买的土地纳入珠港镇城关办事处下属玉环县城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前身为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安排,通过审批办理相关权证,其中6家企业共同集资30余万元作为活动经费交给陈某某。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某到玉环县珠港镇被告人吴福青住处,将其中的20万元送给时任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党委书记的吴福青,吴予以收受。 同时查明,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浙江某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为感谢时任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党委书记的被告人吴福青在其企业用地申请中的帮助以及为日后能继续得到吴福青的关照,到吴住处送上人民币3万元,吴福青妻子予以代收。2007年三四月份,有关部门调查玉环县城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安排,吴福青和妻子共谋后,由妻子将3万元退还给叶某某(检察机关已另案追缴)。 又查明,2006年八九月份的一天,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工作人员邵某某为感谢时任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党委书记吴福青在其工作调动上的帮忙,借吴福青的女儿考上大学之机,在吴的办公室送给吴人民币2万元。吴予以收受。 另查明,2006年下半年,孙某某为了在玉环县文旦大道绿化工程招标中得到当时兼任文旦大道整治指挥部总指挥吴福青的关照,找到吴,吴予以允诺,并主持指挥部会议推荐孙某某参股的企业直接入围,后孙参股的浙江某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中标。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吴福青的帮助及在文旦大道工程款的结算和生态公墓征地等方面能继续得到吴福青的关照,孙某某到吴家中送给吴15万元人民币。吴予以收受。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福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 吴福青不服判决,认为完全是个冤案.已经向台州中级法院上诉.以下是他的上诉书.读者可以对照判决进行分析.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吴福青,男,1960年10月生, 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双港路 上诉人不服黄岩区法院(2007)黄刑初字第864号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黄岩区法院(2007)黄刑初字第864号判决,对两次庭审中已经发现的大量疑点和刑讯逼供的录像视而不见,重口供而不信客观证据,对我的所谓“受贿”事实完全是按违法审讯获得的口供和关证人获得的“证言”进行确定,判决完全是一个冤案。请求二审法院传所有证人到庭进行对质,重视有无行贿款来源的审查、和有无我受贿款去向的审查,重视客观证据的审查,判决我无罪,还我以清白。 一、 一审定罪的我的有罪供述口供是违法取得的 经过一审的庭审,已经可以证明我受到了严重的逼供、诱供、套供、骗供。所谓受贿金额和细节都是审讯人员引导和逼取的无中生有的事。只有叶彩娇的3万元是我爱人不知礼物中有钱误收而事后退还的,其他3笔37万是根本没有的。我的口供的虚假性,一审中已经充分展现,从审讯提单、审讯时间、椒江和青田的两次突审时间,审讯录像,都可以证明。我向台州检察长写信喊冤,招来的是押到青田看守所突审。 二、 一审证人都是被关押作证并没有一个证人到庭质证 我在一审中一再申请,我的律师一审中一再要求并书面申请,陈海阳、孙一鹏、邵英松等证人出庭质证。检察机关利用权力对他们取保候审不让他们一个人出庭。然后在法庭上利用关出来的“证言”来指控我。庭审中开示所有证言可以看出,都是反复引导才吻合的。证言都有两种说法,一审全部按我有罪角度采信。我的律师申请调取集资帐本等可以证明我无罪的证据,检察院也不提供。 三、 行贿人的钱来源无法落实 (1)陈海阳20万行贿款没有来源,根据控方证据,8家企业约定集资32万,只到位18万,有口供和记帐凭证证明了18万用于二年多搞公关的去向,有的受贿人已经被抓,去向证据确凿,根本没有20万可以送给我;我不是土地局长,18万集资款送给我一个人20万不合基本的情理;送钱的时间指控为半年中的某一天太荒唐,各人口供在地点、在场人、酒店、钱的形状没有一个细节对得上;(2)孙一鹏平时几千元都是借的,企业又没有给他出钱,也没有同意他送我钱,他也没有在工程中一分得利,他凭什么送出15万?他的15万是哪里来的?检察院查到底也查不出来源。这样的事凭关出来、吓出来的口供和“证言”就定我受贿? 四、 我“受贿款”的去向无法落实 (1) 陈海阳20万钱的去向同我被逼出的口供所称的银行存款查证无法印证,去向没有证据;我一年后买房的钱都有合法的来源庭审已经查明。(2)检察院没有查到孙一鹏的15万钱的我家收到后的去向;他们是把我家经济线索、银行存款都彻底查过的。这样两笔巨款为什么会没有着落、无影无踪? 五、 行贿受贿的事实可能性谬误百出 (1)陈海阳的20万,8家企业集资(也就是一审认定的一批证人)是在2006年9月,行贿指控、和一审判而确定我是2005年11月受贿,相差一年,完全对不上。(2)孙一鹏送15万元问题。中标工程量只有210万,企业利润最多只有20万,孙只是拿点介绍费的人,分给孙最多几万元,而且到案发时他一分也没有拿到,不可能个人为企业为这样的小工程给一个人先送出15万元;工程是中标企业做的,工程款都是企业收,孙没有实际收入,“挂靠”没有事实证据,中标企业没有同意孙挂靠,没有出一分行贿钱,没有同意和暗示孙给我送钱,工程款没有到位,利润一分没有产生,孙没有经济能力;我不是招标小组成员,不是中标的关键人物,只起个推荐作用,也不可能给我送15万;各人口供中送钱收钱的地点、在场人、钱的形状同样没有一个对得上。(3)邵英松原系镇办事处党办主任,想去工办当主任,结果去当了企业的办公室主任,职务是往下走,检察指控我把他从办事员提拔为公司办公室主任因此送2万元,同事实完全不符,“权力帮助”根本无法成立。邵英松根本没有给我送过2万元。 六、叶彩娇的3万定性受贿错误 叶送时,我不在家,我妻收烟酒时不知内有现金,发现后即打电话要叶某开车回来拿回去叶某不肯。在我被立案调查前四个月已经主动送到叶的工地退钱,拒贿事实清楚。一审认定我是为了逃避打击,这是张冠李戴。查别人的事怎么会触动我逃避打击?四个月前我怎么会知道自己会蒙此冤狱?别人出事的触动相当于中纪委通告触动一样,不是为逃避打击。这样的情节连党纪都不可能处分,刑罚岂能追究? 综上所述,我的冤情是一目了然的。我的两位辩护律师在一审的《辩护词》中已经充分指明了对本案的疑问,表达了我的冤情。请二审法庭仔细审查。四笔事实三笔情节虚假,一笔法理上不构成犯罪,我是无罪的。但是,在当前的环境下,在纪委、检察机关的这种强势公权下,法院的审判根本无法真正把好最后的事实关和法律关。一切都如原先定好的。开庭、审看录像,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起不了丝毫作用。这样的审判确实让人心寒!作为被告,我只有相信法律,用好法律赋予我的上诉权,寄希望于二审法院能够客观公正审理本案,真正查明事实,还我以清白。我请求二审公开开大庭审理本案,传陈海阳、孙一鹏、邵英松三个证人当庭对质;向检察院调取我的律师一审中已经申请调取的被检察院隐瞒的可以证明我无罪的证据,进行扎实的审理。让人们对法律还能树立一点信心。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福青 200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