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储户告银行违反安保义务胜诉案生效

2005-10-24 20:52:29

2005年10月24日,本所孔夏雨律师收到宁波中级法院(2005)甬民一终字第871号民事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定因交通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未付上诉费,作自动撤诉处理。余姚法院(2005)余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生效。 2004年6月3日下午4时,住余姚的虞田强、吕奇峰至余姚交通银行办理储蓄业务。但因银行未尽安保义务,两人遭致不明身份的5歹徒刀砍。事后,经鉴定,虞田强伤势为8级、10级、4级;吕为9级。但银行赔付两人损失。 2005年4月,两人委托本所孔夏雨律师、朱谟律师助理办理本案。经研究及调查取证后,代理律师在5月10日代当事人向余姚法院起诉。 2005年6月21日,余姚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因案情重大,浙江又属受理,故当日庭审吸引了当地数十人大代表旁听。(当日庭审情况,国内门户网站搜狐、雅虎、新华、新浪等均予以了报道) 经余姚法院审委会讨论,2005年8月12日,余姚法院公开宣判了本案。以(2005)余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交通银行违反安保义务,判决银行赔偿当事人45000余元。 2005年8月29日,银行以已尽安保义务,应先刑后民为由向宁波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之后,因其未交上诉费,宁波中院遂作出银行自动撤诉的裁定。 (撰稿人 孔夏雨)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