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温州联合广场业主集团诉讼维权案
2006-07-17 18:32:07
温州联合广场142户业主状告温州联合房产公司 本所代理系列侵权和违约诉讼 延期交房部分温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 本所代理的温州联合广场142户业主告温州联合房产公司的案件,经过本所四位律师历时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已经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仲裁。近日,温州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受理。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房产中存在系列违约和侵犯业主权益的事实,业主将分别向法院和仲裁委提出诉讼.本案是针对交房延期而进行的第一件诉讼. . 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被申请人应当在2004年8月30日前,将经竣工验收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逾期交房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还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申请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0.03%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温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 合同签订以后,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合同,支付了所有的房价款。被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匆匆忙忙赶在2004年9月30日通知申请人交房,但是商品房的立面墙体、小区配套设施尚未完工,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尚未通过,直到2005年1月19日才通过消防验收合格。 。 申请人在无奈之下接收了商品房后,房产公司又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截止2005年11月2日才可以办理产权证书,致使申请人的房产无法达到预期的使用目的,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 。 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没有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时报温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取消了原来契税优惠待遇,致使申请人增加了1.5%的契税负担。 。 温州仲裁委已经受理了业主的申请,业主已经交纳了仲裁费。仲裁庭将不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