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高材生被控组织偷渡案本所将作无罪辩护

2006-07-04 04:38:21



    [京衡网讯]在国内媒体广泛报导过的《浙江“留学偷渡”第一案》的第一被告李英被控组织偷渡案,后天(2006年7月5日)将在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本所主任陈有西律师将为媒体称作“复旦女高材生”李英依法作无罪辩护。     李英供职于江苏一家合法的出国留学中介公司,为瑞安市三批学生进行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其公司资质真实、本人资格具备、出国中介合同真实有效,费用全部进入公司、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的出国护照真实、德国学校真实、录取通知书真实有效、德国使馆签证真实、学生都到达德国学校、所收的费用90%用于学生在德国的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所有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有保证出国留学并保证回国的《公证书》。李英公司只赚取每人1万到1.5万的中介费。李英个人没有私收一分钱。但由于到德国后有的学生可能有离开学校到意大利等国打工,胡志荣组织学生时确实有可以出国打工的承诺,有的学生家长事后向公安作证说他们的子女都是为了打工才出国的,因此这些行为被指控为组织偷渡犯罪。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学生有违反德国法律进行偷渡的事实,德国警方也没有任何立案查处的事实和证据。学生在德国和意大利到底是合法居留还是非法滞留没有任何证据。     本所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案情和法理,认为本案很清楚是一起客观归罪的错误指控,中介公司只要把真实的录取通知和签证办好,学生到达学校,并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管理学生在所在国的独立自主的行为。管理好学生不离校出走的责任在德国学校和德国移民局。追究中国中介机构是没有道理的。这样的办案思路对所有出国中介公司而言都是非常危险的。学生在中国出境完全合法,如果在德国越境属于所在国的法律管辖范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中国警方和中国法院无权管辖。因此,本案的指控是错误的。本所律师在公安阶段即向办案机关出具了李英无罪的《律师意见书》,当地检察院很重视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但第三次移送后,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因此,本所律师将在法庭上为李英作无罪辩护。 附一:媒体报道文章 复旦女高材生+文盲村主任犯下浙江“留学偷渡”第一案 (2005-12-16 03:54:35) 偷渡案的女主角李英至今还在瑞安看守所。她,28岁,上海人,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贸易专业。 这,被人戏谑地称为“专业对口”,但这些说法并未破坏她的自信和镇静。见到记者的时候,她说:“我不接受采访,别说我在看守所,就是被判了,我也有权拒绝接受采访。” 男主角胡志荣,瑞安一名有过6年“从政”经验的村主任。尽管他还不能把自己的名字写端正。 来自名牌大学的智力因素与乡土经验相结合之后,一种超乎寻常的结果产生了:去年以来,他们以出国留学为名,多次组织瑞安、文成、瓯海等地非法出境人员86名,涉案金额630多万元。 12月14日,这起浙江省公安厅近年来惟一挂牌督办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告破。 一个班底的形成 今年7月,有人举报说,瑞安市东岩乡水碓坑村的胡志荣以留学培训的方式组织偷渡活动,参与人员众多。经过3个月调查,瑞安警方于10月先后抓获胡志荣及其在瑞安的同伙罗国波、罗爱谦夫妇。又于11月第三次赶到上海,抓获李英。 胡志荣供认,去年上半年,几个亲戚想去意大利投靠亲戚,但出不了国,他就找到老婆做生意时结识的罗爱谦。几年前,罗爱谦与其丈夫罗国波(瑞安市统计局驻审批中心负责人)将两个孩子办到日本留学,正是由在上海开办公司、拥有较深厚人脉资源的李英出马的。去年下半年,罗国波又与李英在上海合办进出口贸易公司,两人联系更为密切。 一个由文盲村主任发起、统计局职工夫妇牵线、大学高材生操作的偷渡计划就此形成。 想偷渡,先来个英语培训 “与以往偷渡案件不同的是,这次偷渡都是以看似合法的手段进行的。”瑞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民警说。签证落地国家是德国,其实只是个幌子,这些人在德国境内逗留一段时间后,立刻奔向西欧诸国,从此消失。 去年8月,罗国波带胡志荣在上海找到李英,说温州很多人想到意大利、法国、西班牙打工,问能否办到意大利的签证,李满口答应。 10月,李英从北京某蛇头处得知有个去德国短期培训的项目,就叫胡志荣等人到瑞安物色人选。 参加短期培训的人必须有高中以上文化,李英和北京蛇头随即跑到瑞安胡志荣家中,从要出国的20多人里挑选出10人。之后,他们被带到瑞安一所职业中专,由北京蛇头进行英语和旅游知识培训,其间,又有5人加入。 培训了大约两星期,李英通过北京蛇头约好去上海签证,这15人于去年12月14日出国。在德国某学校约半个月后,均被他们在国外的亲属或朋友接到意大利等国。 警方称,因为是以出国留学的名义,需要学历方面的要求,但是偷渡的有些人员因没有高中毕业证书,李英就帮他们造假。“他们的组织十分精密,除了对偷渡人员进行筛选,签证前还要开一次特殊会议。”会上,李英和北京蛇头教偷渡者如何答复签证官的提问:要把自己说成是家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好,在国外没亲戚朋友,初中毕业的一定要说成是高中毕业的,绝不能说是想去国外打工而是去读书。 偷渡价码:最高13.5万元 尽管胡志荣说,自己只是给别人帮忙的,可他无法否认,这种帮忙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从警方掌握的材料看,每个偷渡人员到达目的地国家后,支付费用从11.5万元到13.5万元不等。胡志荣等人每介绍一人给李英等,只要上交10万元左右后,即可拿到2万元到3.5万元。 据称,胡志荣共介绍了40人(不包括第三批),其中“赚取”的中介费就高达60多万元。而李英和她的“上家”赚取的非法利润更为可观。据李英供认,他们组织一个人到德国的基本费用是5万元左右。以此来算,除去给北京的上家,单是成功偷渡的48人,已经让李英的口袋里塞进上百万元了。 警方昨天下午透露,这起偷渡案目前已抓获5名嫌疑人,另有4名嫌疑人仍在追捕中。 (通讯员夏秋华都市快报驻温州记者李向阳 都市快报) 附二 辩方将向法庭出示的无罪证据 李英被控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辩方证据目录 及证明要点说明 第一组 关于李英供职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性 证据一 江苏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证明: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 证据二 教育部颁发的江苏公司自费出国中介资格证书 证明:有国家教育部的自费出国中介资格认证 第二组 关于李英本人出国留学中介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证据三 江苏公司聘用李英的目标管理责任书(04.9.10) 证明:李英是正式被有资质的出国中介机构聘用的部门经理,其出国中介行为是合法的公司职务行为。 证据四 江苏公司聘用李英的目标管理责任书(05.9.10) 证明:李英是正式被有资质的出国中介机构聘用的部门经理,其出国中介行为是合法的公司职务行为。 证据五 李英自费出国留学资格结业证书 证明:李英具备出国留学中介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组 关于德国留学学校的真实性和接收中国学生留学的资格 证据六 班尼迪克商学院的中国招生宣传资料原件(英文) 证明:学校的真实性和短期培训长期培训的资格 证据七 班尼迪克德国学校的中国招生宣传资料原件(英文) 证明:学校的真实性和短期培训长期培训的资格 证据八 班尼迪克学校德国慕尼黑工商会职业培训项目 的中国招生宣传资料原件(中文) 证明:学校的真实性和短期培训长期培训的资格 职业培训对学生学历背景没有要求,只要在中国参加该校的学前3-6个月的语言培训即可 证据九 中国驻德国大使馆教育处给班尼迪克学校官方证明(中文) 中国驻德国大使馆教育处给班尼迪克学校官方证明(德文) 证明:1、该校到中国招生2002年即经过中国官方的认可; 2、该校系真实的经过德国官方注册的私立教育机构 3、该证明对学生指明是语言、商务和计算机培训,没有文凭的限制。读好后才可以参加德国的职业技术学院的入学考试,相当于我国的职业学院考试前期培训。 证据十 班迪尼克学校中国招生《代理手册》(中文) 证明:1、班迪尼克学校在中国招生完全按照规范的出国留学进行。培训目的是到德国留学而不是帮助偷渡; 2、招生对象是职业培训人员,培训结束才有可能参加考取德国的职业学院,或者掌握一门职业技能回国工作;入学前对中国学生的文凭没有明确要求;不同于去读本科和硕士。 3、对学生的收费事先明示,都是学费和生活费,明码标价,根本不是偷渡案中必然有的暴利代价。 证据十一 洪呈忠的证言、身份证 证明:1、班迪尼克学校在中国招生的合法性、真实性 2、李英是真实在进行出国留学中介,对学生偷渡的可能性是排斥的事先防范的 3、所有出国学生都到达了德国学校,参加了开学典礼和就读,当地报纸都有报导 4、学校防止学生请假不归,扣住护照进行防范,曾引起学生不满。对擅自出走的人由德国移民局管理。学校有请假制度管理。说明学校是一直防范的。 第四组 本案对出国人员培训的目的是留学培训而非偷渡培训 证据十二 培训教材:学生问卷 证明:谯书对出国人员的针对性调查和培训是按照德国学校的留学要求目的进行的。培训内容同偷渡无关,同读书留学直接相关 证据十三 培训教材:中英文对话教材(控方证据中也有此件) 证明:谯书对出国人员的口语培训也是按照德国学校的留学要求目的进行的。培训内容同偷渡无关,同读书留学直接相关 第四组 李英对本案出国人员可能出走采取的防范措施 证据十四 江苏公司同出国人员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证明:1、李英进行的所有出国中介行为,都有公司合同,都是公司职务行为 2、出国的性质,合同双方有明确约定是出国留学 3、中介费用,按行业一贯标准,没有提高,同其他证据可以一起证明李英个人没有多收一分截留一分 4、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偷渡和有非法移民劣迹 5、合同明确约定中介合同甲方义务到乙方获得德国学校通知和官方签证后即终止,中介服务约定完成。其后的行为同中介公司无关。 6、《特别告知》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国人员已经完全阅读了解并接受。 证据十五 江苏公司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特别告知》 证明:1、李英供职的公司在所有出国中介合同中将该《告知》作为合同内容附在一起,要求出国人员仔细阅读并遵守,这是直接的事先的证据,是事后各被告和证人的口供说法无法推翻的。 2、该〈告知〉中明确要求出国留学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责任自负; 3、〈告知〉第7条明确指明,申请人是自费出国留学的目的。出国后要自觉遵守前往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 4、这些告知附在合同中,每个出国留学人员都有亲笔签字同意。 证据十六 瑞安市公证处的出国留学人员父母的《声明书》、《经济担保书》和《公证书》、中国外交部的公证有效的证明书 证明:1、学生父母都以法定方式承诺,子女出国目的是到德国留学;并保证其有能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2、这种承诺是在公证员的面前所作的法定方式的承诺,是事后的同一个人的口供无法推翻的。李英没有必要去审查他们心里的真正想法和动机,事实上也没有这个权力和义务去审查。 3、这种公证是中国外交部认可其效力的。任何事后的这些父母的相反证言都不能同这样的证据效力相抗衡。 证据十七 出国留学人员的亲笔《保证书》 证明:1、对三批学生,李英和谯书都进行了明确的对可能出走的防范,他们对学生出走不归主观上排斥、行动上防止、形式上有书面的保证。 2、保证的内容是按期回国、申请所有资料真实,否则后果自负。 证据十八 所有学生的德国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德国政府同意入境的签证,德国学校的学费通知和收据 证明:1、留学行为是真实的。学校真实、录取真实、护照真实、签证真实、收费真实。没有任何违反中国出入境法律规范的行为。 2、中介公司和中介人李英的责任是做到这些义务,就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认为她审查不严有责任,那么中国海关、中国公安发护照的机关、德国使馆、中国外交认证机构、到中国招生的留学认可部门责任更大。 3、中介公司的行为,不能对学生出国到学校以后的任何行为负责。 证据十九 委托洪呈忠统一领取护照的出国学生的委托书 证明:1、为防止学生擅自出走,李英和谯书由德国学校的中国代表洪呈忠对学生的护照进行统一领取统一保管 2、洪呈忠是德国学校的中国代表。如果目的是偷渡,护照让学校收去不是自找麻烦吗?证明了出国的目的和实际要求都是准时到达德国学校。 3、至少证明李英等人对学生的出走是排斥的而不是支持的共谋的,是防止的而不是帮助的。 证据二十 第一、第二批出国留学人员的往返机票存根(取证自上海康宇航空服务公司票房) 证明:所有出国人员,李英都为他们订了往返机票,必须回国。如果是偷渡,根本不必化这笔回程冤枉钱。说明对学生是明确要求其按期回国的。 证据二十一 学生到达德国班尼迪克学校的实况录像光盘(实物) 证明:1、德国学校真实,培训入学真实 2、第二批学生确实到了德国学校并入学 3、学生同家长通话都告诉父母已经在德国的学校了 4、李英为防止学生不到校出走,该次延伸服务一直送学生到德国学校,并亲自查看学生学习场所和住宿房间 5、陪同出国的有德方校长、老师、德方中国代表、李英。这样的行动怎么会是“偷渡”? 第五组 关于胡志荣是否明知留学要求 以及收取的是合法费用还是偷渡牟利的证据 证据二十二 胡志荣亲笔签字阅读过的《关于推荐学生赴德国留学的操作说明》(原件) 证明:1、不论胡志荣向公安机关如何交代,其事先向李英签字承诺的这份声明自愿遵守的承诺,明确必须推荐学生留学,要遵守德国政府和学校的招收中国留学生的要求。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活动,否则后果自负。胡亲笔签字承诺。证明其向公安的交代是推卸责任把责任推到李英头上。这个书面证据的效力高于事后的口供。 2、学生的费用共11项总计122000元人民币。都是用于正规的学生出国留学的费用,没有任何偷渡的利润。其他胡志荣多收的同李英无关,因为李英公司收的费用确实限于这一些,由公司入帐,并有发票。 证据二十三 江苏公司的收款发票 (控方证据同有,不全部出示) 证明:1、李英的所有收入都是公司收入,没有个人一分非法所得。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2、收费没有超过正常的留学中介收费的标准。 3、收人都入帐,是正规的出国留学中介行为。 证据二十四 李英汇给谯书帐户的学生学费和生活费汇票存根 证明:1、李英的收到的费用,由谯书支付给德国学校。同公安查明的《起诉意见书》金额基本相符。 2、李英没有截留一分私人好处。 3、绝大部分收取的费用到了德国学校,同惯常的偷渡由蛇头大部获利完全不相符。不符合暴利驱使偷渡的基本特征。 证据二十五 江苏公司同李英的费用结算单 证明:李英得到的实际报酬是作为一个部门承包经理的合法的、正常的收入,没有组织偷渡的一分非法收入。指控她组织偷渡是完全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