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所夏毅律师代理海上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胜诉
2006-11-03 05:35:14
右为夏毅律师 货代公司错误申报造成原告巨额损失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本网宁波讯] 宁波海事法院今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中冠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陆海红滞箱费等损失人民币281566元及相应利息。此判决表明,一场由货代公司错误申报货物数量所引起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历时十个月、以受损方胜诉而暂时告一段落。原告陆海红聘请宁波分所夏毅律师为其代理,两被告共聘请四名律师为其代理。 . 2005年5月,原告陆海红委托被告中冠公司代办一批货物出口南非。中冠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年5月14日委托捷达公司以被告上海中土畜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向宁波北仑海关申报出口,取得出口货物报送单。经北仑海关查验,该批部分货物部分品名、数量与申报不符,其中三个货柜货物件数75633件错报成7630件,竹夹子申报成无需商检的塑料夹子,北仑海关遂查扣了上述货物。为此,被告中土畜公司和被告中冠公司书面承认系因自身过错。北仑海关以中土畜公司逃避商检,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同时误报服装数量,涉及漏缴税款13998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为由,对中土畜公司科处罚款34000元。在原告支付了上述罚款后,北仑海关于当日解除了对货物的查扣,货物于同年9月14日重新申报出口,并于9月19日装船出运。同年9月6日、28日,原告依照中冠公司指示,分别向中冠公司之货运代理人新扬船务公司支付了滞箱费、查验费等费用共计277646元。事后,原告以两被告错误申报为由,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而被拒,遂诉至宁波海事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冠公司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有效。原告将涉案货物交由中冠公司代办出运,北仑海关最终基于逃避商检、误报货物数量两项因素为由,以中土畜公司为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原告实际交付了该罚款及根据中冠公司指示支付了滞箱费等费用。有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货物清单,已构成被告中冠公司疏忽误报的优势证据,原告诉请中冠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中冠公司将责任推卸给原告且其无故意少报的动机的辩解,由于与其他证据互相矛盾,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具体的损失,法院经一一核实,最终确认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请成立,于是判决由被告中冠公司承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81566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中土畜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