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执法要求严查乐清土地案

2007-03-20 03:36:55







图:乐清市七里港镇里隆村的村民土地被占\被非法买卖\被骗批等情况严重,村民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乐清国土局已经查明事实,但一直没有作出处理.新一届村委会向温州国土局提出要求查处的行政复议.市土地局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本所消息]3月15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所和里隆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温土资法[2007]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支持村民要求查处该村土地违法案件的请求,认定乐清土地局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限期作出查处决定。对违法批地问题,决定提级管辖,直接由温州市局进行处理。 。 温州土地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主文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在立案查处乐清市七里港镇里隆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违法案件中违法,撤销被申请人10月11日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 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06]第1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重新调查,对属于土地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土地违法行为或依法不予追究的应当重新答复申请人。 3、对申请人举报的关于里隆村村干部和关系户冒用拆迁户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骗批32间宅基地,因涉嫌非法批地,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案移交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 去年12月15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村委发出受理通知,正式受理了乐清市里隆村村委会要求查处该村土地被前任村干部和有关机关、企业挤占、骗批、非法买卖殆尽的严重土地违法事件。 。 里隆村位于温州大桥附近的港口位置,由于特殊的靠港的地理优势,近年经济发展导致土地资源越来越宝贵,一些不法人员利用各种权力和借口侵占该村的土地,土地成了唐僧肉,已经差不多被蚕食殆尽。但长期直接影响群众根本利益的违法情况至今没有得到处理。非法买卖土地的收入也被贪污挪用,里隆村目前的村务工作已近于瘫痪,根本无法开展。群众说,土地是我们农民的命根子,土地问题不处理好,我们已对村委失去信心,再让我们为村里做任何事我们都不愿意。村民和新换届的村委会已经三年多上访,要求土地局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承担起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保护土地资源不被非法占用和浪费,尽速对上述及其违反土地法律和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地一直查而不处。该村于是委托本所律师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交涉,终于引起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视。 。 下面是本所向浙江省国土厅发出的一份建议,引起省厅高度重视,在去年正式下文督办。在浙江省\温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本案终于进入实质性查处阶段,结果如何,本所将继续进行关注。 附: 关于建议重视里隆村土地违法案 请求进行督促查处的 律师建议书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本所接受乐清市七里港镇里隆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就其村土地被严重非法占用一事提供法律帮助和诉讼代理工作。该村群众和新一届村委就这一问题向乐清土地局和上级局反映要求查处,从2002年11月开始已经前后持续三年半。并多次进行群访。乐清土管局也进行了三次调查,但都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查处。 。 2006年5月18日,里隆村村民直接并通过本律师事务所,向乐清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关于要求乐清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作为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申请书》。同时将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厅、温州市国土局作了反映。此后,在我们的工作解释等努力下,该村没有发生上访事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我们反映的情况非常重视,向乐清国土局发出了《督促查报函》。而温州市国土局也向本所答复,已经作为信访件转办给了乐清国土局查处。乐清国土局对此案也很重视,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了为期二个多月的调查。8月28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向我们京衡律师事务所寄达了《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确认:经过他们调查,我们《律师意见书》和村民《申请书》中反映的该村土地严重违法被侵占的反映,全部属实。但遗憾的是,他们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决定。而只作为信访进行答复。 。 村民的申请事项系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处理行政行为,是一个要求行政作为的申请程序,而不是一般信访件。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没有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查处办法》依法办事。 而且没有直接给申请人进行答复。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决定。经我们同乐清土管局联系,他们告知由他们处理有难处,该村土地违法现象积累已久, 涉及到很多有权机关和人员,必须要省、市土地部门查处才可以处理好。他们已经无能为力。我们认为,乐清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的,应当严格执法,作出具体处理。光调查不处罚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在行政法上属于失职行为。现在超过法定期限仍然没有作出处理,已经构成不作为。 。 国土资源部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一条规定: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根据这些规定,乐清局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立即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查处结论。按照浙江省政府关于严格依法行政的相关要求,国家机关应当负责任地及时处理群众的要求行政作为的申请。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60日内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我们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起诉法院。 。 鉴于此,为了尽量在行政执法渠道解决问题,减少诉讼,我们已经代理村委会依法向温州市土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我们继续向贵厅反映,请求贵厅重视督促温州市局和乐清局依法查处。或者作为严重土地违法案件,直接由省厅立案查处。 特此致函,敬请重视。 附件: 一、京衡律师所《关于建议重视里隆村土地违法案尽快进行立案查处的律师建议书》(2006-5-23) 二、乐清市七里港镇里隆村村民《关于要求乐清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作为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申请书》(2006-5-18) 三、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06-8-25) 四、乐清市七里港镇里隆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复议申请书》(2006-9-25)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20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