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另开公司截取软件成果和订单合同案在宁波鄞州法院开庭审理
2006-03-03 23:57:22
图:本案代理人陈有西律师、夏毅律师 、 [本所宁波讯]2006年3月2日上午,宁波鄞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状告徐某等人侵犯公司权益案。这是一件涉及公司软件成果和软件定购合同的新颖案件。京衡宁波分所律师夏毅主办本案,本所主任陈有西参加了出庭代理。 、 原告新华公司诉状中所述的基本事实是,徐在被聘用为新华公司总经理并实际管理新华公司、主管宁波交通投资公司的“交通信息管理软件”期间,利用公司对他的信任和技术特长,拿着公司的工资,利用参与原告公司核心技术开发的过程,进行鹊巢鸠占,一边名义上为新华公司提供帮助管理公司并参加技术开发,一边非法注册自己的同样经营范围的“新华利邦”公司进行移花接木,在技术开发即将完成之际,突然釜底抽薪把订单截到自己的公司进行经营,获取了新华公司的72万的巨额订单,使新华公司前功尽弃,获取了非法的暴利。 、 三被告的代理人否认侵权。徐的代理人不承认徐曾经是原告的总经理。认为开发成果不是原告的。徐获得交通投资公司的合同是合法的。原告则举出了徐实际审批工资单、请假单的大量证据,以及期间进行合同投标并中标后进行了大量开发的事实。并举证证明徐参加并主管了该软件成果的开发。 、 庭审进行到中午休庭,原告举证基本结束,被告尚未举证。法庭决定本案择期继续开庭。 、 本案从总体性质上讲,是损害公司权益案件,从具体特征来讲,是一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恶意侵权。 在民事上属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公司经营权行为,进行了不正当竞争的侵权。在信息社会的环境下,高科技人员的跳槽和技术成果保护正在成为一种新特征的企业问题。如何从法律上规范这类行为很有探索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