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中央党校文章引起全国性反响
2007-07-19 03:30:49
。 [京衡网消息]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写的文章《中纪委新规的刑法解读:庭辩焦点问题明朗》17日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报》上发表后,因其解读新颖准确、切合实际,在全国党政机关引起高度关注。新华社《新华网》全文转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人民网、中新网、央视网、中央政法委《平安网》、新浪网、网易、腾讯等等各大官方网站和新闻网站当天和今天进行了转发,百度和google搜索转载的全国网站达580多家.充分体现了一个执业律师的职业敏感和国内法治环境下律师意见完全可能引起官方的高度注意。 下面链接的是中央电视台央视网上转载本文的网址,可以点击阅读。 http://law.cctv.com/20070718/103750.shtml 中纪委新规的刑法解读:庭辩焦点问题明朗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7月18日 11:04 来源:新华网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第394期刊文对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进行解读。文章认为,中纪委的新规总结了司法机关办案和律师辩护中的一些重要经验和教训,许多官员犯罪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在这个规定里都明朗化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以预见,这些标准也将成为刑事法中法官裁量的重要判断标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仔细地研究这些行为界限,坚持洁身自好,坚持拒腐防变、为政清廉,是非常重要的。 文章全文如下: 中纪委新规的刑法解读 □陈有西 6月8日,中共中央纪委公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作为一个辩护了许多高级官员犯罪案件的律师,我发现这个规定对于所有党员干部而言,都是一个必须认真研读的重要党纪文件。因为,许多官员犯罪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在这个规定里都明朗化了。对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权钱交易的变种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引进了很多法律化语言。 党纪和国法的最大区别,一是党纪只针对中共党员而国法约束所有公民;二是党纪的后果是党内处分而国法的后果是国家刑罚。而判断一种行为现象是合法还是非法、违纪还是合规,针对官员犯罪而言,又往往是重合的。中纪委新规的一大特色,是把市场经济环境下权钱交易的罪错界限,作了史无前例的明确界定。这实际上也是检察院法院判断一个官员罪与非罪经常在思考的一些问题,也是律师辩护的常见问题。 第一类是关于以“市场交易”掩盖受贿问题。《规定》第一条列举了三种:(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这是当前权钱交易中的灰色地带。干部通过权力谋取房源低进高出迅速致富,由于是以市场买卖的方式进行的,因此过去很难以刑法去追究。“其他交易”比如送字画连环购买让官员变现,也是很隐蔽的行贿方法。为区分市场客观存在的“低价优惠”同这种违纪犯罪的界线,中纪委对“市场价格”进行了特别解释。即不特定的人都可以低价买的价格,干部也去买的,不属于本条违纪范围。 第二类是关于权力“干股”问题。这种现象也是检察机关以前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中纪委这次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中纪委的这一规定的意义,是把“干股”的含义法定化,并对计算违约数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实,这也将是将来法院定罪量刑的基准数额。同时,对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自己又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中纪委也规定以违纪论处。 第三类是官员以出小钱请人“理财”方式收回大额回报的问题。比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这种现象由于确有“本钱”投入,获取的利益是受贿还是投资收益,过去很难区分。检察官和律师法庭上争论的焦点也往往在这里。中纪委的新规定把这一条也明确规定为违纪。 第四类是以“赌博方式送钱”的问题。由于赌博罪是轻罪,平时民间娱乐赌博往往不以犯罪追究;而行贿受贿是重罪,因此一些党政干部同请托人之间会心照不宣地进行赌博玩乐,故意输钱给公关对象官员。严重的一杆高尔夫球可以“赌输”送出几十万。这种权钱交易以往很难追究,因为双方都会坚称是赌输的而不是行贿受贿。为了界定一般赌博和“故意放水”的赌博,中纪委这次规定说: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这种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来进行判断。 第五类是“官员用权、亲友收钱”的受贿问题。官员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人安排工作,使他们不用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官员自己不直接收钱,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如成克杰受贿的很多钱行贿人是直接给他的情人的。中纪委这次还对“特定关系人”也规定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共同占有受贿财产的,也以共同违纪论处。这有点类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即不是党员干部和权力拥有者也可以一并查处。 第六类是约定先办事、后拿钱的离职干部“余权型”受贿问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这一规定的精神,最高检察院的以前解释已经明确,是一致的。 第七类是“借用”房产、汽车等掩盖受贿问题。中纪委规定:官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至于收受和借用的区分。中纪委也作了特别的鉴别标准: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还要看:(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还有一个办案中经常争论不休的问题是,受贿上交的时间界限问题。中纪委新规中说: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但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这里,“及时”成了一个关键性的情节。“触动”上交和“未触动”上交成了一个界线。但“及时”的概念仍然是模糊的。几天算“及时”?办案中发现官员收礼由于太忙或者不知情无法很快退回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主动退交”还是“触动后退交”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可以看出,上述的八个方面,其实是当前检察院反贪局办案、法院审判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的区别点。中纪委的新规总结了司法机关办案和律师辩护中的一些重要经验和教训,作了非常明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以预见,这些标准也将成为刑事法中法官裁量的重要判断标准。因此,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仔细地研究这些行为界限,坚持洁身自好,坚持拒腐防变、为政清廉,是非常重要的。 央视链接: 情妇收钱照样算官员受贿 惩治新型腐败于法有据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将十种权钱交易行为入罪。其中第七条对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作了明确。 中国铁腕治吏新图景 “刮骨疗毒”式反腐败 反腐,这个早已深入人心的话题,其终极目的,是为治吏,为端正社会风气,清洁官场氛围。中纪委“八项禁令”快速过渡为两高司法解释,再次表明中国反腐倡廉、铁腕治吏的坚定决心。 "两高"发布《意见》剑指新类型权钱交易受贿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两高”反腐新规严惩“期权寻租”的隐蔽行为 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在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人民群众对这种“期权寻租”的腐败行为深恶痛绝。 对于这种变“现货”为“期权”的隐蔽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此类行为以受贿论处。 “两高”联合发布《意见》严惩“间接受贿”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 “干股”未登记转让以实际分红计受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浙江龙游官员收受干股获利8万被认定构成受贿 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于受贿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具体界定,是当前办理腐败案件极为复杂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的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未办权属变更登记属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家人、情妇“挂名”领薪酬官员难逃受贿罪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未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认定以赌博形式受贿应区分贿赂与赌博、娱乐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犯罪时,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 遏制权钱交易 “两高”将颁布实施有关司法解释 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报纸《学习时报》第391期发表文章认为,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详细>>> 中纪委监察部研究四重点领域腐败现象和突出问题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连续召开四次座谈会,分别就土地管理、工程建设、金融、司法等重点领域存在的腐败现象和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探讨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对策。详细>>> 中纪委禁令将与司法解释衔接 违纪行为将成犯罪 据纪委系统人士透露,中纪委“八项禁令”将与即将颁布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而后者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详细>>> 中纪委八禁令出台满月 部分省市执行情况一览 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就颁布实施《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详细>>> 中纪委30天"大限"到期 严防腐败官员说小瞒大 中纪委5月29日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这份顺应党心民意、体现党中央反腐败决心的文件的发布,在全国范围掀起了新一轮反腐败风暴。详细>>> “30天大限”考验问题官员的“腐败迷信” 现在,中央纪委规定的“30天大限”已经到了最后的关口,各地有多少问题官员“主动说清楚问题”了呢?详细>>> 破解隐性腐败难题 重点监督职务"便利"(组图)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详细>>> 中国反腐形势严峻:官员腐败趋隐蔽与复杂化 中国的腐败官员们已经能够娴熟地寻找到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在这种情况下,反腐必须细致起来。详细>>> 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倒计时 是否有执法权待定 “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级别、编制和职能属性首次得以明确。”该人士表示,预防腐败局的隶属关系尚不确切,而此前热议过“与监察部合署办公、人员编制约为数十人”的建议有可能被采纳。 详细>>> 中纪委:腐败分子违纪违法出现新情况新特点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11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比较突出,查办案件的任务依然繁重,特别是近年来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反映出一些新特点。 详细>>> 吴官正: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把腐败遏制到最低程度 福利项目过多过滥 公务员隐形腐败挑战福利改革 严查“不落腰包腐败” 浙江省73名官员落马 新华视点: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权钱交易新动向:生产要素无形财产进入贿赂菜单 责编: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