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企业高管侵犯公司权益案原告胜诉
2006-10-13 05:01:09
[本网宁波讯] 由我所律师夏毅、陈有西办理的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徐利建、宁波新华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朝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经过长达9个月的审理,终于有了结果――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今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利建、被告宁波新华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4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是新公司法出台后我省地方法院的一个成功判例,同时也表明我所律师在办理疑难、复杂的公司案件已具相当的实战经验。 案情梗概:原告新华信息公司是一家专事计算机软件及网络开发等业务的科技公司。被告徐利建是"留美博士"、省人大代表,2003年3月初至次年7月, 在原告处担任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被告在负责落实宁波市交通信息网络项目后续阶段工作之际,发现有利可图,于是背着原告以当时并不存在的新华利邦信息公司与宁波交投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价款62.2万元。当原告法定代表人向徐利建询问有无此事时,徐利建矢口否认。原告认为徐利建和新华利邦信息公司行为已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74万元损失并在宁波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徐利建辩称,其并非原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到原告处指导技术系因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其行为未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因原告丧失了与交投公司的合同权益,新华利邦信息公司才与交投公司签约,故未侵犯原告的合同收益权和合同机会权;也未侵犯原告的技术秘密权和商业秘密权,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朱朝晖则称其只在原告进行短暂实习,在新华利邦信息公司与交投公司签订合同时,其人在国外。其在新华利邦信息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新华利邦信息公司侵权,与其无涉。故要求驳回诉请。被告新华利邦信息公司以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侵犯了原告权益为由,也要求驳回诉请。 通过举证、质证、认证,鄞州区人民法院确认了原告在起诉状所陈述的情况基本属实。该法院认定,被告徐利建在原告方担任总经理期间,又与他人投资兴办了另一家公司,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名称,经营与原告公司基本相同的业务,利用其是原告总经理的便利,夺取了本应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冒用原告的名义或以原告关联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所投资的公司与交投公司就相同的项目签订了合同,又利用原告公司的员工为其完成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谋取公司商业机会限制和竞业限制义务,即违反了忠实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徐利建辩称其并非原告高级管理人员,在原告丧失合同权益后新华利邦信息公司才与交投公司签约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华利邦信息公司与交投公司签约金额74万元,内容包括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应用培训和售后服务的全部业务。但后期被告新华利邦信息公司也派出了部分工作人员,并为此支付了部分工资,故法院对原告的损失不能全部支持,而予酌情赔偿,故判决赔偿40万元;被告朱朝晖在原告处工作一个月,而原告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是原告公司董事、经理亦或是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仅是新华利邦公司的股东,故被告朱朝晖的主体不适格。鄞州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