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为景宁县纪敢云大案作无罪辩护
2006-05-14 04:38:12
图一:本所派出四位律师和律师助理为纪敢云及其企业进行依法辩护。左起:高立贵律师、徐宗新律师、陈有西律师、罗益群律师助理 图二:徐宗新律师在法庭上(开庭之前摄影) 图三:景宁法院广场上的旁听群众 。 [京衡网讯]景宁县纪敢云向中央领导反映景宁国家专项供水资金3000余万被非法套用、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温家宝总理批示关注此事。但不久他被县里开大会点名为重大经济犯罪分子,随后被以贪污罪拘留,以虚开发票罪逮捕。5月11日到12日,纪被控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虚开发票三个罪名,在景宁法院公开审理。本所在对全部指控事实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认为本案是个领导定调的错案,纪敢云根本没有犯罪。遂派出资深刑事律师陈有西、徐宗新、高立贵为纪及其企业进行无罪辩护。律师当庭要求本案提交其他法院审理,未被法院准许。二天的庭审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5月16日,法庭将继续开庭审理本案,并将进行法庭辩论。 附:《浙江工人报》: 景宁水荒之忧催生上善之举股权之争引发百姓新忧 娄佳华 再有一个月,总投资3000余万元的景宁县第二自来水厂一期项目将迎来竣工验收。按照其立项设计,建成后日供水量将达到2万吨,备受缺水困扰问题的景宁县城百姓用水难问题将迎刃而解。然而,这个项目与上游电站的600万元国资股权之争,让这里的百姓再次为建成后的水厂供水能力产生了无尽担忧。 以电补水解水荒 有着“中国小水电之乡”称号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却长期饱受水荒困扰。 景宁县现有自来水厂建于1986年,日供水能力为1万吨。随着近年来人口集聚,供水矛盾日益突出。“高峰时,每天光县城鹤溪镇缺水量达到1.2万吨,一般用水季节,每天缺水量也达4000余吨。”县节水办主任纪敢云介绍说。 让城乡百姓能够免受缺水之困,成了历届景宁县委县政府必须关注的问题。 早在1995年,景宁县就依托各方力量对建设水厂进行规划并展开了论证。2003年10月27日,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景宁县第二水厂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了正式批复。根据批复,景宁县这个新建的水厂日供水规模为4万吨,首期建设(即今年10月份完工的项目)规模为2万吨/日。该工程受到了国家的有力支持,被列为国债项目。 由于第二水厂建设为跨流域取水项目,贯通两条流域之间将有一个巨大的涵洞被开出,在名叫三枝树和张春的两个取水点,水源足、落差高,利用这样的高水头落差发电,再以发电尾水供水,以电补水,一水多用,无疑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弥补自来水厂建设资金的不足。“如果不建电站,单独为水厂而开凿的涵洞和修建的水库,将增加投资5000余万元。”有关部门负责人如是介绍。 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景宁县畲族自治县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很快与县建设局(两个水厂的上属单位)达成了三枝树和张春水电站的投资开发协议。 股权之争起风波 采访时,笔者拿到了一份由景宁县畲族自治县建设局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签订于2001年1月18日的工程投资协议。协议载明,电站设计总装机17600千瓦,其中三枝树电站装机12600千瓦,张春电站装机5000千瓦,项目总投资1.79亿元,由恒发公司负责投资,景宁县政府补助该公司建设资金1250万元,作为第二水厂永远无偿用水的补偿。 其后的2月20日,两家单位再度签订一纸补充协议,除了就工程进度、资金投放等问题作出细化外,在协议第五条中,明确载明,“恒发公司认定建设局股份600万元,融资配额给予优惠处理,与恒发公司的股东享受同等待遇。为理顺供水发电关系,建设局派员为恒发公司董事会成员。” 然而,就在自来水厂即将建成投产时,恒发公司对协议所载明的600万股份予以了否认。恒发公司的依据是,2004年2月18日,由县政府组织的一次专题会议上,就电站和水厂建设及政策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当时,与会的建设、水利、国土等部门响应政府号召,将三枝树电站和张春水电站所留股份让股于民,由于电站政策处理有关的乡镇和村按自愿原则参股,政府部门自愿退出。 但县自来水公司显然对此产生了异议。该公司经理叶根尧认为,那次协调会上所说的股份与协议中的股份完全是两码事。协调会上所说的股份,只是退出了政府部门的认购份额。而补充协议中所载明的股份,则是1250万元补偿款中所含有的国资股份。如果这部分股权得不到确认,必将造成巨额国资流失。 采访时,叶根尧出示了由县审计局出具于2004年10月22日的一份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中第五条明确显示,“我县政府已经通过县自来水公司支付给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引水工程款800万元,但甲方(指自来水公司)的股份却至今未得到落实。建议县自来水公司尽快与恒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取得国有资金投资产权证明。”建设程序有欠缺1250万元巨款性质到底是拨付还是国资入股?两家单位的股权之争,在当地引起了不少的震动。尝尽水荒之苦的鹤溪镇鹤溪村等8个村(居委会)多次以联名信的形式加盖公章,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他们认为,恒发公司在获取了巨额国有资金并享受了公益项目许多配套优惠政策的同时,却并不能保证项目建设的公正性,这不由得不让人为其日后的供水能力产生担忧。 村民们向笔者提供了一份恒发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这份决议明确表示,公司其他股东不参与三枝树与张春两电站项目的投资,而由实际投资人以恒发公司名义投资建设。而在此前不久,由恒发公司向景宁县政府递交的请求投资报告中,该公司则是以国有电力部门控股企业身份出现的。与此同时,经当地检察院调查发现,当时代表城建局与恒发公司签订协议的时任县建设局主要领导,在该项目中个人参有股份。 恒发公司是如何取得这个项目的呢?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表示,仅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还不能够明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当时的水厂建设发起单位是县节水办。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至少在程序上有所欠缺;其次,为了防止滋生腐败,国务院曾三令五申,严禁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及私自入股,因此,在该项目中以个人身份参股的党政机关干部首先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如果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入的“干股”,那么属于受贿行为! 笔者为此特地找到恒发公司负责人苏绍俊。苏承认时任县建设局一位主要领导是参与了少量股份,但这并不会对工程建设本身产生什么影响,因为干部参股搞电站开发,在当地并不鲜见。苏认为,当时县节水办是参与了前期论证,但这些论证发生的费用,最终在恒发公司拿到项目后超额补给了。至于为什么没有进行招投标,苏绍俊坦承,确实有一些欠缺,但也符合地方上的操作惯例。当时,他们是因为政府再三动员,才接下这个项目的。至于公司的身份问题,苏认为,这与工程建设本身没有关联,只是出于股东之间利益的自愿考虑罢了。 直到笔者发稿时,这场争执仍在进行当中。与此同时,当地群众还就建成后的水厂水资源与生活饮用水管理问题、供水与发电调度问题、电站业主如何确保供水等诸多问题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国家花了巨资投入的公益项目,这些问题本应在酝酿之初就该给出答案。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附:景宁县《畲乡报》:我县召开领导干部会议 2005-10-25 10月19日下午,全县领导干部会议在县政府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报了原县自来水厂厂长纪敢云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县委书记武昌、县长雷萍讲话,县委副书记郑耀汉主持会议。县四大班子领导,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乡镇、县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过副县以上实职的离退休干部参加了会议。 武昌在讲话中指出,原自来水厂厂长纪敢云案件的立案查办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也得到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充分肯定和积极拥护。在该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政法部门顶住了压力,排除了干扰,克服了重重困难,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依法办案,不到一个月时间,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就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检察、公安干警这种敢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值得充分肯定。县委县政府相信司法机关会把这起经济犯罪案件依法彻查清楚,给全县人民一个实事求是的、满意的答案。 武昌强调指出,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占和剥夺,今后,我们要强化国有资产有效管理,切实提高监管营运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武昌强调,每位干部要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珍惜党的培养,珍惜自己的家庭,不要被金钱诱惑,沦为金钱的奴隶。与本案有牵涉的人要积极主动地向组织交待,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要通过各种方式敦促当事人投案自首,尽早讲清问题,争取从轻处理。 武昌强调,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市委也即将召开第二次党代会,我们要学习五中全会提出的路线方针,牢牢把握发展经济这个主题,抓住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大好机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营造经济发展氛围,实现景宁的跨越式发展。 雷萍强调,一要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力度;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管理;三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 会上,县委常委、公安局长陈建敏和县检察院检察长潘志强分别通报了该案案情和案件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景宁检察院网站:我院立案查处四起经济犯罪案件 近日,原县节水办主任纪敢云、原房管处主任张正华、鹤溪信用社主任纪景云、县自来水公司会计叶林萍等4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我院立案侦查。 犯罪嫌疑人纪敢云,男,53岁,任县节水办主任,9月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现在逃。 犯罪嫌疑人张正华,男,53岁,原县建设局房管处主任,9月29日因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9月3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纪景云,男,49岁,鹤溪信用社主任,9月29日因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月日被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叶林萍,女,岁,县自来水公司会计,9月29日因挪用公款罪被立案侦查,月日被刑事拘留。 1998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张正华获悉原县木材公司液化气站因资不抵债而被法院拍卖,为了将来能独占景宁县的液化气市场,张正华与纪敢云等人决定以80万元价格将县木材公司液化站买下,于是由嫌疑人纪景云操作,以自来水厂下属企业县液化气总站名义,用县万顺水电安装公司(也是自来水厂下属企业)60万元存单及县液化气总站房产作抵押,于1998年4月8日向县信用联社城西分社贷款80万元用于收购县木材公司液化气站,此后县液化气总站被改制,更名为实达公司,纪敢云、张正华成为该公司的主要股东。 经查证,纪敢云在任县自来水厂厂长、县节水办主任期间还涉嫌贪污犯罪。现此案在进一步侦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