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明日播出嘉兴“宝玉案”
2006-06-04 22:19:31
图一:“宝玉案”嘉兴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合议庭 图二:“宝玉案”原告代理人陈有西律师 图三: 讼争之“宝玉”重一点五公斤的“福如东海”“玉山子” 。 [京衡网讯]中央电视台第一套《今日说法》明天(6月5日)中午12时40分将播出嘉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的“宝玉案”相关新闻和法制报道。关于本案详情请参阅本网站相关报道。 . [京衡网讯]嘉兴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宝玉案”后,各界对本案折射出的法律问题非常很兴趣,也很关心本案的下步走向。本所主任陈有西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和嘉兴日报记者的采访,谈了相关的法律问题。现将访谈记录发表,供各界了解。 被采访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律师 陈有西 采访人: 中央电视台 记者 . 嘉兴日报 记者 问: 返还白玉“玉山子”一案,嘉兴中院现已一审判决。我们对本案极其关注,现特列如下采访提要,盼望能得到原告代理律师回应,谢谢! 1、从法院一审判决来看,黄有根缺席,对原告似有不利,下一步,原告方会否请黄有根出庭作证? 陈有西:法院对一审证据的认定方式是有问题的。黄有根不出庭,但有其亲笔证言和1964年当时的调查查明。如果当时即查明是黄有根的玉,则被处分人就不可能会涉及到李加良。同时,现有的证据链可以印证玉是李加良处查获的,查处经办人已经当庭作证,已经可以认定。法院作出这样的证据认定,是另有原因。二审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我们会视情决定。 2、一审判决认为“凭现有证据,尚不足认定李加良对玉山子享有所有权”,原告对此如何评价?下一步会否提出新的证据? 陈有西: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原告对该玉的所有权。被告工商局在一系列复查答复和递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已经承认了本玉的权利人是李加良,只是认为有权没收,或者说已过时效可以不还。只是现在经过法院审理,知道这些理由已经无法成立,才由其律师找出这么一个根本违背事实的理由。法院居然采纳。这不是实事求是的审判方法。因为连嘉善的普通群众和干部都会作出真相的判断。法院开庭很扎实,证人已经出庭,其实已经完全查明了真相。玉是李加良处查获的。由于原告本人已经去世,要原告作证是不可能的。但当时的经办人大多还活着,真相是不难查明的。 3、法院认定“工商局将查获的玉山子交给嘉善县查抄文物图书清理组处理,只是对玉山子的一种处理方法”,原告对此怎样评价?原告是否仍坚持“是工商局行政行为的延续”? 陈有西:本案物权现在被民事主体博物馆占有,很清楚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只能打民事官司。被告工商局没有作出终局行政行为,而是把非法占有的玉非法地交给了博物馆去持有,因此是民事侵权的前置环节,很清楚是民事侵权的共同行为人。没有它的侵权,博物馆不可能侵权。光告博物馆,他不会输,他会说是政府交他管的,是合法的。因此。必须把共同侵权人工商局一起告。工商局的当年的处理方法是违法的、没有作出没收结论的。因此我们将其列为民事共同被告是完全符合民法的侵权理论的。政府也可以成为民事被告,告政府的并不都是行政官司。象政府造办公楼拖欠工程款,他当被告就是民事被告。本案一开始是行政行为,由于工商局没有完成行政行为就把公民财产非法转让他人持有,就是民事上的共同侵权行为。 4、法院认定对工商局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畴,那么,在上诉中,原告是否将对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 陈有西:鉴于以上的理由,本案很清楚是民事案件。把工商局列为民事侵权的共同被告没有错。我们不会去起诉行政官司。因为,当时我国没有《行政诉讼法》,这种行为按政策办。而我国有法后,被告现在没有新的行政行为。因此我们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告他们,因此行政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信访答复不是一种影响公民实体权利的行政行为。而民事侵权,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都可以告。本案从浙江省工商局信访最后答复的2006年1月,原告已经确知被告不会归还该玉,确切知道物权被损害。从该日起二年,原告都有诉权。因此嘉兴中级法院受理这件42年前的案件,是依法办事的,是合法的。 5、一审法院认定,博物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需返还玉山子。上诉中,原告是否仍将博物馆列为被告?为什么? 陈有西: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这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明确规定的。博物馆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莫名其妙地占有这一珍贵的民间财产。这很清楚属于无因占有他人财产。如果工商局当年没收了这一财产,依政策交给他们管理,那么它是有合法依据的。但现在工商局根本没有任何合法的行为。此物从未被没收过。只是“逾期待处”,“待处”的42年中,无论政府还是博物馆,都只是“暂管”。“暂管”到现在,我国已经有了严格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律,法院审理本案,就要按现在的法律确定权利。返还被非法占有的公民合法财产。因此,此案博物馆毫无疑问是被告。 6、有无其他希望补充说明的? 陈有西:任何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的有力武器,都是法律。但由于我国有过土改、反右、文革等特定的历史时期,处理公民财产权大量的是靠政策,靠权力。政府说了算,没有相应的给公民的救济权和法律权利。在非正常的年代,公检法被砸烂,司法是失效的。很多以公权力出面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留下了大量的遗留问题。有的时过境迁都没有办法了。本案是一个特例,因为有一个行政处理一直拖了42年没有结论的问题。所以这个“死案”能够打活,是我们分析了大量法律要件后才成功的。中国终于走向了有法可依的时代,中央已经明确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不是口号。法律是活的,要靠法院的司法活动、活的案例,让人民知道中国是真正的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了。本案本来是人民法院树立法制权威、以法制的眼光正视历史问题、审查非正常年代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犯的极好案例,但很遗憾我们的法院还没有这样的勇气。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并不是真正在证据上有什么问题,而是法院不愿意、或者说不敢介入这历史领域的老帐。但不管如何,法院还是保护了原告的诉权和继承权、保护了时效。我们已经把一个“死案打活”,下一步我们一定要争取把“活案打赢”。以实际案例检验和证明我们中国法制的进步和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