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敢云案违法再诉律师退庭抗议法院硬判11年
2006-07-14 01:15:23
. [景宁消息]7月10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景宁检察院已经撤回的对纪敢云等被告的重新起诉。并以原合议庭对该案再次审理。 . 本所陈有西律师在庭前程序审查时间中,明确提出本案以原有事实原有证据重新起诉,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重新起诉、重新受理、重新由原合议庭重复审理本案,都是违法的。要求法院合议庭先进行立案程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法庭强行进行实体审理。被告纪敢云又提出要参加了侦查的公诉检察人员回避。法庭休庭后,又重新让检察院派人读了一遍同上次开庭相同的不予回避的决定,就象演戏一样。律师向法庭报告后,声明对违法审判不予配合,退出法庭。纪在没有律师辩护并拒绝自我辩护的情况下被继续审判。 . 11日上午,该院即口头宣判纪敢云三项罪名成立,处刑11年。其他两个自然人被告缓刑。纪敢云认为这是明显的以权压法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冤案,将依法上诉丽水中级法院。本案《第一财经日报》报导后,全国已经有一百多家媒体进行了报导。10日的庭审有近二百人参加了旁听。 。 下面是律师在法庭上就本案能否重复起诉而发表的律师意见。 关于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裁定不予受理纪敢云案违法再起诉的律师意见 (2006年7月10日星期一) 景宁县人民法院: . 首先本律师声明,出席今天的庭审是为了表示对法庭的尊重。我对今天的庭审只就本案能否再立案审理的程序问题发表律师意见,对实体审理问题,由于全案已经在6月16日审理完毕,法院已经裁定同意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案再起诉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规定的,本律师将不作任何答辩,也不会对所谓的证据进行质证。 . 本律师认为,纪敢云案已经审理结束。检察院不能再就同样事实和证据指控两次,法院应当庭裁定不予受理,当庭释放全部被告。理由如下。 . 一、本案已经审理完毕。法院已经作出了同意检察撤诉的裁定结案。5月11日到12日、16日,本所陈有西、徐宗新、高立贵三位律师为景宁县纪敢云被控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虚开发票罪进行无罪辩护。一个月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了撤诉书。其理由是“因本案事实和证据有变化”。景宁法院6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程序是不可逆的。因此,本案已经结束,应当立即释放全部被告。再关押是违法的。 . 二、撤诉只有在无罪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后的案件只能由法院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没有可以撤诉的规定。即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所说的"有罪则判,无罪则放"。但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扩大规定了检察院在法院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最高法院的解释也认可了检察院的这一权力。这为大量应当无罪判决的案件被搞成不了了之的案件、甚至滥用公诉权力违法再起诉提供了方便。但是,最高检察院对撤诉其实已经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因此,检察撤回案,都是指无法判罪的三种情形,即:一、被告不存在犯罪事实;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三、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因此,撤诉实际上意味着无罪。景宁检察院的“因本案事实和证据有变化”提出撤诉,是直接违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同意准许的裁定。”法院既然同意其撤诉,应视为是根据最高检察院的条件进行了准许。因此,本案检察院《撤诉书》一经提出、法院同意撤诉《裁定书》一经宣布送达,本案无罪结果即已经作出。 . 三、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不得再起诉。最高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第四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17条规定:“依照本法177条规定,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纪敢云案实际上是先定罪再找犯罪事实的,已经查了半年多,所有可以拿来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公安、检察院在已经结束的庭审中都已经用尽,不可能再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产生。因此,纪敢云案已经不可能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无法再起诉。两高的明确解释,地方司法机关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必须遵守。而不能变相违反。或找借口曲解规避。 . 四、检察院重新起诉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新的内容。审查检察院的重新制作的《起诉书》,全文情节没有任何新的内容,全部照抄原《起诉书》。只在原来的已经起诉过的第一节挪用公款的指控中,对31万增值部分进行了重新理解。“新的事实”,是指发现新罪。是指第一次审判中没有出现过的事实,而不是在原起诉情节中进行新的法律理解。法律理解是法官权力,在法庭上已经充分进行了控辩辩论,已经是“老的事实”,属于法律性质问题,可以由法院直接作出判决认定或者纠正,不属于撤诉、重诉范围。“新的证据”,是指证明新的犯罪的、第一次审判中没有出现的证据。由于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自然没有。检察院提交法庭的所谓新的证据,都是原来侦查中早就存在的,检察院起诉审查中弃置不用的。没有一份是新的证据。证据形成的时间都在第一次审判开庭之前。如果把原来放弃不用的证据拿出来就可以重复起诉,每个刑事案件都可以重复起诉上百遍。比如口供,检察往往不全部举证,重新起诉拿出原来就有的没有举完的口供再起诉,他永远可以起诉下去。经济犯罪如发票犯罪中有数万数十几万张发票,如果没有举完分开来用,或者重新审计计算一下,重复起诉一百次都可以。这明显是违法的,是恶意曲解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是不能允许的。 . 五、起诉书的实体变更理由也是明显错误站不住脚的。31万增值款的理解,是检察机关《起诉书》唯一的一个变化。其实,这一变化又是错误的。增值款即使是被两个被告享有,由于转制是财务完全公开的,这个增值是写进评估报告的,转制的总价款是在政府都知道这笔增值的情况下批准了最后价格的,报表真实、评估真实、审批合法。纪敢云和张正华即使享有也是合法的。这是政府主管部门明知的情况下转制中同意优惠给他们的。这同挪用公款毫无关系。检察院这种重诉理由又是违反基本的法律知识的。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其重诉的实质性理由根本不值一驳。 . 六、本案实际背景已经不允许再折腾。这个案件如果法院受理进行实体判决,程序将是直接违法的。将两面受气。只有裁定不予受理。因为不管法院怎样判,检察院都可以有抗诉权。被告也有上诉权。而一旦重新受理判决,程序违法已经是直接而明显的。无论上诉抗诉,景宁法院怎么办都会是一个错案。只有裁定不予受理,检察院对自己的撤诉行为已经没有办法,无法抗诉,此案才会彻底结束。纪敢云等才能摆脱被恶意报复长期违法关押的厄运。 . 本案已经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如果本案仍然要这样搞下去,会有更多的全国媒体会关注本案。我们律师也将直接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此案的一系列不正常现象。鉴于以上理由,本律师要求法庭结束本案审理,裁定本案的重复起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当庭释放纪敢云等被告。不要再迁就检察机关的无理的违法的做法,真正体现依法独立审判的法治精神,给景宁法院留下一个好的社会评价,确立法制的权威。 . 鉴于以上的理由,我们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对违法的重新审判拒绝配合。对所有所谓的“新证据”将不予质证。如果法院坚持进行实体审理,本律师将退出法庭不再参加。被告人纪敢云对违法审判也有拒绝质证和陈述的法律权利。请求法庭对此问题立即进行合议,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对被告人当庭释放。因为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再对他们进行羁押。 . 特此申明,请予考虑为感。 纪敢云委托辩护人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陈有西 律师 2006年7月10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