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涛律师代理蓓蒙商标上诉案获得成功

2006-04-01 18:28:26



展我所巾帼律师风采 扬我所知识产权业务强势 丁涛律师代理蓓蒙商标上诉案获得成功 代理意见被法院充分采纳败诉案获得改判 [京衡网消息]上海培蒙服饰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蓓蒙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二审终审判决下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做出了关键部分撤销和改判。我所丁涛律师在二审中介入,担任上诉人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蓓蒙服饰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经过丁涛律师专业细致的代理工作,该案件成功落下帷幕。 上海培蒙服饰有限公司在一审起诉时称,被告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蓓蒙服饰有限公司在服装商品上使用的“倍蒙”、“BEIMENG”商标分别与其注册商标“培蒙”、“peimeng”构成近似,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倍蒙”、“蓓蒙”字号与原告的“培蒙”注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足以造成混淆,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判定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蓓蒙服饰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判令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一审中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蓓蒙服饰有限公司彻底败诉。 二审中,丁涛律师仔细地分析案件事实,整理该案件法律适用的关键点,经过我所知识产权部律师共同的讨论,确定从两个方面进行代理观点的建立,在商标侵权方面,重点从商标近似的比对原则和比对方式方法上论述不构成近似,该观点最终被二审法院部分采纳,撤销了一审对“BEIMENG”和“peimeng”构成近似的认定,但维持了一审对“倍蒙”和“培蒙”的近似侵权判决。在不正当竞争侵权方面,强调提出,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要考虑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企业字号的近似程度等其他要素。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丁涛律师的代理观点,撤销了一审对不正当竞争的侵权判决。并且,二审判决在对一审上述变更和撤销的基础上同时变更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10万元。 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原本不抱有什么希望的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和上海蓓蒙服饰有限公司非常满意,同时高度赞扬丁涛律师的代理工作,并对我所知识产权业务水平进行了充分肯定。 本案中,丁涛律师细致深入地分析案件事实,抓住案件法律适用的关键点,提出了非常专业并对本案意义重大的代理观点,并最终被法官接受。丁涛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不仅获得委托人的高度赞扬,而且充分展示了我所巾帼律师的风采,体现了我所知识产权业务的专业强势。( 本所知识产权部 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