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毅律师为合同诈骗大案辩护被省高院采纳

2006-08-03 17:42:31



图:本案辩护人夏毅律师(右)和陈有西主任在另一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上. 夏毅律师为合同诈骗大案辩护被省高院采纳 被告李敏杰从有期徒刑11年减为4年 .   [本网宁波讯] 宁波江东华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合同诈骗上诉案尘埃落定,浙江省高院今日作出判决:主犯胡斌从一审的无期徒刑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该案共犯之一李敏杰被改判有期徒刑4年,而原审其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京衡宁波分所夏毅律师为李敏杰担任辩护律师,其辩护意见被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故作了大幅减轻.从刑事律师的职责而言,这是一件成功的辩护。 .   本案在当地社会影响大.骗购数十名售房者52套房屋、涉案金额达4600万元之巨.胡斌等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有:2003年5月23日,胡斌注册成立了华晨公司,胡斌系该公司实际出资人、经营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华晨公司自成立至2003年年底因经营不善发生巨额亏损。2004年6月至12月间,胡斌在明知华晨公司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决定和指使李敏杰、陈肖勇、邵毅、杨慧珍、张玲玲及其亲友,虚构身份,假扮购房者,隐瞒购房的事实真相,由华晨公司作中介与宁波建工集团公司、张圣娣、钱松康、李建新等52名售房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在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购房款后即将房屋过户至公司员工或其亲友名下,为华晨公司骗购进54套计价值人民币4600余万元的房屋。后由胡斌或其指使他人,将上述房屋中的6套出售给他人,其余房屋通过宁波海曙乐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甬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为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或从上述两家公司攻取巨额借款等。胡斌将上述套取的款项用于归还华晨公司前拖欠住房者的房款、支付购房的首付款、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房地产交易税费及公司日常开支等。至案发时,造成售房者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的房款无法收回。齐亚菊、陈肖勇、李敏杰、杨慧珍、邵毅、张玲玲明知华晨公司经济状况不好、资金紧张,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仍参与骗购房屋,其中李敏杰参与骗购造成售房者计人民币1200万元的房款无法收回。原审宁波中院分别判处华晨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胡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齐亚菊、李敏杰等人12年、11年等年限不同的刑期及数额不同的罚金。 .   胡斌、李敏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律师主要从法人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主犯还是从犯、是房产中介违规操作还是合同诈骗、房产实际损失都可以追回等法律要件上为被告作了辩护。 。 浙江省高院认定原审对各被告人定罪准确,但认为华晨公司系名为数人出资的有限公司,实为胡斌一人出资和经营,利益亦归其一人的个人公司,原判认定华晨公司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当,本案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胡斌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采纳了夏毅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敏杰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从而将李敏杰的刑期从原审11年改判为4年,罚金也从5万元改为4万元。 。 本案的辩护,体现我国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既打击犯罪,又注意量刑得当,实现了不枉不纵的法律效果。作为刑事律师,夏律师的负责精神和良好的刑法功底,维护了被告的应有权益,使其得到了准确的法律追究。并有了重新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