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的《鲁迅》版画案一审胜诉

2005-10-03 01:57:10



. 昨日,被誉为2004年度中国文坛八大名案之一的"《鲁迅》版画著作权案",原告李以泰教授一审胜诉,九被告被判决要求停止侵权,鲁迅故里景墙侵权铜雕图案被判令拆除,原告共获赔30余万元。 . 2004年7月,中国美院李以泰教授获知自己在1974年创作的《鲁迅》版画被绍兴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公司用于盈利性使用,故委托本所主任陈有西律师、孔夏雨律师代理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本所律师经调查后发现包括浙江高速广告公司、绍兴市旅游局等十家单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犯李教授《鲁迅》版画著作权的行为,遂代理李教授将绍兴文旅集团公司、杭州雁南广告艺术品制作公司等十被告诉至杭州中级法院 . . 2005年2月4日,本案在杭州中级法院七号法庭第一次开审。原告李以泰和本所陈有西、孔夏雨律师出庭,为原告代理诉讼。其后,杭州中级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 . 2005年9月29日,杭州中级法院开庭公开判决了该案。 一审判决要旨如下: 1、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并拆除侵犯著作权的镶嵌在绍兴鲁迅故里广场花岗岩景墙中的鲁迅雕像; 2、绍兴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景墙照片; 3、众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李以泰教授的《鲁迅》版画; 4、绍兴市城市公交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从即日起不再发售包含侵权景墙照片的公交IC卡; 5、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向李以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赔偿李以泰10万元; 7、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公司赔偿李以泰20万元; 8、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公司赔偿李以泰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 本案是否二审,将视双方是否上诉再定. ( 孔夏雨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