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要情通报[2004]第五期

2004-04-08 20:55:32

本所代理中信大榭岛5600余亩土地 用地不当系列行政案均圆满解决 行政机关纠正不当行为委托人权益受保障 最近,本所办结三起涉及土地征用拆迁权益和发放土地证案件,被诉和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皆为中信集团旗下的宁波大榭开发公司和其成立的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五家企业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保障。为在法制框架内解决敏感社会问题,做好社会安定工作起到了良好作用。得到了当地政府、委托企业的好评。 中信大榭岛5600余亩征地纠纷案 被告撤消自己拆迁决定原告撤诉 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信公司)受让宁波大榭岛成片开发,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对土地使用、规划、项目立项、环保评估、企业审批、税收等等,都有了无需上报的自主审批权。中信公司成立了中信大榭开发公司(下称中信大榭公司),同时成立了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行政职能。公司和管委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委会又成立了若干内设机构,即享有行政权的职能部门,如土地局、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对外代表管委会行使行政权力。这一体制使企业拥有了行政权。 经过数年的宣传和优惠政策等吸引,大榭岛榭北工业园区已经有一百多家企业包括本案三企业(宁波大榭开发区蓝天制衣厂、长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群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等在内企业合法进驻,同中信大榭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开发区管委会以政府名义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绝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建成投产。三企业总计连土地款和建房、设备、配套、开办费等等已经投入一千余万元。 2003年3月份开始,管委会见开发气候基本形成,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开始引进杭州钢铁集团进岛,将包括“榭北工业园”在内的5600多亩土地出让给杭钢。但没有向这一百多家企业回购土地,导致“一女两嫁”一地两卖。原来对岛内企业一直正常的内建报批手续突然停止。上报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被不予受理。5月27日,三企业和区内所有企业突然一起接到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关于停止榭北工业园和映山岙区域厂区建设的通知》,称“根据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议,要及时调整榭北片总体规划”,“即日起停止办理所有报建手续”,“已报建未开工和未竣工的厂区一律停止建设,同时撤消上述企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接通知还在建设的,均视为违章建筑”。三企业即开始进行交涉。但开发区管委会一意孤行,于6月5日再发布内容相同的《通告》和《拆迁公告》,称“经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为“杭州钢铁联合企业项目”需要,对包括三企业厂区在内的项目用地区进行拆迁,限6月24日到11月23日签订拆迁协议,11月25日将停电停水,拆除旧房。7月29日,被告召开上百家企业通报会,称其强制拆迁行为是“上级指示”,是“领导项目”,必须执行。最终导致群众事件,连续三次群众自发封岛堵唯一通道大榭大桥,最多一次达6000多人。 三企业在屡与管委会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选择的不是过激方式,而是法律,到本所要求提供法律帮助。本所指派陈有西、黄海萍律师,代理三企业于8月6日向宁波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依法指出:拆迁人既非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也非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需要调整使用土地,而是商业卖地行为,小企业是企业,杭钢也是企业,不能将企业行为带入政府行为中,中信公司作为有声誉的大公司,必须依法办事,不能运用政府给他的行政权为自己的企业违法行为帮倒忙。但宁波市政府以三企业申请台不符合要求为由不予受理。三企业不服,又向浙江省政府提出复议,引起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吕省长作了批示,宁波市政府领导也作出批示。三企业随后委托本所直接向宁波北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大榭开发区管委会终于意识到自己行政行为的错误,于2003年11月12日自行撤消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三企业不再拆迁,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保护。其他企业的收回土地问题,中信同各企业进行了平等协商回购土地,圆满地解决了问题。 拆迁答辩状为企业全额挽回经济损失 三企业问题解决后,大榭开发区长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港公司)也委托本所律师对不服拆迁问题进行法律交涉。经本所陈有西律师发出《律师函》交涉,原政府单方定价的120多万拆迁补偿费协商确定为500余万,双方达成了拆迁协议。 案情经过是:2002年9月2日大榭开发公司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宣布长港公司的厂房在拆迁范围内,经与被申请人商谈拆迁事宜,未达成协议,就向该委下属的规划建设局申请裁决。规划建设局受理后,于2003年12月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答辩”。 本所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向拆迁裁决部门递交了答辩状,理由为:开发公司的拆迁申请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一、本案申请人不具有拆迁人资格,大榭公司同管委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拆迁依据是管委会的“甬榭管(2001)第8号文”,等于自己决定自己当拆迁人,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二、本土地不存在拆迁情由。用途没有改变,不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存在有合法土地证的企业必须向没有土地证的企业让地的道理,杭钢用地,只能同我们平等协商进行合法转让,不属于政府强制拆迁的范畴;三、裁决人也没有裁决受理资格,中信开发公司与管委会是同一级别,而规划建设局是管委会下属单位,现在大榭开发公司向规划建设局进行申请拆迁,是“爷爷向孙子申请”,直接颠倒了行政隶属关系;四、被申请人对拆迁事项未收到任何通知,申请人补偿费计算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对被申请人的设备随意定价。 规划建设局在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状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地向开发区管委会作了汇报,开发区管委会在仔细地研究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后,吸取了之前5600多亩征地纠纷案的教训,同意按合理评估价格补偿。长港公司达到合理要求后同意了拆迁。拖了一年多的纠纷,在十天内圆满解决。 律师函为企业拿到合法土地证 宁波大榭开发区兴发港埠有限公司,是大榭岛招商引资进岛的第一批企业。2001年8月,受让了可以兴建可停泊25000吨油轮四艘的100亩地的深水码头用地。已经投入土地款和建造资金2400余万。兴发港埠公司同中信大榭开发公司签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了全部土地转让款(欠500多万约定可由招商引资政策返还款抵平),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期开发已经初具规模,显现潜力。这时,大榭开发公司和管委会试图收回该码头的控制权,提出无理的、要求控股回购兴发港埠公司51%以上的股权的条件,并在一年多中不给该公司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以次为要挟试图收回控制权。并迫使该公司不得不同“大榭开发公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谈判,同时又想压低股权价值,不想以双方同意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价值出价,要压价600多万。兴发港埠公司一再申请,但拿不到土地证。导致融资无法抵押,码头缺乏资金停建五个多月,原材料上涨工人误工,损失500多万。 在屡次申请无果的情况下,兴发公司委托本所律师进行法律渠道解决。本所陈有西律师向大榭开发公司、管委会及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敦请及时为大榭兴发港埠公司颁发土地证的律师函》,指出该单位的违约行为,没有任何理由拖延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公司股权转让同行政依法发放土地证完全是两回事,不可利用行政权利进行强迫交易。兴发港码头早建成一天,对公司和大榭岛的投资环境都有好处,不应刁难进岛企业。随后在今年春节后三次去大榭进行直接交涉。管委会经过研究,已经于2月份将58亩《土地证》发给了兴发港埠公司,其余要求在500万款先交进后再发,码头建成再返还500万政策补贴款。目前,抵押贷款已经到位,码头建设即将恢复开工。 这三起案件,都涉及政府行为。本所在受理这些案件和进行法律服务过程中,牢记社会稳定的大局,注意工作方法,坚持依法代理,理性、法制地解决问题,得到了行政机关的支持和理解,都没有走上法庭就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并得到了省政府、宁波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也得到了大榭管委会和中信公司的理解。三案的处理对本所处理类似土地案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