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 就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案公布试行条例要求食品企业登记和进口食品预先通报
2004-06-17 22:32:23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驻美律师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 法学博士 2003年10月10日,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以下简称FDA)根据《2002年公众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公共法案107字第188号)公布《食品企业注册法规》和《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两条试行条例,给美国国内国外食品生产,流通和出口企业带来极大的影响。根据新的规定,几乎所有对美出口食品(包括动物食品)和饮品的企业都必须向美国FDA注册登记,并须在每批货物进口美国以前提出通报。 条例主要内容 第303条:行政扣押 该条规定如果FDA有证据显示某批食品对人或动物构成健康危害或造成死亡威胁将扣押食品的程序。 第305条:设施注册 该规则规定了制造,加工,包装或仓储供人或动物消费的食品设施须向FDA注册。并规定了须注册的具体信息。 第306条:记录保存 此规则规定了建立与保存(最多两年)与食品进出口相关的记录之要求。 第307条:进口食品装运的预先通报 该规则规定了向FDA预先通报进口食品装运的要求。预先通报必须提交给美国海关或FDA,两机构的表格可以通用。除进口商外,其他有关方也可提出通报。 根据暂行条例, 所有涉及跨州及国际贸易的食品设施不得享受豁免而必须登记。 暂行性 鉴于条例较草案的改动较大,加上实施期临近,FDA尚未完全定稿。在条例于12月12日生效后,各有关方仍可提出评论意见,FDA把评论期延长至12月24日。FDA还将在2004年3月就进口通报一款重开评论管道,听取各方意见。 中国食品企业应对策略: 美国国内外的食品公司都必须在2003年12月12日条例生效前履行遵守。 因此,所有中国相关食品企业有必要: 1)熟悉新的条例; 2)决定本企业是否受该条例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迅速建立实施框架以便: (a) 培训员工; (b) 建立遵循程序及责任制; (c) 分析潜在风险,包括运输和交货合同,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d) 在照顾到现有公司做法的基础上,尽快采取措施履行新条例。 如果不能尽快采取措施应对新条例,出口美国的食品企业可能遭受严重的商业损失。因此,等待观望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如果等到问题出现再考虑解决办法,企业可能要花费很大的代价,而这些代价如果早作准备是可以避免的。食品饮料因保质期短,因运输受阻将造成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 美国律师事务所现在可以为贵公司提供什么的服务? 该律师事务所的国际贸易和国土安全集团位于华盛顿特区的战略地位,拥有在食品与农业,国际贸易,运输业,港口,政府合约等各方面富有经验的专家。本集团亦拥有在为执行机构(如FDA,国土安全部及农业部)以及国会提供重要纽带的立法实践方面负有经验的专家。另外,本事务所聘有中国籍律师,可以用汉语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优质服务。 我们可以开始提供的服务如下: ? 审核公司营运中可能存在的遵约问题。例如, 确认客户现有的仓库,工厂,加工中心及美国境外的其它资产是否构成第303条款规定需要登记的设施。 ? 综合审核(且在必要时重新起草)客户与进口商货运人,承运人,收货人,NVOCC,货运经纪人,保险人,经销商,供应商及其他商业伙伴的合同安排,以尽量减少由于条例强制行动,违反安全性或恐怖分子攻击而扣押货物或延迟交货导致的法律诉讼与费用。 ? 审核公司责任,以防止违反安全性或未遵循FDA,海关或其他与安全相关的法令或规定。 ? 协助评估如何参与美国政府计划,如海关贸易伙伴反恐计划,或整个行业的遵约计划,以便确保有效地遵循FDA条例。 ? 指导出口商与进口商有关扣押商品的风险与程序,包括扣留或扣押商品的诉求与放行。 ? 审核进口商品上的标签与标示。这将是美国进口港检的重点。 ? 帮助出口商与进口商与FDA,海关,农业部及其他执行机构建立联系,并协助客户适应这些部门的检查方法。 联系方式 如果贵公司有兴趣进一步接洽,可与用电子邮件或电话同以下地址联系: 联系人: 黎宇 (Yu Li) 通信地址: 929 Eagle Heights, Suite B Madison, WI USA 53705 电子邮件: YLI9@WISC.EDU 工作电话: (001) 608-663-0205 传真号码: (001) 608-663-0205 手机号码: (001) 608-213-6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