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纠正绍兴中院千万大案错判
2006-06-27 01:57:35
图: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本所主任陈有西、副主任任一民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广场 。 [京衡网讯]历时四年,总价值达1000余万(132万美元)的国内信用证纠纷,几经波折、几次中止,绍兴市中级法院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作出了错误判决。绍兴农行对自己同意承兑的四单信用证可以不用支付。案经本所律师依法代理和坚持抗辩,终于胜诉。浙江省高级法院近日对其中三案作出终审判决(另一案同样性质另一合议庭待判),撤销原审驳回请求的判决,改判绍兴农业银行要向原告支付。 。 本案历时四年,本所主任陈有西律师承担了一审的代理,副主任任一民律师承担了二审的代理。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原告从中国银行转让债权给信达资产公司,信达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文华公司,但各债权人原告一直对本所律师非常信任,都委托本所进行坚持不懈的代理努力,保持了办案的继承性和思路的连贯性,为本案历时四年终于公正结案起了关键作用。 附一: 浙江高院的判决主文如下: 。 综上,文华公司(注:中国银行在一审诉讼败诉后已经将债权转让给文华公司,故原告变更)上诉提出,绍兴农行的开证行为并非优利高公司欺诈所致、绍兴农行未受害、担保人皋埠热电厂未受骗、本案也不存在国家利益受损事实的理由成立,其要求绍兴农行向其支付美元33392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判决如下: 。 一、撤销绍兴市中级法院(2002)绍中经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 二、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市分行于判决送达10天内向文华公司支付333920美元及自1999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日止的利息。 。 三、诉讼费全部由绍兴农行承担。 本案详情和代理词见本网站<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