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帮助律师解决执业“难题”
2007-06-25 17:20:14
新华网 2007-06-25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在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专门规定了诸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等一些新措施以帮助解决律师执业“难题”。 “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是由诉讼法规定的。修订草案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做了补充完善。”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此外,修订草案还针对现行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中,还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如对于“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修订草案又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据了解,草案这些规定与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冲突,但更加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