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人大副主任吴福青被控受贿案检察要求补充侦查

2008-01-06 04:20:04







图一:本案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唐有凤律师在法庭上 图二:律师和助手在开庭前研究案情 图三:旁听的人民代表和群众 (图片均系法庭正式开庭前拍摄) 玉环原人大副主任吴福青 被控受贿40万受审 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 检察机关日前要求延期补充侦查    [京衡网讯.综合中国法院网等报道]2008年1月2日,黄岩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对玉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福青爱贿案的起诉"补充侦查"。法院已经同意.3日到4日,黄岩法院根据律师的要求,组织律师参加审看了检察机关对吴福青审讯的录像。律师在开庭中指出侦查机关在办案中有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现象,口供不实,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 2007年12月4日到5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台州市玉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福青受贿案,黄岩区法院组成由刑庭庭长潘跃鸣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在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下半年其在担任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党委书记和兼任玉环文旦大道绿化工程总指挥期间,先后4次总计受贿40万元人民币。辩护律师则认为三笔37万受贿事实不存在,口供和事实漏洞百出,违法获取口供证据确凿;3万元在案发前四个月已经主动拒贿退回,因此为被告作了无罪辩护。一天半的庭审质证和辩论都非常激烈,能容纳500名旁听群众的该院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台州、玉环两级人大代表二十多人旁听了审判。      今年47岁的吴福青,系原玉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台州市三届人大代表,玉环县十四届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贿犯罪,经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和玉环县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07年6月28日被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共四笔受贿:(1)2004年,玉环县某塑胶厂、玉环县某锻压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城东村购买146亩滩涂。为了使非法购买的土地纳入玉环县城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用地计划,审批办理相关权证,其中8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共同商量后,集资32余万元作为活动经费,交给玉环县某塑胶厂陈某某,由其出面疏通各方关系。2005年下半年,陈到吴福青家中,贿送给吴福青人民币20万元,吴福青予以收受。(2)2006年下半年,玉环县文旦大道绿化工程招标,孙某某“挂靠”的浙江某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参与投标,为顺利中标,孙找到兼任文旦大道绿化工程总指挥的吴福青要求予以关照,吴福青帮助推荐孙参股的企业直接入围,后该企业中标。为感谢吴福青在招标事项中的帮助,以及继续在文旦大道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和生态公墓征地等方面得到吴福青的关照,孙来到吴福青家中,贿送给吴福青人民币15万元,吴福青予以收受。(3)2006年八九月份,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工作人员邵某某为感谢吴福青将其调到玉环县城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送给吴福青人民币2万元,吴福青予以收受。(4)2005年,浙江某动力有限公司叶某某为感谢吴福青在其用地申请中的帮助,来到吴福青家中,贿送给吴福青人民币3万元,吴福青妻子翁某某予以代收。2007年二三月份,有关部门调查玉环县城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安排,吴福青和翁将此3万元赃款退给叶某某。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福青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吴福青在法庭上除承认叶某3万元系他不在家、其妻不知烟酒中有钱而收下,事后退回的事实外,否认其他三笔37万的指控事实。并当庭控告受到有关办案机关严重的违法审讯,有罪供述全系违法环境下的假供。在有关机关和检察院侦查期间,吴福青向台州市检察长、副检察长写信喊冤,说自己的该三笔受贿事实是不存在的。引起检察机关重视。事后,办案人员将吴从椒江看守所押到青田看守所突审三天,吴又承认了受贿情节。      京衡律师集团主任、杭州市十佳刑事辩护律师陈有西、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唐有凤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作了无罪辩护。律师运用控方的证据,并同时出示律师取证的七份证据,证明三笔37万指控的虚假性:   (1)陈某20万行贿款没有来源,根据控方证据,8家企业约定集资32万,只到位18万,有口供和记帐凭证证明了18万用于二年多搞公关的去向,有的受贿人已经被抓,去向证据确凿,根本没有20万可以送给吴福青;吴不是土地局长,18万集资公关款送给他一个人20万不合基本的情理;送钱的时间指控为半年中的某一天太粗放,各人口供在地点、在场人、酒店、钱的形状没有一个细节对得上;20万钱的去向同口供所称的银行存款查证无法印证,去向没有证据;8家企业集资是在2006年9月,行贿指控是2005年11月,相差一年,完全对不上。因此该笔事实完全虚假。   (2)孙某的送15万元问题。中标工程量只有210万,企业利润最多只有20万,孙只是拿点介绍费的人,分给孙最多几万元,不可能个人为企业为这样的小工程给一个人先送出15万元;工程是中标企业做的,工程款都是企业收,孙没有实际收入,“挂靠”没有事实证据,中标企业没有同意孙挂靠,没有出一分行贿钱,没有同意和暗示孙去送钱,工程款没有到位,利润一分没有产生,孙没有经济能力;吴不是招标小组成员,不是中标的关键人物,只起个推荐作用,也不可能给他送15万;检察院没有查到孙的15万钱的来源;没有查到吴家收到15万元的去向;各人口供中送钱收钱的地点、在场人、钱的形状同样没有一个对得上。律师取证证明孙的平时经济拮据,不可能个人为无股份企业出手这样大方。      (3)邵某原系镇办事处党办主任,想去工办当主任,结果去当了企业的办公室主任,职务是往下走,检察指控吴把他从办事员提拔为公司办公室主任因此送2万元,同事实完全不符,因此“权力帮助”无法成立。送钱收钱的口供系违法取得,互相矛盾没有其他旁证,不能成立。   (4)叶某的3万,送时吴不在家,其妻翁某收烟酒时不知内有现金,发现后即打电话要叶某开车回来拿回去叶某不肯。在吴被立案调查前四个月已经主动送到叶的工地退钱,拒贿事实清楚,其他的触动相当于中纪委通告触动一样,不能视为逃避打击。这样的情节连党纪都不可能处分,刑罚岂能追究?因此律师辩护认为,四笔事实三笔情节虚假,一笔法理上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福青无罪。   为让法庭查明真相,辩护律师事先书面申请台州市人大组织代表旁听审判。人大没有组织,近三十名市县两级人大代表自发参加了旁听。    律师在开庭前五天向法院申请控方的四个行贿证人出庭作证。法院通知后,没有一个证人到庭。律师指出,二个证人系检察院以行贿罪取保候审的,一个以受贿罪在押,证人不能到庭完全是控方的原因,导致重要事实无法当庭核对。同时,行贿10万以上已经构成行贿罪,应当同案起诉追究责任,现不起诉同庭对质直接导致事实无法查明。律师同时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18万开支帐本、被告无罪辩解的笔录等六种证据,但检察机关不同意调取。法庭也没有出示。   庭审结束后,旁听代表和人民群众反响强烈。认为本案疑问很大,20多名代表已经向有关方面提出了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本案的书面建议。法庭宣布,鉴于本案争议很大,将在合议后决定是否调取证据、传唤证人到庭继续审理,还是直接作出判决。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 在开庭将近一个月后,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函对本案提出补充侦查。法院同意检察院的要求.吴福青案如何了结,我们仍然需要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