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法院受理瑞安杨家桥集团诉讼案

2005-10-24 04:28:07

. [本所10月23日讯]本所代理的瑞安市杨家桥100多户旧村改造户状告瑞安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村村委会严重侵占短少补偿面积一案,经过本所四位律师二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和法律论证,于本月提起了起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本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近日通知本所,已经正式受理立案. . 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是: 2003年12月30日,瑞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下发《关于向瑞安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将合计3.1727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被告瑞安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实施杨家桥村旧村改扩建工程。其中3.0647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省政府批准,于2001年度整理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其中耕地1.356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7086公顷)。土地批复中明确:“其中:安置用房45000平方米。(旧村村民安置住宅及辅助用房43970平方米,商业用房1030平方米)”。这一事实原告是在委托律师调查后于起诉前得知。 根据《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67条规定:“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土地经征为国有后按本办法执行。”原告等杨家桥村村民是该批次用地中1.708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原有房产均在该地块上,是本案的被拆迁安置人。 2003年3月20日,两被告共同隐瞒批复规划真相,没有经原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擅自签订《联建开发协议书》,双方约定:第二被告村委会将开发土地(指旧村部分)拆除完毕后交付给第一被告,被告负责开发建设旧村项目,竣工后无偿返还给第三人店面及商住套房总计建筑为30400平方米作为村民安置房。事后,经原告自行调查和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后获知,瑞安市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瑞新管[2003]112号文件及瑞安市发展计划局瑞计基[2003]557号文件规定:该项目旧村村民安置住宅面积为45000平方米。第一被告违反规划批复,侵占了应该安置给村民所有的14600平方米安置房。严重侵吞了原告的共有财产,财产价值巨大,且情节极为严重。 . 2003年4月11日,第二被告在众原告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同各原告签订《杨家桥村旧村改造拆迁合同书》。经事后相加,全体原告已经得到安置的房产仅为30400平方米。短少14600平方米。 . 到起诉日为止,第一被告的房产包括本案诉争之14600平方米房产已经建造完工。按照旧村改造的政策和惯例,房地产公司无偿和低价获取联建土地、并享受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后,应当承担为村民安置房的房产的土建成本,即建好足额交付。因此,县土地局、规划局批准的安置房产,房地产公司应当建好房产交付村民。因此,原告要求第一被告交付建好的14600平方米房产. . 原告认为:众原告的旧村改造项目有政府的明确规划批复和安置政策规定,合法财产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一被告必须按照政府土地、规划的明确批复规定,将应安置房产足额安置给我们。不得私下克扣、占挤、截留、侵吞。被告现只对原告提供了304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应返还侵占的全部房产。 . 温州中级法院将于最近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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